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说】 为贷款银行逼离婚,想买房政策得减负
来源:沈从文式的情结 作者:沈从文式的情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的正义维度 今天值班,遇一对男女青年来咨询。案情如下:男,上海人,女,太仓人。男女先结婚,面对高房价的压力,在上海及时买下房子。男方交首付,男女欲婚后共同还贷。贷款时,银行发现女方征信有不良记录。因为夫妻关系事实的存在,二人捆绑在一起,
法律的正义维度 今天值班,遇一对男女青年来咨询。案情如下:男,上海人,女,太仓人。男女先结婚,面对高房价的压力,在上海及时买下房子。男方交首付,男女欲婚后共同还贷。贷款时,银行发现女方征信有不良记录。因为夫妻关系事实的存在,二人捆绑在一起,也无法借款给男方。面对一天一个价的房产市场,男女无力等待(不良记录在今年10月份才能消除),商量离婚,再以男方个人名义贷款。于是他们带着新鲜出炉的“离婚证”到银行,客户经理说:“虽说你们离婚,但首付款支付在婚后。现要求女方写一声明——内容为“首付为男方支付,与自己无关”——且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处理:我们表示“只要自己签字确认的声明书就有法律效力,无法再经公证,省钱省事,最好与银行沟通”。此外,因为婚后支付的首付款,已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绝对分开。若是需要办理公证,请提供相应的证据交于我们审查。评论1.自私是人之本,法律应合理引导。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人是理性的动物,善于计算成本,寻求利益最大化。本案中,男女双方可以在女方征信不良记录消除之后再办理贷款,但面对高房价,当事人想省钱取巧,以至于“假离婚”。当事人固然有钻政策漏洞,违反法律的“小九九”,但这是求私的本能。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当事人承受的成本除了实在的房价成本,还有政策和法律带来的制度成本。本案当中,银行的硬性政策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成本,他们无法避免,为达到目的,只能钻《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空子。这样,结婚和离婚变得随意,既伤害了当事人的情感(也可能发生“离婚后不再复婚”的真离婚情况),又损害了《婚姻法》的尊严,由此制度无效或者变相执行带来的后果使得法律可有可无。2.政策应人性化,而非强人所难。西方法谚有言:“法不强人之所难”。银行政策的出发点是规避风险,但强硬的政策迫使当事人离婚。事实上,若女方存在征信不良记录,即便男女结婚,只需确保男方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仍可认可男方以个人名义的贷款。再第二次的个人贷款声明中,也无须当事人公证。只要女方签字确认,责任自负即可。银行的做法是为了规避风险,想公证处来分摊风险。虽然,公证的文书比当事人自作文书效力更强,但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是要交由法庭质证,只要确保当事人的文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可以不用公证。类似去小店买矿泉水,拿水与付钱之间该行为就成立了,无需以公证的方式确保买卖关系没有风险。3.法律的目的是简化民事生活,而非增加行为成本。最近遇到需要奇葩案件,都是已经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都说要来公证。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去厕所方便,完事后需要公证下,我声明这是我尿的,与人无关,不影响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声明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只要具备行为能力,签字即生效。当事人提交银行的声明书属于有效的法律文书,是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银行要求当事人做公证,违背民法减少交易成本,方便百姓生活的精神:一来增加当事人的麻烦,二来导致法律资源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