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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狗与杀人划等号”不过是媒体的意淫

来源:人间小道法律博客 作者:人间小道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时评 杀狗与故意杀人,画不上等号。然而,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杨某为剥夺他
时评 杀狗与故意杀人,画不上等号。然而,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8月1日澎湃新闻网)就在今天,不少媒体纷纷以“温州一男子疑女友出轨到情敌家杀狗分尸,被判故意杀人罪”为题,报道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故意杀人(犯罪预备)案,并配发了狗狗无辜模样的特写图片,立马引发热议。而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某些媒体的标题及新闻提示语所言,这名温州男子之所以被判此罪,缘于他在情敌家杀狗分尸、且以此威胁对方的缘故。这就让人有些费解了:若仅止于此,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其最适宜“对号入座”的罪名,似应为寻衅滋事罪。原因在于,刑法对“故意杀人(犯罪预备)罪”的认定,除主观恶意之外,还须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两个构成要素。因而,仅就媒体所拟的标题及提示语而言,并不能准确反映案子的成因。事实上,杨某的行为远非杀一只狗这么简单:据本人供诉,因怀疑情敌与同居女友有染,而于当日晚9时左右,来到其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只是对方不在,加之下楼时又恰遇狗咬遭其掐死,于是乎顺带布置了“杀狗陈尸”的“现场”,并在发给对方的短信中表述了“那(天)晚上狗替(你)死”的意思。与此同时,现场还留有两张字条,上面写着“你跟狗一样”、“要生命代价”等充满威胁意味的话语。因而,要说杨某此举实质上已构成图谋杀人前的“现场演习”,或者说是一次“预热”亦无不可。由此可见,杨某“杀狗陈尸”的恶行,不过是其“犯罪预备”中的一个情节,或者说是“现场演习”里的一个“高潮”。正是基于此,让案情得以明朗化并加速了警方的介入,故引发媒体的特别关注也在情理之中。但若就此将当地法院的判决意淫为“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则有些近乎“乱弹”了。其实,我们从当地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并未见到似媒体所描述的内容。相反,在判决书中明明白白写着,“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由此可见,在当地法院,无论庭审及判决,均是着眼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及是否存在犯罪准备的角度,并以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据此作出上述认定的。不过,单从媒体披露的案情看,尚有两处细节并不明朗。譬如,杨某杀狗分尸所用的刀,是随身所带?还是临时在什么地方取的?此外,情敌当时并不在家,他又是如何进去的?是屋内另有其人?还是杨某自己踹开?上述疑点需要厘清:若最终证实杨某蓄意持刀前往,且踹门入室,则案情的性质即从“犯罪预备”变为了“犯罪未遂”。道理很简单,他此行的目的即为故意杀人,之所以未遂,仅仅是对方不在家罢了。当然,若既未持刀,亦未踹门,则更多的类似于寻衅滋事了。由此可见,尽管这起案子还只是一审,最终如何定论,或许还存在变数。但不管伺后定性为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抑或寻衅滋事,都不可能仅仅与杀狗分尸或杀狗陈尸划等号。其实,这样的道理,媒体何尝不知?而他们偏偏如此,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为吸人眼球,谋求点击率。然而,他们的点击率倒是如愿飙升,而做新闻的底线却丢失了。更重要的是,如此“曲解”不仅会造成网友的误读,更会因之折损法律的尊严。因而,类似这样的意淫,不妨还是少些为好。
责任编辑:人间小道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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