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海澜之家案
来源: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 作者: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1
摘要:知识产权 商标 域名 作者:赵虎 律师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诉东营区海澜宾馆一案在山东法院经过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虽然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不是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都支持了,有一些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知识产权 商标 域名 作者:赵虎 律师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诉东营区海澜宾馆一案在山东法院经过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虽然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不是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都支持了,有一些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中一项比较重要但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海澜服饰公司认为涉案www.hlan.cn网站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支持的理由之一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使用了该域名,那么如果被告使用了该域名是否就一定构成侵犯商标权了呢?域名什么情况下会侵犯商标权呢?就这个问题本文进行简要的探讨。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域名的作用是区分不同的网站(或者说计算机、计算机组),商标和域名的作用不一样,一般不会纠结在一起,除非特殊的情况下,两者产生了交叉。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很多交易或者是交易机会都是在网络上发现并成交的,“互联网+”已经影响到了任何一个行业。商标法律关系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域名法律关系主体是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的经营过程中,实现了消费者与网民的重合、经营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合,这种重合使得商标和域名可能发生交叉和冲突。商标大部分是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其中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或者文字商标)往往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域名大部分是由英文字母排列组合而成的,这些英文字母与文字商标(或者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可能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由于电子商务中,域名也成为了商业性标志之一,在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在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除了商业标志本身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外,还要考虑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即使是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也必须考虑这两个因素。商标注册了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如何判断域名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务呢?一般情况下,域名本身并不能表现出商品或者服务,有的时候即使用了某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单词作为域名,也不能认为该域名是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标志。比如,用“Apple”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不能认为这个域名体现的就是有关苹果这种水果的商品或者服务,也许是有关电子产品的。那么如何对比域名与商标之间商品和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呢?通过域名指向的网站。域名的作用是区分不同的网站,那么该网站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是该域名导向的商品或者服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在判断域名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首先考虑域名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其次要要考虑商品交易是否“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仅仅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商品交易不相关的,则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涉案www.hlan.cn网站侵犯了原告HLAN商标权的商标权,就在于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在该网站发生过相关的商品交易行为。既然被告没有交易行为,那么自然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会因此被认定为侵权。另外,我们可以做另外一种假设:如果www.hlan.cn网站是被告注册的,被告也有商品交易行为,但是被告的这种交易行为与HLAN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关系,那么被告会不会构成侵犯商标权?答案是否定的,就像前面说到的,商标与域名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交易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需要再一次审视域名作为商业性标志的作用有多大。这里我们需要看一下互联网的发展。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民需要知道网站的域名,并输入域名,才能找到相关的网站。现在网民很少通过属于域名来寻找网站了,也很少输入域名,而是大部分通过搜索引擎的进行搜索,关注点从英文的域名转移到了中文的网站名称、网站介绍、关键词等等,域名的作用越来越弱。这种情况下,在判断域名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重点考虑消费者是否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给公共利益留足空间,避免过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