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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在“跨”字上夸大口

来源: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作者: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莫在“跨”字上夸大口 2016年8月19日,《法制日报》3版《跨行政区划法检成立一年多“跨”字文章做得如何?》一文,报道了北京、上海两地跨行政区划法检一年多以来所取得改革成果和经验。对于成果,从报道看我感觉也有些欣慰。正如文中指出的“取得了阶段性成
莫在“跨”字上夸大口 2016年8月19日,《法制日报》3版《跨行政区划法检成立一年多“跨”字文章做得如何?》一文,报道了北京、上海两地跨行政区划法检一年多以来所取得改革成果和经验。对于成果,从报道看我感觉也有些欣慰。正如文中指出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越来越多的群众感受到这一改革带来的司法公正”。应该说一项改革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这是了不起的进步。但是细读全文,笔者发现,即使我们对这一改革的阶段性成果没有高估,也不能将这种成功全部归结到“跨”字上。至少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也应该正确评估:一、 审判权意义上的审判独立。该文指出:上海三中院重点推进审委会工作机制、合议庭运行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改革,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前,所有已经结案的案件全部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作出裁判,文书由合议庭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签发。这种“让审理者裁判”和“文书由合议庭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签发”就是破除既往司法内部行政化的一种审判权意义上的审判独立。它不同于司法独立,不追求法院整体上的人财物全面独立;这种独立仅限于人民法院内部,且基本不涉及或涉及的主要不是审判权以外的行政管理权,而是审判权。笔者认为这种独立已经接近理论上的审判独立。这种审判独立做法,对于提升职业法官和检察官审判和检察积极性有重要作用,自然也会作用于司法公正,让改革整体上呈现出良性效果。二、 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中引用徐碧雪的亲身感受,指出:因为办案终身责任制的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更加细致地审查证据材料,精益求精,无疑大大提升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也让案件办得更加精细,更经得起历史考验,对于避免冤假错案有重要的作用。 可见,当独立的检察或审判意志遇上合理的责任,会产生何其强大的内生动力和准确性。首先,法官和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必然有自身的职业规律。一旦工作机制符合这种规律,职业的法官和检察官首先就有了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自然就会从工作中体会到对事业的热爱、工作的成就感和良好的自我实现。这是无数检察官和法官能将职业终身追求的扎实基础,几无可替代。其次,我们也看到了,独立的意志必然匹配独立的责任。然而,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并不主要是因为这种责任才让工作精益求精。我相信职业法官和检察官天生就有职业上精益求精的冲动和趋势。但是,他们也不会反对或拒绝这种独立责任。正是因为责任,才得以意志独立。当他们意志独立时,会视责任为非常合理的存在。因此,他们的责任是一种正常的心态,是一种正常工作没有责任之忧,有了责任一定是工作不正常的正常预期。所以,这种责任也必然以意志独立为前提,两者的有机结合所产生的整体效应就是“案件办得更加精细,更经得起历史考验,对于避免冤假错案有重要的作用”。三、 配套改革和制度的作用。文中报道:开庭前,吴偕林特地对办案不受外界干扰进行释明:“如果有通过亲友和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打招呼、递条子,我们将记录在案,并且向当事人公开。还要视情节依法追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里的“记录在案,并且向当事人公开”就是确保审判意志独立的一项辅助制度和措施。以上几点分析可以简单的说明,跨行政区划法检显然不以“跨”为唯一特征,甚至不以“跨”为基本特征。它实际上是全方位多项改革的综合体,所呈现的阶段性成果也是一个综合成果,不能将这些内容全部归结为一个“跨”字。我们在看到“跨”的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它诸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其实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些类似,我们在成功得出某个试验结论时,必须对实验条件严加控制。笔者分析跨行政区划法检后认为,所谓“跨”基本特征无非有二:一、法检的外部管理体制;二、案件的地域管辖。正是这两个方面构成了跨行政区划的基本含义。以北京四中院为例,虽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但是与丰台区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区党委没有吏属或负责关系,这就是超越一定行政区划的“跨”。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了以北京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这种地域管辖的变更也是超越了原管辖地域的一种“跨”。因此,“跨”的基本含义无非为二。如果这种“跨”有典型性意义,我们并非不可以全国推广。《法制日报》该文引用顾永忠的话指出:北京、上海的探索有明显的本地优势和特点,向全国推广尚有一定局限性。笔者认为这种局限性并不存在,只要我们理解了“跨”的基本含义,完全可以在无铁路法检为依托的非直辖市的其它省份复制。比如某省甲地A县的A基层人民法院和B县的B基层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改变法院的外部管理体制实现“跨”,即A基层法院由B县党委、政府、人大实现组织领导、人财物的主管和负责。这样A基层法院就与A县基本没有瓜葛,从而实现超越A县的跨。同理,该省的甲地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与乙地党委政府和人大发生关系,从而实现对甲地的跨。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与他省的党委、政府和人大发生关系,从而实现对本省的跨。如此以来,我们可以通过法检外部管理体制的变通,实现省以下三级法院的跨行政区划。这种跨实现的基本状态是办理当地案件,但是不归当地管不吃当地财政饭。有点像比如中央驻某地的某单位一样。笔者认为能基本实现“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改革初衷。相对于改变案件的地域管辖,笔者建议的这种“跨”可以极大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比如,原本A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按照跨行政区划改革的要求,考虑到A基层法院与A县的各种关系,我们决定A县的行政案件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上就是让A县的当事人跑到B县起诉应诉。这种跨的实质是让当事人跨区划诉讼,自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违反便民司法的基本原则。当这种跨呈现为跨地级区划时,比如某类案件全省指定某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对案件当事人诉讼不便造成的影响更不应视为小事。如果我们实现法院外部管理体制脱离当地以此“跨”行政区划,则当事人往往可以仍然在当地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对跨基本特征的把握至少可以给我们两点启发:一、“跨”可以全国推广,没有多大的局限性;二、两种“跨”以法院外部管理体制跨为宜。因为,这种跨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遵循便民的司法原则。至于“跨”是不是有典型性意义,笔者认为可以用更精确的试点去观察,比如:A法院,我们保持其内部管理体制不变,仅仅实现其跨行政区划一个条件,然后观察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效果;也可以同时让B法院仅仅实现内部审判独立等方面的改革不具备跨的基本特征,然后观察在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效果。这样我们通过控制试点条件,有可能得出更为精确的试点结论。综上,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法检的阶段性成果不应只归功于“跨”。我们应该把握跨的基本特征,以这一特征为基础可以实现省以下三级法院的跨。对于跨的典型性意义最好用更精确的试点条件去观察。(该文已经公号“律事通”原创首发,如需转载请与该公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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