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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系列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李红钊(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六、典型案例

(一)贵州田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田井伟系经营流动烧烤摊的小贩,其经常在被告人谭某处购买调味品。谭某向田某推荐亚硝酸钠,称此调料可以增色,并建议其在烧烤中使用此调料。田某将购得的亚硝酸钠取出部分用水稀释后加入腌制的鸡腿中,并于次日将腌制过的鸡腿进行烧烤后出售。被害人马某等8人食用后,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并被送往医院救治。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系亚硝酸盐中毒致多器官损害。经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田某自行腌制并烤制的鸡腿中,亚硝酸盐含量达85.2mg/kg,马宇涵等8名食用人均为亚硝酸盐中毒。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亚硝酸钠的确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田某属于超过使用限量使用,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谭某明知田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向其推荐和提供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人民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二)广西南宁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广西南宁徐某经营管理一家米粉店并负责食材的采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粉。经鉴定该米粉店向陶某处订购叉烧达6702斤,价值达125735元。被告人徐某指示员工在制作米粉店的《餐饮单位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台帐》中填写虚假信息,以备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徐某制作的叉烧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肉制作叉烧粉,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丙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万亿:《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刑法评价》,载2016年2月18日《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徐丙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访问日期,2016520日。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