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因称“潘金莲是不正经的女人”得罪了现实版潘金莲。一名生于1957年、真实姓名为潘金莲的女子,其以名誉被侵犯为由,将冯小刚、刘震云、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名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道歉、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对于该案,笔者认为原告诉请难以得到支持。理由在于: 其一,“身份认定”是名誉权案件的先决条件。所谓身份认定,是指原告必须证明其自己就是被诉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广东潘金莲必须证明冯小刚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所称的“潘金莲”就是原告自己。《水浒传》作为四大名著之一,在我国以戏曲、评书、电视剧、连环画、图书、挂历等各种形式广泛传播。因此,小说《水浒传》中描绘和刻画的潘金莲形象已经属于公知领域。此潘金莲恐非彼潘金莲! 其二,名誉权案件是侵权案件,适用过错原则。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虽在片头用旁白说“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叫潘金莲”,或许也并未声明“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但不能就此认定电影、编剧、作者等存在过错。由于《水浒传》作为四大名著,是我国文学创作领域的瑰宝,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以“潘金莲”指代“不正经的女人”,也为一般大众所接受。冯小刚等在电影旁白中使用这一指代,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广东潘金莲名誉的故意。 其三,侵权案件还必须具有“损害后果”,即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尽管电影的上映可能引起周围人群对原告潘金莲的戏谑与调侃,但这并不影响原告本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人们不会仅仅因为姓名的重复,就对原告潘金莲产生负面的社会评价。清代乾隆年间,秦桧后人秦涧泉回杭州探亲,与老师袁枚同游西湖,在岳飞墓前见秦桧跪像,袁枚要他撰对联以明心志。秦涧泉写了两句话——人从宋后少名桧,我到坟前愧姓秦。秦桧直系后人尚仅用一“愧”字,原告潘金莲与《水浒传》小说中的“潘金莲”并无瓜葛,自可身正不怕影子歪。电影旁白并非专门指向原告,也自然不会引起其社会评价降低。 最后,这起诉讼是为诉讼而诉讼,是人为制造的诉讼。广东潘金莲作为原告是“挑选”出来的。据《重庆晨报》报道,“那天,堂弟潘新发告诉她,潘氏族人们想找一个‘潘金莲’,以她的名义起诉导演冯小刚和作家刘震云‘侵犯名誉权’,问她同不同意。”从原告最终被“选定”这一过程来看,电影与原告自身究竟有多少关联度,还真让人怀疑。 因此,这起诉讼原告潘金莲要想胜诉,要想让法院认定冯小刚侵权,不是有一点悬,而是很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