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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强奸杀人申诉案复查延期后面临的问题

来源:吴 起 作者:吴 起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9
摘要:刑法 聂树斌强奸杀人申诉案复查延期后面临的问题 (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申诉前景) 文/吴进启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山东高院于2015年9月15日对外宣布,聂树斌强奸杀人申诉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
刑法 聂树斌强奸杀人申诉案复查延期后面临的问题 (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申诉前景) 文/吴进启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山东高院于2015年9月15日对外宣布,聂树斌强奸杀人申诉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5年12月15日。这是山东高院继2015年6月11日对聂树斌案第一次复查延期后的第二次延长复查期限。 山东高院2015年6月11日第一次复查复查延期给出的延期理由是,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相关工作涉及面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复查终结,本着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据申诉代理律师讲,山东高院方面在第一次延期复查时曾表示,不排除再次延期的可能性,但是会尽量不再延期,尽量在这三个月之内完成。果不其然,第一次延期结束,再次延长了复查期限。对于再次延长复查期限,山东省高院给出的理由是,在上次延期调查期间,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补充递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提出了调取部分新证据和开展有关工作的申请。合议庭研究认为,聂树斌案相关复查工作需要进一步展开。鉴于工作涉及面广,案情较为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3个月。 以下简单分析山东高院延期复查,可能会调查核实哪方面的事实证据,以及如何理解刑诉法关于启动再审的条文: 一、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再审条文的理解 据刑事诉讼法242条、243条,启动再审的总体要求是原判决“确有错误”。对何为“确有错误”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有在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判有错误时,才可以启动再审。称之为“有错才纠”。另一种理解是只要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对案件的再审就应当启动。称之为“有疑即纠”。这两种理解是基于两种利益的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之间冲突及其选择。“有疑即纠”,侧重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更加关注对冤者的救济;“有错才纠”,强调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注重法的安定性及原判决的权威。 以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所撰写《聂树斌案法理研判》一文的观点。在该文中龙教授还称,我国刑事再审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倾向于采取保守立场,然而,时至今日,保守主义立场因不符合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及再审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不应当再延续下去。在此,希望司法机关,能认真倾听专家、学者的声音,放弃与保障人权理念相背离的保守主义的再审立场,由“有错才纠”转向“有疑即纠”。 二、山东高院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证据 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距今已二十年,王书金自认真凶至今亦有十年,河北方面对聂案也审查了十年,难以想像还有什么事实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结合已公开的案件材料,及专家学者对聂案的分析解读,认为以下事实证据存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必要。 一是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形成过程及刑讯逼供的问题。聂树斌笔录形成的真实过程,理所当然会成为聂申诉案最为需要核实的案件事实,因其与可否认定聂树斌是否为真凶关系甚大。但结合河北方面先前的态度,仅凭山东高院甚至最高院之力,不会出现有所作为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二是对聂树斌案的证人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其先前证言是否真实。