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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官如何为孤儿寡母主持公道

来源: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 作者: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3
摘要: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三月二十三日,南陵县知县张源溱接到了一份该县民妇秦翟氏的诉状:秦翟氏和儿子秦霖轩继承了二伯的遗产,但家中的大伯却认为这些遗产应该归他所有,多次威胁秦翟氏交出这些遗产,但最终知县为其主持了公道,判决这些遗产依旧归她所有,
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三月二十三日,南陵县知县张源溱接到了一份该县民妇秦翟氏的诉状:秦翟氏和儿子秦霖轩继承了二伯的遗产,但家中的大伯却认为这些遗产应该归他所有,多次威胁秦翟氏交出这些遗产,但最终知县为其主持了公道,判决这些遗产依旧归她所有,还罚夺田产的大伯代为插秧。这份民事诉状,至今依旧存放在安徽省档案馆中,从这些已经发黄的纸片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整的在县衙门打官司的案例。秦翟氏的诉状孤儿寡母告大伯霸占田产这是一份标准的清代晚期的诉状,对于研究历史非常有意义,预留的书写案情的空格为横14行,竖24行,可以写下336字。这份诉讼档案中,前一部分为“状式”部分,包括告状人的名称、居所及承办人、代书人的记录和预先雕好的用于书写案情的字格。在诉状上,秦翟氏如此写下了她的诉讼内容:她的丈夫名叫秦钊,夫妻二人见二伯秦其章(秦钊的二哥)年老无妻,便收留二伯一起生活,让二伯秦其章跟着他们一起吃住多年。没想到前年丈夫秦钊去世,随后二伯秦其章也跟着去世。按照二伯去世前的遗嘱,二伯家中留下的自耕地、出租地、房屋、地基,归秦翟氏的儿子秦霖轩继承,进行经营,以偿还安葬秦钊、秦其章二人欠下的债务。并且秦翟氏在诉状中表示,按照祖训,面对这些遗产,她没有推辞。没想到,这年春天,家中的大伯秦焕章(秦钊的大哥)妄图霸占二伯留下的这些田产、房屋,将她和十四岁的秦霖轩骗到一处偏僻的路边,用绳索捆住,百般谩骂,威逼她将田产交出。幸亏一位挑猪的老人从这条路路过,才救了这对孤儿寡母,但之后,大伯秦焕章并没有放弃对这些田产的索要,不许她耕种这些田地,以至于错过了当年春天的耕种期。后来经过族人中的族长、监生、贡生等有名望的乡绅协调,要求秦焕章不要再去索要这些田产,并称这些是家中之事,并希望他们不要将这件事闹到公堂上去。在调解中,大伯也对霸占田产之事感到理亏,无言可对。但此事还没有结束,后来秦焕章又不断派家丁威胁她,让她交出田产,秦翟氏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此事。张源溱派衙役前去调查的饬令知县一个月后让差役调查此事最后,秦翟氏在诉状的结尾如是写道:“宪天老爷监核作主,饬差提究,以救孤寡、以敦伦纪,公侯万代、结草上禀。”这里,秦翟氏的意思是,希望县太爷能够派出官差,查明此事,为其做主。知县张源溱在接到诉状后,派遣衙役前往秦翟氏家所在的村子,与秦氏族长秦惟精一起,调查此事,并限定衙役三日内将调查结果交上来。在差役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后,知县张源溱对此案进行了案情总结:按照秦家叔祖在秦其章去世后的安排,将秦其章的田产交给秦霖轩继承是合适的。同时,张知县认为:“秦焕章忽而夺田霸产,殊属不合。”至于秦其章的遗产有多少,张知县在文书上写道:“亦难查核。”最后,张知县对于这种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对秦家也颇为不满:“此等家务田土细故何必兴诉候饬。”翻译成现代汉语的意思是说,这种家庭琐事田土纠纷的繁杂小事,何必非要闹到打官司等候结果呢?最后,张知县在这份结案总结上说,秦氏族人都是明事理的人,希望不要将这件事闹大。知县张源溱对案情的总结最后判决遗产归秦霖轩一个月后的光绪十四年(1888年)五月,这件审理了三个月的案子终于结束。知县张源溱在判决上还颇为秦翟氏着想。他判决秦焕章因为破坏了秦翟氏春季耕种,在夏季的种植水稻的季节,要派人为秦翟氏家中的水田代为插秧,并要立下字据为证。至于秦其章留下的那些田产,张源溱在判决书上写明,秦其章生前租用的公田三亩九分、自耕田二亩八分、草屋三间,这些遗产还是按照此前秦氏族人的安排,由秦翟氏的儿子秦霖轩继承。但是,为了偿还安葬秦其章的债务,令秦翟氏出让一亩秦其章留下的自耕地,以偿还这笔债务。最后,知县在判决书上,写下了一句话,翻译成现代汉语的意思便是: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双方在判决后不得再翻案。最终判决书文书格式不对,知县本可不受理其实,在这一份看似为孤儿寡母主持公道的判决书背后,知县张源溱原本可以不受理这起案件,因为秦翟氏的诉状并不符合诉讼规格,也没有请“抱告人”,属于明文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因为在这份诉状中,后一部分即“状式条例”,附有书写状式注意事项和立案规则,以及证人、证据、惩罚条款等,有些类似于告状和立案的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中,写下了案件不予受理的几个条件:“不遵用正、副状式,无代书戳记及逾格双行密写,并式内应填字样不逐细填明者,不准。”“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及虽有抱告,年未成丁者不准。”这些要求的意思是说,在这份状纸上,告状人不能在一格内写下两个字,否则不予受理案件,但在这份状纸上,秦翟氏的诉状就是将每个格子内写下了两个字,写得密密麻麻;此外,这起案件还要求秦翟氏请一名保人,否则不予受理案件。因为封建社会一般认为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下,不能够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在建立民事契约和进行诉讼时,她们的身份也受到限制,不能直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但当年的南陵知县张源溱,并没有因为秦翟氏的这些失误不予受理,而是用三个月的时间,审理完成了这起纠纷案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晚清时期,官府对案件的受理,不再拘泥于状式条例的规定,这些诉讼文书对研究晚清司法制度实态具有重要价值。
责任编辑: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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