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招待费等,77年前山东省战工会也有“八项规定”
来源:王洪松 作者:王洪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1
摘要:本文首发于本人微信公众号“沂蒙地三鲜”1940年选举成立的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这是当时全国唯一统辖全省的省级民主政权。1945年日寇投降后.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正式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在5年的时间里,山东省战工会先后制定了
本文首发于本人微信公众号“沂蒙地三鲜”1940年选举成立的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这是当时全国唯一统辖全省的省级民主政权。1945年日寇投降后.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正式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在5年的时间里,山东省战工会先后制定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人权保障条例》等一系列条例、章程。几次去莒南大店镇省政府旧址学习,我发现,关于招待费用等,山东省战工会先后出台了共计“八项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这“八项规定”是分两次制定的。其中一次是1940年11月7日颁布的《山东省战工会关于招待费及菜金马干费的决定》。该决定有三条:一是凡各级机关、部队、团体间之人员相互往来,不得报销招待费,尤其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队派来之人员,更不得随意招待。自通知之日起。如有招待费用,公家概不准报销,违则由私人赔偿;二是如遇统战来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必须开支招待费时,每人每餐不准超过四角。会议会餐时应尽量减少,如必须时,每人每餐不准超过二角五分。各种训练班学员毕业会餐,会餐费每人不准超过两角;三是凡我机关、部队、团体人员因公往来时,必须携带菜金;有马匹时,携带马干费,按日交给所住机关管理人员,不得另报客饭、菜金和马干费。1942年2月7日,又公布了《山东省战工会关于招待会餐等费之决定》,该决定有五条:一是各机关、部队、团体之来宾,除带有统战性质之来宾,一律给以普通饭菜,不得额外招待,亦不准报销招待费;二是凡外来之统战来宾必须招待者,每人每餐不准超过八角。其经团级或者县级以上之首长批准须要特别招待者,得酌量增加之,但在决算单据上必须注明招待之人,否则不得报销;三是一般会议不得增加菜金,亦不得举行会餐。其带有政治意义之会议须要增加菜金者,除各带原有菜金者,照原数增加一倍,但必须经该区最高财政机关之批准,否则不准报销;四是各种集会、过节及学校培训班之开学、结业等,一律不准增加菜金,亦不得额外增加菜金;五是各单位之管理及会计人员接到本决定,应严格审核监督,照规定切实执行,并希该单位之首长切实负责保障之。这“八项规定”言简意赅,对招待的标准、范围、监督、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后“五项规定”是对前“三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要求更严格更明确。特别是这“五项规定”取消了会餐,规定一般会议不得举行会餐,增加了审核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不在多,只要管用就行。这“八项规定”是在条件非常艰苦的条件下颁布的。越是在这个时候,规定就越严格。这样才能打造一支纪律严明的队伍,也才能真正取信于民,赢得民心。当下,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各种各样的诱惑更多,各种各样的围猎更猛,面对这些诱惑和围猎的攻击,能否守住阵脚是一场严峻的考验。认真遵守现在中央的“八项规定”就是抵御诱惑的盾牌,保护自己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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