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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建立基于手机终端的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平台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81期 |建议尽快建立基于手机终端的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平台??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81期 |建议尽快建立基于手机终端的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平台??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日益凸显。由于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大而社会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难以确定,很多案件仅仅为送一份起诉状就要跑上好几次,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一些当事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恶意逃避送达、拖延诉讼,比如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法院送达人员或专递人员打电话通知时,拒接电话、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告知虚假地址的事情也经常发生。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送达问题上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效果却是差强人意。不少基层法官反映,送达已经占到了他们约40%的精力。送达问题不解决,案件办理根本快不起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可以说,“送达难”对审判效率的掣肘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已经到了必须痛下决心彻底解决的时候了。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会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移动网络运营商联合开发基于手机终端的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平台。该平台建立后,凡是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本人的,一律通过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电子送达平台进行送达,从而彻底解决人民法院“送达难”问题。现将主要设想详细介绍如下: 一、手机终端送达的可行性 2013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同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2016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又下发通知,要求各运营商必须在2016年底实现用户手机实名制达95%以上,2017年6月底达到100%。目前,许多地方电信运营商已开始对未补办实名登记手续的用户采取暂停服务等强制措施。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手机用户实名制在我国的有效落实,手机将有望成为最有效、最快捷的送达终端。而据一项最新研究显示,目前我国智能手机的普及率已达58%,该项数据还将逐步提高。利用彩信、特定网址链接等方式将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以电子数据的方式传送到当事人的智能手机上,以此实现文书的电子送达在技术上已经完全可行。 二、电子送达平台的送达流程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平台运行后,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员将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电子扫描件录入该平台,该系统将根据身份证号和姓名自动检索出该当事人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处实名登记的所有手机号码,并自动过滤出已被强制停机和最近三个月内没有任何通话记录以及没有上网流量记录的号码,将剩余号码作为该当事人的有效手机号码。确定有效手机号码后,该系统将自动以彩信或特定网址链接等方式向该当事人的所有有效手机号码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查询码,并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提醒。上述发送行为每五天进行一次,连续发送成功三次即视为送达。为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系统并不向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员披露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和其他个人信息,而仅将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成功送达的信息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证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可以将送达成功的电子回证打印出来入卷作为送达成功的书面凭证。对于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手机号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于无法通过统一电子送达平台送达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利用传统方式进行公告送达。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该电子送达系统进行诈骗活动,该系统发送的所有法律文书应当在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站上同步公布,当事人凭借身份证号和案件查询码可以登录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同步查询到其接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直接到审理案件的法院了解相关情况。使用上述统一电子送达平台产生的相关流量费和服务费由各级法院分别与当地电信运营商进行结算。 三、电子送达平台取代传统公告送达是大势所趋司法实践中困扰各级法院的送达难题主要集中在那些自始至终都下落不明或者不肯露面,无法直接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和第三人)。目前法院对此主要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而公告送达的制度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公告送达仅是法律拟制上的成功送达,实践中受送达人实际看到公告信息的概率微乎其微,绝大多数受送达人并不知道自己被卷入了诉讼,从而也就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二是由于公告送达的缺席判决率非常高,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有效查明案件事实,一些案件因此被发还改判或者进行再审。三是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如何才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实践中一些法院要求必须提供被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证明材料才能够适用公告送达,而实践中许多村委会、居委会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开具上述证明,导致案件陷入死结。而在另一些法院,只要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即可适用公告送达,这无疑又会导致公告送达程序的滥用。如何在方便法官办案和避免滥用公告送达程序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是公告送达面临的最大难题。四是公告送达的周期较长。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期是60日,时间偏长。加之近年来公告送达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导致实践中相关报纸刊登公告的周期越来越长,有些甚至在交纳公告费后一两个月时间还不能见报,从而大大拖延了审理周期,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公告早日见报不惜花高价刊登加急版公告,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随着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平台的普及和手机实名制的落实,传统的公告送达被基于智能手机的统一电子送达平台取代只是个时间问题。这是因为统一电子送达平台具有传统公告送达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一是成功率高。随着手机实名制的强力推行,手机卡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吻合度将会越来越高。而且未来的统一电子送达平台是向受送达人在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登记的所有有效手机号码同时进行送达。受送达人通过统一电子送达平台成功接收法院法律文书的概率会远远高于传统的公告送达方式。二是适用门槛低。鉴于前述的高送达成功率,未来统一电子送达平台的适用门槛可以远低于目前的公告送达。笔者建议,只要通过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无法成功送达的,均可径行适用统一电子送达平台进行送达。三是送达周期短。笔者建议,未来统一电子送达平台对每项送达任务可以采取每五天发送一次,连续发送三次即视为送达成功的模式。如此以来送达周期只有15天,远低于传统公告送达的60天。四是送达费用低。未来统一电子送达平台仅产生流量费和维护费,不产生其他费用,综合运行成本很低。建议法院系统采取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自行负担该平台的运行费用,届时当事人将无须再向法院交纳公告费。四、统一电子送达平台送达的法律性质有人会问,如果未来受送达人提出其并未实际接收到该平台发送的相关法律文书怎么办?这涉及到对统一电子送达平台送达法律性质认定问题。笔者认为,统一电子送达平台送达兼具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的双重属性。之所以说其具有公告送达的属性,是因为只要统一电子送达平台把相关法律文书成功送达至受送达人的手机终端,即视为送达成功。这与公告送达一样,是一种法律拟制的送达成功,并不受受送达人是否实际阅读送达内容或者受送达人手机号码是否由本人实际使用的影响。之所以这样设计,一是为了保障统一电子送达平台的运行效率,二是在国家通过行政法规强制推行手机实名制大背景下,那些违背手机实名制规定在先的人,自然要自行承担由此给自己带来的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另外,统一电子送达平台由于是通过发送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送达,同时也具有电子送达的属性,应当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相关法律条文的调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从而大大压缩了电子送达的适用空间。因此,未来若想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推行统一电子送达平台,需要先行修改《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当事人手机终端送达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近年来,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笔者认为,目前最高法院对信息化建设更多的着眼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审判管理监督方面,而在方便法官办案方面关注较少、有效措施不多。在笔者看来,基于信息化的“智能送达”也应该是未来“智慧法院”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必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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