聂树斌案部分证人证言内容与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王书金供认的案发时间与聂树斌的供述有出入。通过重新核实证人证言的内容,可推断聂树斌与王书金谁供述的案发时间的可信度更高一些。这方面的调查核实工作,应不存在障碍。 三是核实被害人的身体是否骨折。王书金供述,其曾用双脚猛踏被害人胸部,并听到了响声。聂案的复查可对被害人的肋骨是否骨折进行技术鉴定。若可以进行鉴定,将会对聂树斌申诉案的走向影响甚大,如果能够确定被害人肋骨骨折的事实存在,基本上可以得出王书金是真凶的结论。 四是进一步核查王书金自认真凶口供的真实性。一个讲一次假话并不难,难是是一辈子不讲真话。王书金2005年归案,一直自认是真凶。若王书金不是真凶,坚持撒了十年的谎,真是难为他了。当今,有先进的测谎设备,有众多精通心理学的专家,十年时间,竟没有核实清楚一个小学没毕业的罪犯,自认真凶的供述是否真实,是有些让人困惑。 网络上人们常用一句话,用来调侃关注并热衷评论“公事”的普通民众,“吃地沟油的命,操中南海的心”。但这种所谓“爱管闲事”的心态却与先贤们所宣扬的主张相一致。北宋著名理学家张载讲:读书人(应)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立心者就是“立天理”之心;立命者是要为民众选择正确的命运;开太平就是要建立“太平”秩序。相信每个读书人都能感受到,这几句话中所蕴涵的浩然之气。先贤们是在告诫读书人,存在于世,就应心系国家,传承文明,为社会和谐、公平、安宁做出奉献。按照古人的标准,现在人人皆可称之为读书人,都应顺应天理,传承文明,维护和谐,追求公平,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现实与此尚有距离。前路依然漫漫,诸君仍需努力! 附: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申诉前景 吴进启 一、案情 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聂树斌判处死刑,1995年4月被执行死刑。但十年后的2005年,河南警方又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其供认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一案两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聂树斌的家人从此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二、转机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这一消息被认为是聂树斌案十年申诉以来最大的转机。 山东高院召开的聂树斌申诉案复查听证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中心。听证会历时10多个小时,申诉方和原办案单位代表就聂案中所存疑点,发表了针锋相对的意见:1、公安机关为何锁定聂树斌为犯罪嫌疑人;2、前五天消失的笔录;3、为何未供出“一串钥匙”;4、是否被刑讯逼供;5、案发现场为“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6、执行死刑的时间;7、王书金是否是真凶。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听证会的报道及参加听证会的洪道德教授的言论,引发了一场全民大讨论。申诉律师对洪道德颇具“感情色彩”的回应在先,邱(兴隆)洪(道德)之争在后,又有“律坛怪侠”杨金柱公然发布聂申诉案证据材料,将聂案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高潮之后总会归于沉寂,近期公众舆论与社会关注中心转向了新的法律热点。舆情喧嚣归于沉寂之际,何尝不是对聂案进行冷静思考与理性分析之时。 新闻媒体也曾报出,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办案人员,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郑成月,因过度质疑聂树斌案而被举报遭调查;材料亦显示王书金因自认是聂案真凶而受到河北原办案单位人员的粗暴对待。此种现象让人深思。 三、分析 聂树斌申诉案听证会后的舆情走向,似乎没有印证先前人们的乐观预期。河北原办案单位表现出超乎寻常的强势,不仅反驳了申诉方的所有质疑,甚至提出不应将二十年前案件程序上的瑕疵,纳入案件的证据证明体系。事情远比人们先前想象的复杂的多,听证过程申诉方似乎并没有占到多少便宜。 同时社会上也出现对申诉代理人质疑的声音,认为申诉方没有抓住要害,论辩和应对失当,本文认为这对申诉代理律师很是不公。讨论、关注本身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支持,以下对聂案中的几个问题发表几点浅见,敬请方家指正。 1、聂树斌未供出“一串钥匙”的问题 逻辑上讲,可以据王书金供出现场有一串钥匙这一事实,得出王书金是真凶的推论;不可以说,聂树斌未供出现场有一串钥匙,所以聂不是凶手的推论。 如果认为王书金是真凶,结论自然是聂树斌非真凶,则聂所有的有罪供述皆为虚假且系伪造。此时再以聂树斌未供出一串钥匙作为非真凶依据,从逻辑上讲与申诉的目标是相互矛盾的。此种推理是以认同聂树斌的供述为前提,就等同于质疑“造假者”的造假手段欠佳。同时也存在“资敌”的嫌疑,因聂树斌笔录中所供认的事实与案发现场吻合度是高于王书金的供述的。 2、刑讯逼供的问题 河北原办案单位否认对聂树斌存在刑讯逼供,这当然并不让人意外。从形式上讲,现在亦不存在刑讯的确切证据。若要讲实质,聂树斌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估计连“外星人”都是清楚的。 本文认为,据现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证据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试举一例,有一已判决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但亦有证据证明,刑讯口供是真实的,此情形法院是否会启动再审程序?