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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为地方立法献策

来源:孔令泉独立调查 作者:孔令泉独立调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过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实施。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草案)》前期论证工作,由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课题组完成。 过去一年,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围绕“转型期中国行政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过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实施。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草案)》前期论证工作,由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课题组完成。 过去一年,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围绕“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变迁与地方法治建设”主题,与全省各级人大、政府和法院密切合作,为地方立法献策,并为地方法学会助力国家相关制度完善积累了经验。完善国家追偿制度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牵头委托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完成,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旭勇担任该课题负责人。从该项目2014年立项以来,张旭勇带领课题组参与了整个立法过程,为《办法》最终出台提供理论支持。 张旭勇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在许多方面作了创新性尝试,细化、补充上位法相关规定,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范化奠定了制度基础。如,明确将国家赔偿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规定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依据、追偿标准和追偿责任区分等三项重要的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得以明确。 该《办法》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后60天内,作出追偿或不予追偿的决定,即不管是否需要追偿,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都必须在60天内作出决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权及其行使权,以此激活长期处于冬眠状态的国家追偿制度。 《办法》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被追偿的责任人不服追偿决定,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这些规定同时也使被追偿人的合法权利有了坚实的程序保障。 “上述制度创新,尤其是关于行政追偿的有关规定,在国内具有鲜明的独创性。浙江省的地方经验为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经验。”张旭勇表示。弥补行政程序法缺失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也是由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起草并进行论证的。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章剑生带领课题组参与了整个立法过程。 在起草和制定《办法》的过程中,课题组一方面不断总结和反思国内已出台的地方行政程序法的不足之处和实践中产生的种种问题,避免在浙江省出现类似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从而提取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希望通过立法真正解决问题。 课题组分析认为,国内其他省市的行政程序规定在体例、结构上呈现大而全的立法特点,内容上几乎包括了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行为,这种面面俱到的立法没有突出重点,也不利于解决行政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且这样的立法往往会作出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减损行政程序立法的可操作性。为此,课题组通过调研,收集了各地行政机关的60余条切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在立法过程中一一予以回应和解决,确保了《办法》在后续实施中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把有限的立法空间留给“行政程序”,以便深化、具体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升它的可操作性,课题组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问题,省政府已经分别制定了规章,不需要在“行政程序规定”中重复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听证”程序比较复杂,若在“行政程序规定”中加以规定,不仅相关内容不太好协调处理,而且法条数量将会剧增,影响规定的可行性。为此,课题组另行起草了“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听证”两个建议稿,作为“行政程序规定”的配套立法。 在章剑生看来,《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通过并实施之后,必将全面规范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与效率,弥补法治浙江建设行政程序法的缺失。 章剑生表示,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还将继续围绕“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变迁与地方法治建设”主题,与省内各级人大、政府和法院密切合作,以年会和小型研讨会的形式参与、探讨并推动浙江省地方法治建设工作。民主与法制时报三版头条http://e.mzyfz.com/paper/paper_15868_4475.html孔令泉 独立 调查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klqdc孔令泉独立 调查法律博客http://klqdc.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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