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检院申诉厅刘小青副厅一行来南昌调研督导工作,我奉命参加座谈,对冤案复查工作汇报了三点思考。 # 第一点思考:冤案复查要监督法院实现从“有错才纠”向“有疑必纠”的理念转变。陈满案、聂树斌案等冤案终获洗冤昭雪,这当然是检察机关的成绩,但反过来人们会有一个疑问,既然陈满案、聂树斌案等存在这么多的疑点,而当事人及其家属一直在申诉,为什么这些疑点早没有被发现,为什么案件会沉冤十几年? # 关于聂树斌案,前几年我曾请教过最高法的一位同志,您怎么看聂树斌案?他说,这个案件非常复杂,聂树斌案的证据有疑点,但王书金说自己是真凶,证据也有疑点。他的意思是,因为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的证据不足,法院也迟迟难下决心改判聂树斌无罪。 # 我认为这个理念是有疑问的。其实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原本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王书金是不是真凶,对于聂树斌案复查来说,是在所不问的。聂树斌案是否需要改判无罪,关键在于聂案本身证据是否有疑点,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聂案本身证据定不了,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因而,聂案是否改判无罪,不应该寄望于王书金案是否能查明真相,更不能以认定王书金是真凶为前提。 # 按照法院的理念,对冤案是“有错才纠”,即有新的案件、新的证据出现,足以推翻原案,证明原案确有错误,才启动再审改判。按照这种理念,只有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蒙冤者才有机会得以洗冤昭雪。而我认为冤案复查应当秉持“有疑必纠”的理念,紧盯着原案不放,审查原案本身证据是否立得住、判得了,原案的定罪证据有疑点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就应坚决改判无罪。只有坚持这种理念,才能将疑罪从无原则贯彻到底,冤案洗冤的几率才能大大提升。 # 第二点思考:冤案复查不仅限于证据不足的冤案,刑法适用的冤案也应是冤案复查的重点。在人们的认识中,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这样的冤案是最冤的,因为人家根本没有干这个事,但其实,刑法适用上的冤案也一样是冤案,行为人虽然做了这个事,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不同样冤得很吗? # 比如当前热议的刺死辱母者案,如果《南方周末》没有报道呢?会引起检察机关如此高度重视吗?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其实判决之前很可能就请示过了省法院,被告人的上诉改判可能性几乎为零,一起天大的冤案不也就生效了吗?这种冤案一生效,蒙冤者通过申诉洗冤昭雪的几率有多大呢? #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的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机械司法背后的冷漠让人寒心。对此,《南方周末》秉承“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的办刊宗旨,为这个因为母亲遭受凌辱而奋起反抗的热血青年于欢争取到了洗冤的可能,但全国毕竟只有一家“阳光洒在你脸上,温暖在我心里”的《南方周末》,全国又还有多少个等待洗冤的“于欢”呢?所以,对于这些因法官机械适用刑法而遭受重判的冤案,检察机关也应列为冤案复查的重点。 # 第三点思考:刑诉法规定的法院再审条件不甚科学。刑诉法规定,法院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发现原审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这个表述就有疑问了,法院还没有进行再审,怎么可能就断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呢?如果必须先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再来启动再审,这不是先入为主了吗,不是先定后审吗,那么再审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呢,再审不变成了流于形式了吗? # 如果非要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才能启动再审,那么蒙冤者真的只能寄望于亡者归来、真凶再现了,因为只有惊现这种铁的事实和证据,才能判定原案“确有错误”,否则,原审判决原本经过了一审、二审,原审法官都有一套他们自以为是的判决理由,上级法院、检察院又怎么可能断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呢? # 仍然以刺死辱母者案为例,如果不是《南方周末》的曝光,这样一纸背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不公判决不就生效了吗。被告人确实杀了人,这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官对不认定正当防卫也“振振有词”,自以为理由充分,这种生效判决,要发现它“确有错误”有多难呢?这个因为还具有正常人应有的良知、血性而遭受重判的青年于欢,谁来还他一个公道呢? # 所以,目前刑诉法规定的法院再审条件虽然非常有利于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官的权威,但却是有背法理的,是极不利于冤案特别是刑法适用冤案的平反昭雪的,因而建议修改为“发现很可能有错误的”,就应当启动再审,通过再审,以判定原审判决是否“确有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