当然,此种情形即使启动再审,其结果亦是维持原判。聂树斌案发生在二十年前,河北原办案单位亦坚决否认存在刑讯,申诉方若想取得存在刑讯的证据,难度可想而知。退一步讲,即便取得存在刑讯的证据又能如何,刑讯口供并不等于虚假口供。本文分析,若申诉方取得了存在刑讯的充分证据材料,聂树斌案原办案单位,会后撤至第二防线继续阻击,让申诉方来证明笔录口供是虚假的。 3、五天消失的笔录问题 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6日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留,第一份笔录的形成时间是10月1日。申诉方认为,聂树斌存在无罪辩解的笔录,控方未入卷;而控方认为不存在无罪辩解的笔录,此期间聂树斌无供述。 检方不向法院提交无罪证据的问题,曾见到检方给出的理由:检方认为犯罪成立,才会将案件公诉至法院,此时所谓的“无罪材料”是被检方认为是不真实的。检方作为控方,怎么能将虚假的材料提交法院呢。公诉方不向法院提交无罪证据材料,在当今也并非个别现象。对这一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对案件走向影响甚微。 4、王书金是否是真凶的问题 河北原办案单位代表认为,聂树斌的供述与案发现场相吻合,而王书金对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行走路线方向、被害人身高、杀人手段、特别是尸体颈部花衬衣等关键情节的供述,与案件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 原办案单位代表对于王书金供出了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的解释是,王就在案发现场100米外的工地打工,很可能曾经到过现场,知道钥匙的存在并非全无可能。 本文认为,聂树斌案申诉的思路应立足于证明王书金是凶手,而不是试图证明聂树斌非真凶。这一看似一体两面的一句“废话”,实际上代表了两种不同思路。如前文所述,若认为聂树斌非真凶,则其笔录供述皆系“伪造”,与案发现场高度吻合并不意外,此时再分析解读聂的口供笔录意义不大。 年轻的聂树斌已再也没有机会为自己辩解了。案发期间,聂树斌碰巧旷工的间接证据,让人纠结;自认真凶的王书金,竟不供出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不知其意欲何为。聂树斌到底是不是真凶,当年的办案人员也许是至今最为清楚的知情人,被害人胸部是否骨折将会成为双方最后对决的焦点。一串钥匙的问题,也倒逼河北原办案单位不得不承认:不排除王书金曾到过现场的可能性。河北原办案单位也许还存在没有讲出的理由:对聂树斌案案发现场情况知情的人多,不排除王书金从别的渠道获知这一事实的可能。 5、网上公开聂树斌申诉案全部案卷的问题 律坛怪侠杨金柱将聂案材料予以公开,看到材料的人都可成为聂申诉案的“评判者”。不得不承认的是,材料的公开并没有出现申诉方阵线明显扩大的趋势。杨大侠也许做了一件,聂树斌案原办案单位很想做但又不能做的事情。当然,能公开总是好的,公开是公正的基础,只有展示、暴露在阳光下,才可能实现真正、长久的公正。 6、聂树斌申诉案若能启动再审,会出现何种结果 聂树斌案如能启动再审程序,聂案原办案人员没有理由不出庭接受询问,自认真凶的王书金出现在庭审现场也在情理之中。若要预测一下启动再审后的结果:聂树斌与王书金皆非凶手,最有可能,当然前提是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这一结论,法律界人士或许可以接受,但全社会是否能接受这一结果存在疑问。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亦需要一定的勇气,迷雾重重,才方显“英雄本色”。 法院若预见要维持原判,不启动再审似在情理之中。启动再审,改判王书金为真凶,本文认为依现存证据及条件,难度非同一般的大。 四、预测 是不是聂树斌案已没有启动再审的可能性呢?本文认同一些学者的观点,聂案存在启动再审的条件。 原判决判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两个罪名。其中认定强奸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当然,这样的结论并不符合情理,但在聂树斌案的申诉过程中,“讲法而不讲理”成为申诉过程的“主线”,从讲法的角度,山东高院没有不启动再审的理由。 当然,认为聂树斌案存在启动再审的条件,也并非没有漏洞,严格来讲,只能说聂案原判决认定聂树斌成立强奸罪既遂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若质疑成立既遂证据,认定成立强奸未遂似没有问题。 还需注意的是,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可见,刑事再审不同于二审,没有彻底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如果申诉方仅针对聂树斌案的强奸罪提出再审请求,法院不审查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是存在法律依据的,这样的再审也就没有意义了。当然,以上也只是建立在法条分析的基础上。 综上分析,对聂树斌申诉案是否启动再审,山东高院可称得上处于,势成骑虎之态势,进退失据。不启动再审,人民有意见;启动再审,又不得不考虑最终如何收场。有学者曾讲,我们研究法理,设计制度,不是为了处理常见的案件,而是为了解决5%甚至0.5%、0.05%的疑难复杂问题。聂树斌申诉案的出现,是否会让我们对境外的“陪审团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再次重新认识呢。 最后要讲的是,既然已启动审查,就应勇于向前,为了国人心中的法治梦,共同期待一个公正的结局。 作者 :吴进启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浙江杭州市
责任编辑:吴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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