我的七年是在法学院度过,而且,在毕业之后的半年里,我又是教授法律事务专业的课堂上度过的。而在即将过去的一个月的时光里,我开始步入律师的职业队伍,立志将律师作为自己为之奋斗的事业。应该说,法律教育在我的光阴故事里注入了很多的色彩,但更多的时候是忧郁的。 现在的法律教育越来越倾向于以制造机械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而且,无论是什么层次的法律教育开始出现同质化的倾向,最直观地体现就是盲目地、大幅度地提高实务教育在整个法律教育之中的比重。当然,这种所谓的“实务”也并非是真正的实务,我们只能将其称之为“模拟实务”,而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实务,这依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就以法律事务教育为例,这是属于专科层次的教育,本来就只有三年的学习时间,如果再刨去半年实习的时间,再刨去半年学习公共课的时间,如此一来,留给专业课的学习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而这中间还要将多一半时间留给实训课。最后,剩给学习理论课的时间就少的可怜了。 而法律事务的实训课也无非就是模拟法庭,最多的时候也只是走一遍庭审的程序而已,这与一个案件的实际审判的差距是很大的。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案例讨论,但由于没有专业理论的支撑,很多案例讨论最终往往会演化为偏离案件焦点问题的日常争论,甚至会上升未脱离法律常识的“争吵”。 其实,在社会生活之中,即便一个简单的纠纷,也会因为各种因素的牵扯而变得复杂,这是模拟法庭远远无法完成的,模拟法庭最好的效果也就是提高学生的表达,论辩,组织的能力,加深对案件的认识以及对于程序的掌握。当然,这种做法的好处我们还可以分条缕析地讲出很多。 但是,学生走进社会,他们所面对的就是一个真实的世界,何必需要模拟。过不了几年,他们就会对这些事情了如指掌,回来都可以做我们的老师了。我们又何必将宝贵的在校时间浪费在这些事情上。况且,我们今天经过实训课教育的学生真的就能够直接胜任社会之中的法律工作吗?我想未必。 事实上,法律工作,就以律师工作为例,不经过一段时间地适应,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像个律师那样的工作。而法律工作一方面源于理论的学习,一方面源于经验的积累。当然,这两方面不是截然分开的,但短暂的在校学习时间就应该是为理论学习而准备的。 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我们警惕,法律实训课程的学习现在也正在走入形式化的困境里。一个很现实的原因在于学校无法承担实训的成本,这仅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还涉及教育理念,教育体制等会倍感力不从心。因而,真正的实训化教育是传统化的法律教育模式远远难以满足的,在旧有的教育框架之内,实训教育往往会流于形式,这似乎也是不可避免的。 而在我看来,我们的法律教育中真正缺失却是理论教育,在大学的这一两年的时间里,真正重视的应该是理论教育。在我们今天社会里,弥漫着这样一种极其浅薄的论调,即“讨厌理论学习”,而我们忽略了一点: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弥补对事实的无知。教育如果缺乏对于理论的学习与思考,这样的教育会走向何方?这本身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而法律教育尤其如此,法律理论承载多少代人的思索与智慧,这不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吗? 在以律师工作为例,即便是在律师界,那些出色的律师同时也是优秀的法律学者,这就叫做“学者型律师”。活跃于法律博客也有不少的律师,他们的文章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具,并且二者同时见长,这显然既源自于他们对于理论的深刻把握,又源自于他们的工作给予他们的在经验上的累积,正是这二者构成了他们文章的底色。事实上,我们对于生活的认知是无法穷尽的,在这个意义上,理论是可以帮助我们弥补对事实的无知。理论深厚的人,他的思想才可能是开阔的。 试想,一件事情,如果我们在理论上都讲不同,你能期望在实践中会更好吗?尽管说理论是灰色的,但理论是前人智慧的结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事实上都蕴含着一个前提,即前人的智慧值得尊重。而法律理论历经千年却长盛不衰的真正原因也在于这些法学理论也恰好是他们对生活理解与体悟的结果。 今天我们面对的法律教育中的种种弊病,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大陆之法律教育,“浮躁”二字可言之。我们今天的法律教育是浮躁,而且急躁,一浮一躁,很多事情就失去了其原本的面貌。事情总要一步一步来,法律教育尤其如此,因为我们面对的事业是属于神的事业,慎之戒之,俱不为过。古人尚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用种树的时间去树人,这怎么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