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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有上百种解释 中国打击很“片面”

来源:何光友律师 作者:何光友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交流探讨 腐败概念 腐败形式 反腐风险 反腐策略 顶层设计 “腐败”有上百种解释 中国打击很“片面” 反腐败得民心,顺民意,在共识稀缺的当下,反腐无疑是最大的共识。 但“腐败”一词的含义不够清晰。腐败的界定可以非常宽,它的原初含义是粮食变质腐烂(出
交流探讨 腐败概念 腐败形式 反腐风险 反腐策略 顶层设计 “腐败”有上百种解释 中国打击很“片面”   反腐败得民心,顺民意,在共识稀缺的当下,反腐无疑是最大的共识。  但“腐败”一词的含义不够清晰。腐败的界定可以非常宽,它的原初含义是粮食变质腐烂(出自《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引申为事物从原本纯洁的状态发生蜕变(英文Corruption亦为此意),在日常用法中,朋友一起吃个饭也可以说成“出去腐败一下”;另一方面,腐败的界定又过窄,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等同—当下的反腐就是从这个狭义的角度界定腐败的。  按照中纪委书记王岐山的说法,反腐还处在“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阶段。发烧也可以烧死人,得先退烧,这没错。在“退烧”阶段,在对腐败的界定上取其狭义是可行的,而在“康复”阶段,这样的界定就不够了。怎么界定腐败,随着反腐的深入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虽然“康复”阶段还没到,但我们应未雨绸缪,把问题提出来以便讨论的展开。  各国际机构、各国政府和中外知名学者给出的腐败的定义,总计不下百种。借助专业研究者的成果,这些定义的共通点包括:一、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二、腐败的客体是公共权力;三、腐败的目的是谋取私利;四、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对公共权力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使用。  以上对腐败的界定是在综合各种定义的基础上提取的最大公约数,有不够清晰之处,但它为我们进一步讨论何谓腐败、如何反腐提供了一个好的出发点。  接下来,重要的是如何理解“谋取私利”中的“私利”。私与公相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源自人民,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全体人民的近期利益(当代人的)和长远利益(子孙后代的);相应的,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部分人的利益即为私利。所以,公共权力若被用于为部分人谋“私利”,并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即构成腐败。  那么,哪些人有可能成为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而谋取的“私利”的受益者呢?仅仅是公职人员自身吗?当然不是,虽然一般来说只有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利才被称为腐败。  我们有必要在抽象的层面区分两种腐败的纯粹形式:腐败A,“私利”归属掌握并滥用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腐败B,“私利”归属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之外的某个小集团。  当前反腐行动中对腐败的界定几乎等同于腐败A,反腐意味着打击官员贪污受贿;全球范围内对腐败的主流看法也是如此,当人们说西方国家腐败程度低的时候,是指腐败A的程度低。这是片面的,因为还存在着腐败B。举例来说,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由于美国政府大规模放松对市场的监管(公职人员不合理地使用公共权力),金融资本集团通过各种投机手段获取暴利(为该集团“谋取私利”);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又以纳税人的钱“救市”(损害公共利益)。另外,这场危机的影响面是全球性的,可以说全世界都发生了劳动人民的财富向金融资本集团转移的现象。  这是典型的以一部分人的“大私”害“天下之大公”,是借助公共权力乃至暴力机器的支撑才得以完成的,符合腐败的所有要件,是大腐败;但是仅仅因为没有发生公职人员受贿赂或贪污的情况,即不存在腐败A,就不被认为是腐败。为什么呢?这就必须谈到主义了,这种对腐败的定义是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是以资本利益为中心的机制,在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把公共权力关进笼子,是为了资本的为所欲为。  中国存在腐败B吗?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的。以不久前昆山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为例,当地政府为了表现“亲商”,完全放弃了对企业的监管责任,以环境和劳动者生命安全为代价为资本积累的目的服务。假定当地官员与事故企业之间不存在非法的利益交换(这不是没有可能),这种为了资本的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难道就不构成腐败了吗?  昆山的重大爆炸事故只是个例,但为了内外资本的利益和短期政绩而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共利益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管理经济的行为中也已屡见不鲜。这些也是腐败,其对公共利益的危害比腐败A还要大。  现实中,腐败A和腐败B往往纠缠在一起。反腐接下来要面对的严峻问题是,反腐的深入会到哪一步?社会主义的反腐要求两者一起整治,不但公共权力要关进笼子,资本也要关进笼子,打击腐败A是“退烧”,纠正腐败B才能“康复”。为了反腐的胜利,我们需要拓展对腐败和反腐的认识。之所以要谈到主义,是因为不谈主义,问题是理不清楚的。 腐败分子不会坐以待毙 提防“大老虎”们联手反扑 反腐败斗争发展到今天,执政党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考验:不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不彻底根除已经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党的形象将会受到极大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将可能被严重蛀空。腐败现象不解决,就如习总书记所说的,“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①;但如果不处理好加大反腐力度与科学防范反腐所引发的各种风险的关系,也可能犯下习总书记所警示的“颠覆性错误”,其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执政党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可能引发的风险评估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党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虽然也惩治了不少高官,但并未从根本上遏制住腐败频发、多发的势头。究其原因,主要是过去反腐力度的增长赶不上腐败现象发展的势头。反腐要取得让人民满意的效果,必须进一步加大斗争力度,既要大力“捕蝇”,更要强力 “打虎”。特别是,要彻底铲除其背后的腐败网络。不如此,就很难真正遏制住腐败势头。  “老虎、苍蝇一起打”,老百姓固然欢迎,但要在短时期内,不惜一切代价把各种“苍蝇”、“老虎”扫除干净,尤其是要真正打掉“大老虎”,难度不小,稍有不慎,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一是“大老虎”们的联手反扑。