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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资”合出问题:别人开了我的员工,却由我承担赔偿!

来源:西安黄卫阳律师 作者:西安黄卫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 公司合并 劳动纠纷 泾水锻压公司是一家成立了十多年的小型民营企业,考虑到要扩大规模,便与省城一家集体企业——泾南锻压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泾南公司提供管理技术人员,泾水公司提供场地、设备、工人,合作成立新公司“泾水
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 公司合并 劳动纠纷 泾水锻压公司是一家成立了十多年的小型民营企业,考虑到要扩大规模,便与省城一家集体企业——泾南锻压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泾南公司提供管理技术人员,泾水公司提供场地、设备、工人,合作成立新公司“泾水锻压公司”。随后由泾南公司委派以黄X为代表的管理人员入驻“泾水锻压公司”,接手了泾水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和员工。包括泾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也自此成为“泾水锻压公司”的一名后勤主管。但是,黄X、汪X等并没有就“泾水锻压公司”进行工商注册设立登记,而是自行刻制了一枚公章,处理内外事务均以“泾水锻压公司”名义进行。2014年2月起,泾水锻压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遭多家银行、信贷公司起诉,大批物资原材料被法院扣押。眼看公司难以为继,黄X决定裁撤员工。他给每个拟裁撤的员工分别打了一通电话,又在公司公告栏张贴了一份加盖“泾水锻压公司”公章《解聘通知》,告诉他们:自下月起你们不用来上班了!但是,一名叫高X的员工不服,他心想:自己来泾水公司6年,如今说解聘就解聘。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2014年5月初,我作为高X的律师,代高X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泾水锻压公司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我们只能以泾水工作做为被申请人,就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认为未征询员工意见、未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即12万元。有意思的是,泾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与高X关系不错,高X称他为“干爸”。虽说如此,但高X提到补偿的事,他坚决认为这事应该找黄X,与他没有关系。开庭前几日,我在高X的带领下见到了他,了解到了“泾水锻压公司”、黄X的来历的由来等情况。他说:“我照事实说话,全力协助你们;黄X把我的员工给开除了,我将来还要追究他的责任。”说到开庭的事,汪X说:“你们联系黄X,这事情应该由他处理,仲裁通知我都给他了。”此时我的理解是:对内来说,泾水公司的财务权限不在其法定代表人汪X手里,由黄X掌控;但对外来说,汪X完全可以承认、放弃、变更任何法律请求。在汪X的协助下,只要仲裁委作出支付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裁决,裁决生效后黄X就必须履行。这真是一个百分百胜券在握的案子!开庭那天更有意思,汪X、黄X都不愿来,仲裁庭只好缺席审理。我们提供了《解聘通知》复印件、高X的工资单和银行卡流水,用以证明高X的工作期间、工资水平和被申请人泾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还提供了两名证人,除证明前述事实外,还说明了泾南、泾水和泾水三家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至此,情况似乎已经很明朗了。不料开庭后第二天,黄X亲自去了仲裁委。说了一番话后,让本打算下裁决的仲裁发现了问题,打电话跟我说:你申请的是泾水公司,可人家泾水公司压根没开除你们呀,《解聘通知》落款明明是“泾水公司”。我赶紧又解释了一番泾水、泾水公司之间的关系,表示说由于“泾水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我们不可能以它为被申请人;我还说我会尽快补充相应证据。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我马上联系高X,起草了一段《追认说明》发给他,告诉他将这段文字打印出来,再找他干爸盖章。《追认说明》的内容是:“对于泾南公司相关负责人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以泾水公司名义解聘我公司员工高X等人的行为。我公司鉴于目前的事实情况,现对此予以追认。”我与高X带着打印出来的《追认说明》,找到了汪X。汪X看了看内容,没发现不妥,又转示给他在法院工作的朋友看,朋友也说没问题。于是他便加盖了泾水公司的公章……2015年六月,某县劳动仲裁对此案委作出裁决:未泾水锻压公司征询员工意见、未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即单方解除与22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高X支付赔偿金12万元。这起奇特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申请单位自始至终没有派人出庭,而且申请仲裁员工与被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关系居然很好,以致法定代表人还不明就里帮助申请人“告自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不论用人单位方面存在何种原因,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高X在泾水公司工作6年,于情于法,泾水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义务责无旁贷;纵然这里有泾南公司的主要过错。但是,作为员工以及其代理律师,由于对事实和法律有限认知,他们没有义务,也没有条件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照顾泾水公司利益。事实上,泾水公司之所以遭此“横劫”,归根到底是由于与泾南公司“合资”之后,未就“泾水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如此一来,“泾水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公司大权掌控在他人之手,出现法律纠纷后却只能由具有主体资格的泾水公司吃哑巴亏了!(文/黄卫阳) 声明:本文系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黄卫阳律师独立原创作品,素材主要来自知识总结及亲身法律实务。如需转载或者刊登,敬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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