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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司法还能更任性不?

来源: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司法还能更任性不?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文/谭敏涛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
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司法还能更任性不?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文/谭敏涛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案件一曝光,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认为,这个判决简直挑战人的智商,以此类推,是不是收猪、收蒜也涉嫌犯罪?况且,游走于乡间道路的收粮小贩多如牛毛,怎么未见那么多粮食小贩被治罪,而到这里,无证收购玉米却被治罪?此案更让人惊讶的是,在农村收购粮食的小贩一直都徘徊犯罪的边缘,这么一弄,有多少个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却不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难不成这是渎职?在分析此案时,我们有必要梳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刑法》的对接,以及限制收购粮食背后的利益争夺。1粮食是专营或是限制经营吗?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即明确说明,从当年开始,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已经放开,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也即是说,收购粮食按照政策规定,已经不再需要持证收购,而是充分放开这个市场。但是,当年通过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却一反常态,和中央一号文件背道而驰,不仅没有放开对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反而继续限制无证收购粮食。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政策要求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一方面,国务院的规定却依然限制粮食收购,不允许自然人或是个体工商户无证收购粮食。限制的背后,当然是垄断利益所致。为某一项行为额外设置行政许可,目的无外乎此行为有利益可寻。所以,当农民李某农闲时赚些“活钱儿”,将从农民手里收购的粮食转卖给当地粮站,也就顺理成章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因收购粮食而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屈指可数,但并不妨碍规章对此做出规定,这便是中国法治的真实映照:严格立法。而后,让所有无证收粮的小贩普遍违法。而到了执法阶段,游走于乡间道路的收粮小贩却不见被大面积打击和处理,这便是选择执法。2本案能否适用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非法经营食盐、烟草、电信业务、出版物等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排除未经许可,限制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那么,粮食算作限制经营或是限制买卖的物品吗?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收购粮食,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否则,粮食管理部门有权处罚,并还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经行政许可收购粮食,这是一个行政违法,万不会涉嫌犯罪。因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只说明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刑法说了算。按照罪刑法的原则,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构成,必须有明确的界定,查阅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和规定,均不见对收购粮食的限制经营。况且,无证收购粮食,和无证贩卖食盐、烟草、电信,出版物等不可同日而语,无证收购粮食的危害,也远远不及无证贩卖食盐、烟草等。再者,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中,必须有行政法规的明确说明,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只说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任由国务院的条例说了算,条例中一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亦不能成为无证收购粮食入罪的法外规定。所以说,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基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但基于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收购粮食还需要行政许可,可以说,这彻底颠覆了公众的认知。所以,李某未经许可收购粮食,从条例的形式规定来看属于违法,但从国家三令五申的政策来看,不应当给予处罚,更谈不上治罪。3这个案件伤害了谁?又造成什么社会危害?在本案中,李某无非就是帮乡里乡亲们卖粮食,自己出力,自己出车,将农民手里的粮食拉到当地粮站,从中赚个差价。这也能减少其他农民运输粮食的成本,要不,农民何不自己将粮食拉到粮站去卖呢?这其间,李某必然会有财力以及人力等各类成本支出,而这些开支,其他农民往往不愿付出,所以,其他农民才愿意将粮食卖给李某。基于此,李某在乡里乡亲那里收购粮食才有市场。那么,李某收购粮食到底侵犯了谁的“法益”呢?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义,国家限制他人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用意在于保障国家对此类物品的垄断,但这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例如,对食盐的专营专卖。而另一层面,专营专卖的物品,巨大的垄断利益也不容忽视。正是因为垄断,所以相关部门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在本案中,对粮食小贩李某进行治罪,无外乎李某侵犯了粮食系统的垄断利益,这算作以儆效尤,给其他的粮食小贩看看,不能任意破坏国家粮食收购的垄断地位。而到底李某是否破坏市场秩序,明眼人一看就知,李某不仅没有破坏市场秩序,反而促进了粮食流通,唯一侵犯的,就是粮食系统的垄断利益,李某无证收粮动了他们的“奶酪”,所以,李某因此被治罪。4司法为何任性?能用行政法规处理的行为,就不要轻易动用刑法,这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本案中,通过对小贩李某收购粮食进行治罪,足以表明,非法经营罪已经沦为口袋罪,业已成为垄断部门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粮食收购,本是老早就改革的内容,但在粮食系统部门这里却遇到拦路虎,由此,在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时,部门才会不遗余力为自己谋取利益,不惜继续限制他人收购粮食。在现实面前,农民很少将粮食直接拉到粮站去卖,况且,直接拉到粮站的成本较大,而粮站又很少走进乡村收购粮食,这便为小贩们提供了赚取差价的机会。在粮食小贩广泛存在,并且一直存在的现实面前,粮食部门还依然坚持小贩需持证收粮,这便是硬要将收粮赚取差价的小贩逼成企业,为他们提高了入行门槛,不仅不利于粮食流通,还会额外增加其他农民的卖粮成本。对无证的粮食小贩治罪,我不知这样的司法,除了为垄断部门谋取利益外,还真想不到有何寓意?这样的司法,任性之外,毫无人性可言。在此,愿司法通过纠错程序,纠正本案,改判李某无罪,并藉此建议粮食系统,顺应时代潮流,深入贯彻中央政策规定,剔除粮食收购需持证的行政许可,放开对粮食收购的管控,真正做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而不是现在这样,抑制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阻碍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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