相对于“小苍蝇”来说,“大老虎”的数量虽不多,但由于其所处的地位、所占有的资源,以及背后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能量和影响都不容小觑。“打虎”力度不断加大,腐败分子决不会坐以待毙。为保护既得利益,必然负隅顽抗,甚至联手反扑:要么寻找更高的“后台”保护自己,阻扰对自身腐败行为的查处;要么以影响党的形象、影响安定团结为由想方设法向查处活动施加压力;或者以自己所掌握的对手或更高层级官员的腐败线索相要挟,作垂死挣扎;或者联合党内相关利益者,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击坚持反腐的同志,压制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大老虎”们的猖狂反扑必然会激起党内大多数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同志的坚决反对。由此发展下去,如果没有对风险的有效预防和管控机制,任凭斗争愈演愈烈,则很可能引发相当的负面效应。 二是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毫无疑问,人民群众对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是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拥护的,因为腐败不仅严重伤害党的形象,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网络舆情可以看出,广大人民群众是高度评价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的反腐决心和反腐效果的。但如果对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缺乏周密的顶层设计,在短时期内过密、过快地拉出一大批“小老虎”、“大老虎”、“老老虎”,虽然大快人心,但与此同时,这种大规模反腐引发的“老虎井喷”现象极有可能超出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产生意料之外的反效果,即从拥护、支持反腐败走到另一个极端:由痛恨少数腐败分子发展到否定整个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进而否定党的执政合法性。  三是敌对势力借机大肆攻击煽动。由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根本对立,国内外敌对势力长期以来不惜一切代价,寻找各种机会大肆攻击中国共产党,而一旦在短时期内集中地、大规模地拉出各种腐败案件,必然会给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大肆攻击提供更加充分的口实,甚至客观上为其利用民众对腐败现象的痛恨制造事端提供便利。  加大反腐斗争力度的风险防范对策  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惩治腐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任务。充分估计反腐可能引发的风险,不是要降低反腐力度,相反正是为了制定科学周密的防范对策,以将反腐斗争进行到底。  首先,反腐斗争要有顶层设计。彻底根除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执政党自身建设中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所遇到的阻力会更大,困难也会更多,因而不能盲目地反到哪算哪,更不能逞一时之快。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斗争与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必须充分论证,制定出一套目标明确、计划周延、程序科学、方法得当的顶层设计方案。  其次,公布腐败案件要循序渐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严重腐败现象非一朝一夕所能形成,惩治腐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对腐败分子要始终保持严打、重打的高压势头,但也要注意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避免因短时间内“疾风骤雨”式的反腐而引发的风险。 再次,反腐败斗争的重点要放在制度建设上。大力查办各种腐败案件,严厉惩戒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行为,固然是反腐斗争的重要任务,但却并不是最终目标。既要抓“老虎”,更要建“笼子”,只有把“老虎”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虎患”。反腐败斗争的最终目标应该是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反腐防腐制度体系,因此在反腐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后,要逐步把工作重点从“打虎”转移到“建笼”上来。只有构建起全面系统的防范和惩戒腐败的制度体系,才能让各级官员“不想腐、不必腐、不能腐、不敢腐”,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最后,权力腐败的“历史共业”问题应特殊处理。不可否认,权力腐败问题既有官员的主观因素——这也是主要方面,但同时也有客观因素。那些因历史环境、价值观念、制度机制等方面的缺陷而造成的一些在今天看来的不当行为,可以称之为“历史共业”问题。虽然这些问题都应在党纪政纪惩处的范围之内,但考虑到牵涉的面太广、人太多,一旦按律行事,有可能引发大范围行政运行瘫痪的风险,例如前几年发生的广东茂名腐败窝案,以及近来的石油系统腐败窝案等。为了妥善处理这种情况,可参照香港廉政公署以前的特殊处理方式,以现在的时间点为界,凡是在此之前且腐败情节相对较轻(情节、金额标准可再议)的,只要认错、退赔,一律既往不咎;而此后一律建章立制,按章惩戒,以此解脱一大批幡然悔悟的“小苍蝇”,集中力量打击“大老虎”。“历史共业”问题特殊处理,从法理上说也许有违公平正义,但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方式有利于减少阻力,也有利于反腐败斗争顺利进行。 至于像社会上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大规模的反腐影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影响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笔者认为这种担心虽有一定依据,短期内经济发展的某些领域,如高档烟酒消费、旅游餐饮业等也的确都受到了较大冲击,一些官员在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积极性也有所下降,但从长远来看,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扫除了诸如“吃、拿、卡、要”等行为给经济发展造成的障碍,事实上有利于为市场经济营造一个公平、公开、自由发展的环境,也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恰恰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方面的风险。 【注释】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2014年1月22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1/22/c_124266286.htm。   资料来源:战略网原始出处:《人民论坛》本文作者:郭文亮(中山大学党史党建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科学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防范机制和惩戒机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3AZD007)
责任编辑:何光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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