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海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海
  每到新生开学季,不少手机销售商都会推出面向大学生群体的分期付款购机活动。由于审核流程简单,一些不法分子便乘虚而入,骗取财物。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陈某强等4名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处罚金5000到1万元不等,并责令4名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共计76.6万余元。

  2014年9月,陈某强在厦门某大学校园中,利用伪造的学生证,与厦门某电讯公司签订了专门针对大学新生的手机分期消费合同,骗得价值4899元的手机一部。得手后,陈某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还邀请黄某伟、黄某而、陈某明一起进行分期付款诈骗。其中,黄某伟系深圳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校园代理,他利用职务之便,向该单位下单。4人约定将骗来的电子产品转卖,平分利润。

  2014年10月到12月间,陈某强等人通过发布招聘兼职信息等方式,招募到100余名90后社会青年,随后用被招募人员的身份信息伪造厦门某大学学生证,再指使被招募人员以假冒的学生身份与被害电讯公司签订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电子产品分期消费合同。之后,陈某强等人将通过办理该合同所得的电子产品拿走,并向被招募人员支付佣金。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陈某强等人向厦门某电讯公司等4家公司骗取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共计200余次,造成4家公司经济损失76.6万余元。直至2015年初,这4家受害公司发现大批“学生”在还款日到来之时没有还款并纷纷失联,这场骗局才浮出了水面。

  庭审中,黄某伟、黄某而、陈某明辩称,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的多起分期消费业务,不属于犯罪,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另外,黄某伟还提出,自己支付的消费合同首付款3万余元也应当一并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伟、黄某而、陈某明以其本人名义办理的分期消费业务均是在明知同案犯的诈骗目的、为了自己赚取佣金而实施的,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而黄某伟支付的消费合同首付款系其为了顺利完成犯罪而支付的必要的犯罪成本,故依法不应当在其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陈某强、黄某伟、黄某而、陈某明或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黄某伟参与骗取金额61.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强参与骗取金额25.9万余元,黄某而参与骗取金额13.3万余元,均数额巨大;陈某明参与骗取金额近9.9万元,数额较大,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合全案情节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4名被告人的行为之所以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在犯罪客体方面,本案4名被告人利用虚假的分期消费贷款合同,不仅诈骗了被害单位的财物,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以及诚实守信的合同制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复杂客体。二是在客观方面,4名被告人利用招募来的社会青年,持伪造的假学生证,与被害单位签订分期付款消费合同,使被害单位陷入错误认识,骗取其以订立的合同为基础交付财物的行为,正是合同诈骗罪的典型表现形式,故应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