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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电信诈骗必须提升既有法律执行力

来源:取法历史 作者:取法历史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治评论 临近大学开学之际,各类电信诈骗又开始盯上了大学新生,一些恶性诈骗案例频发,从山东临沂的徐玉玉到临沭县的宋振宁,花季鲜活生命的悴然逝去,除了让人们感到极度惋惜之外,更激发了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深切痛恨,在移动互联、大数据的新时代,“电信
法治评论 临近大学开学之际,各类电信诈骗又开始盯上了大学新生,一些恶性诈骗案例频发,从山东临沂的徐玉玉到临沭县的宋振宁,花季鲜活生命的悴然逝去,除了让人们感到极度惋惜之外,更激发了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深切痛恨,在移动互联、大数据的新时代,“电信诈骗”已然成为全民公敌。 网络时代,我们的生活确实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网络购物、网络社交,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在多数人享受网络生活的便利时,可能还未意识到,我们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的“透明人”,我们的各种个人信息被人搜集、整理,再用于商业用途。这也是为什么只要一买房,就会接到各种装修电话;只要一发论文,就会有各类出版公司来电询问;只要考上大学,就会如徐玉玉们一样,接到各种有关助学金的电话诈骗。诈骗是一种古老的犯罪,电信诈骗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便利条件,其实质仍是非法利益驱动下的诈骗。电信诈骗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受害人的贪婪、心理脆弱,也有信息的泄露,及骗术的高明。面对近日一连串的恶性电信诈骗,我们显然不应该把批评的矛头指向涉世不深的大学新生,而更需要追问诈骗何以能成功,大学生详细的个人信息如何被泄露,相关的法律制度又如何成为具文!?自2013年起,就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明确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日常交往中等个人信息都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亦需要依法进行。直到今年,除了网信办等部委、上海、贵州等省出台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外,全国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未能及时出台。全国性立法的缺失,一定程度地影响着个人信息泄露的网络治理。然而,检视已有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非空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此外,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也有一些对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性的规定。如刑法第253条即明确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教育等单位工作人员,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要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同样属于刑事犯罪。而这一罪名,并非新近确定,而是早在2009年刑法修订时即已加入。也就是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非完全无法可依,我国甚至已经动用了法律重器——刑法,来进行规制。那么,何以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还成为一门黑色“产业”?很大的原因,恐怕就在于对既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刑法上的轻罪,再加上单独地看待每一条个人信息,获利也不大,于是一些执法部门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不管就不管。特别是个人信息交易及衍生的电信诈骗往往跨越省域,甚至国界,侦查难度较大,一些执法部门更没有动力去严查。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当下恶性的电信诈骗持续蔓延,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全面“失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初对个人信息非法交易疏于管理的结果。由此看,要真正从源头上治理电信诈骗,必须强化对个人信息的管理,规范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过程,特别是有效提高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若不能提高既有法律的执行力,改变执法中的畏难、推诿作风,制定再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恐怕也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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