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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于欢是标准典型的正当防卫

来源:宋公明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1
摘要:辱母杀人案于欢是标准典型的正当防卫 宋公明 网上对该案有大量的分析评论,各有各的角度,各有各的目的,以至于越搅越浑,越搞越乱。该案确实涉及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伦理道德问题,警方不作为问题,高利贷及黑社会问题,等等。但是断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
辱母杀人案于欢是标准典型的正当防卫 宋公明 网上对该案有大量的分析评论,各有各的角度,各有各的目的,以至于越搅越浑,越搞越乱。该案确实涉及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伦理道德问题,警方不作为问题,高利贷及黑社会问题,等等。但是断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至于该案涉及的各种问题,有的应另案处理,有的应通过其他途径处理,本案不可能也不必要面面俱到。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性质的案件搅在一起,不仅顾此失彼,而且会是非颠倒,裁判失误。 刑事审判的目的,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体到本案,被告于欢如果是正当防卫,那么就应当无罪不受刑事追究,而被害人如果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是有罪方,应受到惩罚。所以是不是正当防卫,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正当防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防卫,另一种是被动防卫。现举例说明:真实案例1,空姐乘劫机犯向机舱门外张望时,飞起一脚将其踢出舱门,致使劫机犯从离地五米多高的舱门口跌下摔成重伤。当时劫机犯并未正在侵害空姐,故空姐是主动防卫。该案空姐是正当防卫没有任何争议,空姐还立功受奖了。2,相信很多人都看过这个视频,一劫匪骑摩托车逃跑,一路人提起一辆自行车扔过去,致使摩托车翻倒,劫匪被众人抓获。劫匪并未侵害这个路人,路人也是主动防卫。该案也没有争议,路人受到一致称赞。3,被绑架者乘绑匪不备,将绑匪打昏逃跑,至使绑匪伤亡。该案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是有争议的。 正当防卫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关键就在于对“正在”二字如何理解。如果是被动防卫,即在对方先动手或已经动手侵害时,本能地或被迫地实行自卫,这种情况一般没有争议,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不法侵害也会有间歇,也会有停顿,也会有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也会有强度大小和程度的不同。那么在不法侵害的间歇或停顿中,在不法侵害的初始或结束阶段中,在不侵害强度较小时,进行主动防卫,算不算正当防卫呢,这在学说界和现实中都是有争议的。例如的哥撞死劫匪案,劫匪持刀和出租车对峙,的哥驾车将其撞伤致死。对的哥被判刑,很多人不服。又如受害人对强奸作案者在开始阶段和结束阶段主动防卫,算不算正当防卫呢?某奸匪暴力强奸实施完毕,骑自行车逃走时,受害人拾起砖块砸去,致使奸匪跌死。如果对“正在”作狭义理解,这就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而从广义理解的角度看,逃跑仍然属于强奸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仍然应属正当防卫。 那么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辱母杀人案,于欢是不是正当防卫呢?从以上所述列位看官应当可以自行做出正确的判断了吧? 证人证言说: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指向对方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这和其他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证人么传行,也是讨债方的一员,其证言中说,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 桌子上有一把水果刀,于是于欢将刀拿在手里。 么传行的证言:于欢持刀指着对方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 于欢本人供词:“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可以说是是铁证如山。 这些铁的证据足以证明于欢是正当防卫。为什么?因为于欢当时是被动防卫。此时形势是多人对一人,于欢明显处于劣势。此时如果对方放于欢出去,或是自己出去找外面的警察来处理,或是不去向于欢进攻,那么血案就不会发生。主动权完全在讨债者一方。但是这些人并不把于欢的警告放在眼里,仍然上前向于欢进攻。他们要对于欢干什么?当然是要对于欢行凶施暴,而且是超过于欢手里水果刀威力的暴力侵害,同时也不会放过于欢母亲,因为他们不达目的不会甘休,前面已经采取过的手段一定会变本加厉继续进行。由于对方进攻,处于绝对劣势和极度愤怒恐惧之下的于欢只能被迫挥刀自卫,事态迫使已离去的警方返回,对方这才不得不停止侵害。