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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赞赏所得之可税性思辨_毛尖上的笔画(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9
摘要:美国国税局从 2012 年起就规定,所有服务行业员工拿到的小费都要报税,为了不让员工支付税金,很多餐厅就从多人消费团体的用餐帐单中自动收取小费。有鉴于此,美国国税局于 2014 年又出台规定,把餐馆的小费算作雇

美国国税局从2012年起就规定,所有服务行业员工拿到的小费都要报税,为了不让员工支付税金,很多餐厅就从多人消费团体的用餐帐单中自动收取小费。有鉴于此,美国国税局于2014年又出台规定,把餐馆的小费算作雇员的薪资,将其纳入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其具体征管规定如下:

小费所得定义

 

小费是由消费者自由支付;消费者有权决定小费的额度;小费的数量不能协商或者由雇主的政策所主宰;消费者还有权决定谁获得小费。

 

小费申报纳税金额

 

20$

 

申报期限

 

在接受到小费之后的第10天之前向雇主报告。

 

计税方式

 

将他们获得的小费金额放入总收入当中,并根据个人当年的总收入按比例纳税。

 

记录方式

 

获得小费的雇员可以通过国税局或者雇主获得1040表格来记录并报告自己每日获得的小费金额。

 

惩处方式

 

不报告,支付利息及罚款;不如实报告,收到相当于50%医疗税或养老金税的罚款。

 

   在西方国家,小费已然成为一种文化,因而对小费课税有其必要的社会现实性。联系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难道不也正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吗?从这方面来看,可税性除了要接受理论和现实的甄别以外,是否还要考量该课税对象已然成为一种社会文化。

四、结论:具有可税性,但仍面临重重阻碍

笔者认为,虽然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微信赞赏的所得归类备受争议,但无论从理论上、现实上抑或是文化上,微信赞赏所得都有课税之必要。当然,针对像微信赞赏这类互联网经济课税问题,可税性问题的有效解决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具体的税收识别和征管问题才是问题关键,当前的识别争议唯有依赖个税税制的整体变革方可突破。首先,分类所得税制应当向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转轨,一旦确立综合+分类所得税制以后,对于无论是来自于实体经济亦或是虚拟经济的所得都可纳入个人综合所得的范围之列,这样可以全面考量纳税人的应税能力。其次,征管理念和征管技术上的跟进,2015年《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就与时俱进地体现了信息化的时代发展趋势,对于未来的互联网经济所得课税而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等纳税协助和税务信息共享制度等有待确立,从而提供方便快捷、成本节约的征管技术保障。当然,在个税改革尚且缓步前行的当下,只有从税收征管技术上着力,期待今年的税收征管法修改能够至少在技术上适应互联网经济课税要求,并通过国税总局发布相关政策性文件的方式,弥补税务机关在此领域的征管空白。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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