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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 一个90多岁的老人问: 厂规能大于地方性法规吗?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实务 【关注民生】一个90多岁的老人问:厂规能大于地方性法规吗? 1991年7月10日,牡丹江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住独立存
法律实务 【关注民生】一个90多岁的老人问:厂规能大于地方性法规吗? 1991年7月10日,牡丹江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住独立存在的无证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就地安置。”而2000年11月16日,黑龙江北方工具厂文件(2000)厂房字第295号关于下发《2000年集资解困建房方案》的通知却没有这条规定,也不执行这条规定,难道厂规能大于地方性法规吗? 一九八三年前,我居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北方六区,有照住房建筑面积20.94平方米。一家五口人,人均不到4平方米,随着儿女长大已经无法居住,成为地地道道的住房困难户。为了不给厂里太麻烦,我自力更生,在住宅院内分别盖了三处无照小房,每处30多平方米,共计100多平方米。 2001年3月25日,牡丹江市动迁管理办公室给黑龙江北方工具厂颁发了拆许字(2001)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西六条路至西七条路;爱民街至宁北路。拆迁实施单位:工具厂房产处;拆迁时间:2001年4月2日。我的有照住房和无照小房都在拆迁范围之内。由于,黑龙江北方工具厂不执行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导致我的无照小房没有得到补偿,我多次信访毫无结果。 按《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本案中,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是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黑龙江北方工具厂文件(2000)厂房字第295号关于下发《2000年集资解困建房方案》的通知,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下位法。我一个90多岁的老人不仅要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能大于地方性法规吗? 虽然,我已经90多岁了,为了讨一个说法,我走上了慢慢的维权之路,不知道这个路还得走多长?但是,我相信:路是人走出来的,只要我还活着,我一定要走下去。因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是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是一条阳光大道。。。。。。(以上事实属实,维权人栾凤和承担法律责任。) 【编者按】本案简单的看,是一个动迁补偿的问题;深层次的看,是一个民生问题;是一个适用政策、法律的问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当前在经济制度、法治观念等方面,我国离法治国家的标准还较远,一部分政府官员带头违纪违法破坏社会秩序,权利错位、与民争利、与社会争利、过多干预市场,造成社会失范,进而失去公信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编者: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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