由此可见,于欢是的典型的被动防卫,当然是的正当防卫无疑。 如果从案情的全貌看,在事态发展的全过程中,讨债者一方始终处于绝对强势和主动,一直对于欢母子进行着不法侵害,连吃饭时都有人看守,已经到晚上十点多仍然没有停止,只是因警察到来侵害才发生暂时中断。警察刚出门,不法侵害就继续进行了,如果不是因为于欢的防卫,那么以后的漫漫长夜中,他们必然还会使出包括辱母在内的各种侵害手段,而且会变本加厉。因为于欢母子已无钱可还,而他们又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很显然,讨债方是占有主导地位的不法侵害方,而于欢母子是处于弱势的被侵害方,根本没有还手之力。警察来到后侵害才中断,但警方对包括辱母在内的侵害并未即时处理便离开案发现场。 有人说于欢防卫时辱母已经停止了。不对,只是的暂停了而已。警方的离开使对方更加有恃无恐,侵害变本加厉。在各种不法侵害已经继续和将要继续的情况下,于欢被迫被动防卫难道不是正当的吗?即使主动防卫也完全是正当的,而且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全局全过程看,还是从发生血案的那一刻看,于欢都是典刑的正当防卫。 然而十分巧妙的是的,一直主动强势的不法侵害方变成了受害人,而一直被侵害被凌辱的于欢却成了罪犯,这也太神奇了吧。这正是众多吃瓜群众所不理解不服气之处。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个理由很难说得通。既然已经承认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说明不法侵害确实存在,即使在不法侵害的间歇停顿中,或者不法侵害的强度力度较小时,也并不意味着“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更不要说于欢是在对方进攻之下被迫被动防卫的,为何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呢? 于欢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的。故意伤害当然是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要有故意。于欢如果主观上有故意,就不会事先发出警告叫对方别过来。故意伤害当然是主动行为,而于欢是在对方进攻之下被动的防卫。从当时的双方态势看,主动权完全在对方,于欢处于被动,对方不进攻,于欢就不能伤害到对方。从“谁先动手”的角度看,故意伤害也不能成立。对方受伤后,不顾死活自行从现场逃走,也证明是他们自知理亏。所以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的货真价实典型标准的正当防卫。 下面是一些案情和证据材料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监控显示,晚上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过去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杜志浩等人见于欢求警未果,便变本加厉的对于欢实施殴打、辱骂。在力量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于欢为了制止杜志浩等人的殴打行为,拿起办公桌上的水果刀呵斥杜志浩等人停止殴打行为此时,杜志浩等人并不听从劝阻,欲继续实施殴打行为。。混乱中,于欢拿刀捅伤四名上前对其实施殴打的人员。(按:事先发出警告,是被迫自卫)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于欢供称,“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按:刀是原来就在桌上的,不是于欢事先准备的,证明于欢不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  幺传行证实.2016年4月日1 4日.我到冠县源大工贸厂子里去了,晚上就从厅外边那里烤的烧考,我们吃饭的时侯杜三即被 害人杜志浩开车到了,女老板去伙房吃饭时,我和另一个人轮流看着她们.不让她们跑了,完饭杜三又去了接待室,杜三说了几句就开始骂上了,还站在茶几北边脱下裤子,脱到大腿根儿前了。(按:证明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中,虽然程度有不同,但应按最严重的论处}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女老板和她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按:当着民警的面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不是不法侵害?)我们把妇老板的儿子摁在—个长沙法上,(按:很清楚谁是主动谁是被动)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道从哪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晚上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按:民警到来,应把双方当事人带回警局询问,从现场情况完全可以看出事态的严重性,至少已达到治安处罚的程度。已经是夜晚十点以后,即使正常要债也不能允许,至少应令讨债方立即离开,明天上班后再说。血案发生后,更应立即设置警戒线封锁和保护现场,控制双方当事人,并通知120急救伤员。让犯罪嫌疑人从现场逃走,伤员自行离开,致使伤员死亡,这些都是的不该发生的。)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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