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有罪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以及于英生曾作过的有罪供述。但于英生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有过辩护经验的律师都知道,中国的庭审就是宣读笔录,对于无罪的供述基本忽略,如果翻供法庭也是以有罪供述为准。由于证人(尤其侦查人员)普遍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也是一概回答不知的现场非常普遍,指望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发问来发现矛盾,进而说服法院不认可控方的证据而让被告人因为证据不确实充分被判无罪无异于天方夜谭。 按照刑诉法的基本精神,一审一般是事实审,二审是法律审。但是中国的刑事审判很奇怪,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到了最高检提请抗诉再审,法院还在进行事实审,案件的基本事实还是没有审清。本案就是这样,如果不是最高检的介入,法院也不知道侦查机关还隐匿了这么一些与案情密切相关的重大证据。 简单回顾一下这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31日印发的高检发研字[2016]7号“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第25号“于英生申诉案”就可窥见中国律师的刑辩之痛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