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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明“四罪”中的想到与未想到

来源:壁立千仞 作者:壁立千仞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八月二日的《检察日报》刊登一消息:原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内蒙古呼格案原办案人之一的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于当日开庭审理。 大致浏览了这则篇幅不长的报道,发现冯志明涉嫌的罪名竟有四个,分别是: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
八月二日的《检察日报》刊登一消息:原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内蒙古呼格案原办案人之一的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于当日开庭审理。 大致浏览了这则篇幅不长的报道,发现冯志明涉嫌的罪名竟有四个,分别是: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还真不算少。然而,当联想起内蒙呼格冤死案前前后后发生的一切,却觉得冯志明被认定的罪名中,让笔者有种既想到又未想到感觉。 首先,可以想到的是,与其他腐败落马的官员一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等诸如此类的贪贿犯罪形式,早已成了贪官们的“标配”。所以,当有职有权的冯志明被查处,如果没有贪污、受贿这样的罪名倒反会让人感到意外。 其次,让人没想到的是,冯志明被一下子认定的四宗罪,竟然没有刑讯逼供、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可能会与呼格案有关联的犯罪事实。当然,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公诉的罪名中没有认定冯志明滥权渎职的事实,办案机关肯定有它的理由和根据。但是,联系到前一段时间围绕呼格案倒查责任的相关报道,还是隐隐约约地觉得疑惑难解。 为什么这样说呢?从前些时候已经公布的内蒙古针对呼格错案责任追究的名单可以看出,上至自治区高级法院相关领导,下至呼市法、检、公几乎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多达27人被作出了轻重不等的处理。虽然没有人受到刑事追究,但如此大范围的追责,足以说明只要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稍有过失或未尽到认真职责,就会被认定有错。以此类推,作为当时呼格案主要办案人的冯志明想必应该难辞其咎吧。或许是因为时过境迁抑或是其他缘故,使得客观上把责任归于某一个人很困难或不公平,才最终没有认定冯志明涉嫌滥用职权罪?好在,多一罪名少一罪名,对冯志明的量刑影响已无足轻重,因为现有事实已足以让他承担被重判的结果。 还有一点没有想到的是,起诉书指控冯志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从披露的事实看,冯志明非法持有4把枪支和549发子弹。因为相关报道没有更多的细节,故冯志明非法持有的是什么类型的枪支不清楚。在这里,试着分析一下,如果冯志明拥有的是打猎或打鸟用的枪支,则说明身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他,在明知非法持有猎枪违法的情况下,凭借公安人员的特殊身份,自认为有非法持枪的特权,可以凌架于法律之上,故而想怎么玩怎么玩,没有人能奈何于他。如果冯志明所持系军用枪支的话,那么其危害性更是不容小觑。因为作为有配发公用枪支资格的冯志明,一把枪还不够用吗?他非法拥有其他枪支想干什么呢?枪支的来源着实得查个水落石出才对。
责任编辑:壁立千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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