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建议:领导与入额,可否二选其一
来源:法眼观事 作者:法眼观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根据今年两会公布数据:2016年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通过严格考试和审查, 全国已遴选出71476名员额制检察官;截止今年1月底,全国27个省区市法院均已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产生入额法官105433名。 中央政法委孟建柱
根据今年两会公布数据:2016年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通过严格考试和审查, 全国已遴选出71476名员额制检察官;截止今年1月底,全国27个省区市法院均已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产生入额法官105433名。 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指出:“员额制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贯彻”法官、检察官去行政化”、“让审判者负责,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法检员额制遴选完成后,各地法检机关纷纷转入了法官、检察官团队化组建、分类人员考核办法制定过程。司法改革深入推进。 孟建柱书记曾指出,“领导干部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不办案而入额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退出员额。”员额制改革意味着,无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法官、检察官,只要入额就得办案,防止出现“不办案、伪办案或办案达不到要求”或“只拿待遇不愿尽责”现象。 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在法检建立起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工作机制。然而,从已经公布的各地《员额制考核办法》看,不约而同的出现了法官、检察官按职务办理案件数量的规定,例如,有的法院规定:院长办案数为副院长办案权重的10%;副院长办案数为业务庭长办案权重的40%;专职审委会委员办案数为业务庭长办案权重的50%,庭长为本业务庭普通法官办案权重的70%。具体到本院入额法官业绩考核管理,则由院长、副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法官业绩考评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奖惩。 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本来各级领导已经根据职务获得了较高级别的法、检官职称,实践中办案数量也按照职务划分了若干等级办案档次要求;院庭长入额后,自身也是法官、检察官,同时兼任着考核本院其他法官、检察官的职权,岂不是裁判员、运动员兼任,自己考核自己。 可能有人会说,领导入额后办的都是疑难案件。确是不少法院、检察院明文规定,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但疑难案件如何界定、如何考核,还是领导们自己或是上级领导来考核监督?在掌握管理权的体制中,领导不发话自己办疑难案件,谁能给其分配疑难案件,归根结底还是靠领导自觉吧。 可能有人会说,领导入额后还要兼任管理职责,负责院庭室日常行政管理,所以办案的数量少。根据目前司法现实,领导确是身兼多职,既要按规定办案,还要监督其他法官、检察官,还要负责院庭室行政事务。但按此司改模式,司改后,法官、检察官之上还有相应领导管理,是不是与 “去法官、检察官行政化管理” 司法改革精神相悖? 故笔者建议,根据司法权归位法官、检察官之改革精神,便于发挥法官、检察官司法审判主体地位,可借司法改革的历史机遇,彻底打破法官、检察官行政化管理模式,对于院庭室长等法院、检察院领导,取消按照职务划分办案数异于一线法、检官的区别和管理其他法、检官的职责,入额的领导跟其他法官、检察官一样随机办理案件,选择不入额的领导则从事单位行政管理职能。 此法有三大好处 一、避免按职务分案导致法、检入额人员之间内部矛盾,避免猜疑和内耗。 二、符合司改法、检官去行政化管理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法、检官司法主体权利和责任意识。 三、院庭室领导可以选择发挥特长,集中精力办案或专心行政管理,避免顾此失彼。 笔者作为法律人,希望法院、检察院能通过这次改革走上符合司法工作运行规律、科学合理内部分工的良性运行轨道,实现适应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健康之路,避免以另一种新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代替原有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让国家和人民早日看到司法改革的实效。 关注更多原创,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烟语法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