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纠纷与一般民商事纠纷有很大差异,为方便大家了解,笔者特意从消费者角度观察综述: 一、汽车纠纷的当事人 1、在汽车纠纷中,原告通常是车主,被告通常是汽车经销商。 2、有时候,也有车主将汽车厂家一起告的。 3、极个别情况下,车主只诉汽车厂家,或者车主将汽车厂家列为第一被告,将汽车经销商列为第二被告。 最典型的案例是路虎发现4配置争议。全国众多车主告了汽车厂家。 4、极少有经销商去主动起诉车主的。 基本上只有在车主迟迟不交维修费还不提车,既占用经销商资金又占用经销商场地、把经销商场地当成免费停车场,经销商电话催收、短信催促、甚至律师函督促都没有效果,万般无奈,才可能去起诉车主、讨要维修费。 5、通常地,汽车纠纷是单发、单诉,也即,车主以个人名义或企业名义单个地起诉经销商。 只有前述路虎发现4配置案等极个别案件,是车主集结共同维权,但进入诉讼阶段,仍然是车主单个地向厂家及经销商提起诉讼。 二、汽车纠纷的代理人 1、因为汽车纠纷比较复杂、技术含量高,车主一般都聘请了律师,常常还同时聘请两位律师。 2、这些年,我见过的没聘请律师的车主,仅仅只有一、两位。而我每年要代理很多汽车纠纷。 3、如前所述,因汽车纠纷散发、散诉,所以,汽车纠 纷中车主的代理人也比较分散,多为车主自行物色、选择的各地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因而,担任车主诉讼代理人的绝大多数律师是第一次代理汽车案件。 4、而经销商的、汽车厂家的代理人却往往是专职、专业、专攻、专事汽车纠纷解决的律师,至少是经常代理汽车案件的律师。 可想而知,厂家的、经销商的律师对汽车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行业习惯远比车主为一案一事临时聘请的律师要熟练得多,对相关证据的了解、认识、理解要深刻得多,对案情的走向把握要准确得多,发表代理意见也必然精准得多。 5、厂家的、经销商的律师们身经百战、炉火纯青,因而,汽车纠纷中,车主胜诉率非常低,被告反转率却非常之高,本人代理汽车案件就几乎是百战百胜。 三、解决汽车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般是车主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的规定起诉经销商,很少有起诉汽车生产厂家的;只有路虎发现4配置争议,车主是将经销商和路虎厂家一起告上法庭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目前,已有多地判决出台,尚无车主胜诉的案例。 但是,车主作为原告在依据这些法律时,往往并不精准、贴切,而是提出过高要求,拿出的也往往是没有多少证明力的证据。 在汽车维修承揽合同纠纷中的火烧车案件中,经销商往往依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抗辩,往往能取得彻底胜利。 四、汽车争议的常见解决方式 汽车争议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 通过商事仲裁来解决争议的极少。这是因为,汽车类的合同多是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汽车经销商往往在合同里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更未明确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这就使得纠纷的提起者车主的律师就只能采取诉讼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目前,已有极少数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而厂家与经销商的之间的合同,譬如授权合同等,则几乎百分之百地采用商事仲裁方式,且多是约定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新加坡仲裁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