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州区人民法院全体干部政治信仰垮塌,长期高调与中央唱反调!
来源: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作者: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载史不平 信州区 法院 干部 李亮星 移动 信州区人民法院全体干部政治信仰垮塌,长期高调与中央唱反调!?小鲁迅00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的多名领导同志曾同时长期关注的微博,系@小鲁迅001 的新浪微博粉丝) 新中国的开国主
载史不平 信州区 法院 干部 李亮星 移动 信州区人民法院全体干部政治信仰垮塌,长期高调与中央唱反调!?小鲁迅00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的多名领导同志曾同时长期关注的微博,系@小鲁迅001 的新浪微博粉丝) 新中国的开国主席毛泽东同志曾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党校(简称“中共中央党校”)题写过四个字——“实事求是”,并在1944年9月8日延安中央警备团对张思德同志追悼会上发表了题为《为人民服务》的演讲。可想而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东方大国——中国的开国主席的毛泽东同志在建国之初对人民的情感是深沉的,是浓郁的。为了人民群众,他可以以比中华民国和国民政府更自由、民主、法治之信念一次又一次地与实行党国制的国民政府浴血奋战;为了人民群众,他可以以崇高的情怀顽强地与压榨人民的旧官僚坚持不懈地斗争;为了人民群众,他可以牺牲自己的亲骨肉以保家卫国。对于这么好的主席,我想我没有什么理由不爱他。可是,一人虽好,难敌众人恶。新中国建立快六十七周年了,还有很多身在官场的人们没有做到毛泽东同志立下的“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的规矩。这是为什么呢?他们一门心思花在如何为自己谋利、如何为自己过得更好而服务。说得再直白点,他们的心里没有人民,只有自己,把共产主义事业的政治信仰完全抛诸脑后,“姓资姓社”的问题一直纠缠着这个脱胎换骨地重建不久的东方的“古老国度”。 2016年8月31日,罗文辉同志前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本来,领取判决书是一件平常之事,而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干部跟精神病人一样地因为一点儿比芝麻绿豆还小的小事不惜大动干戈: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兼党支部第一书记李亮星的手下要求罗文辉写上看过判决书的意见,而罗文辉写了意见后又因罗文辉写到“李亮星打击报复”而要求罗文辉重写意见,并以命令的口吻称只能写“要上诉”三个字。罗文辉同志当场向这位身在法院却如法盲的干部解释道:“我写的这段话表明了我要上诉,且你在我进来的一开始没有叫我写上‘要上诉’三个字,只是叫我写上看过判决书的意见。况且,我所写的文字代表着我的意见而非你的意见,而你无权干扰我表达我的意见。表达我的意见是我的自由,且是你要求我表达我的意见,现在叫我写上你的意见岂不是在打你自己的脸?出尔反尔!”接着,这名干部赶紧走到罗文辉身后,并把房门关上,命令罗文辉必须按照他的意思写上他的意见。罗文辉以“颈椎疼”为由委婉地拒绝了他,而这名干部很不要脸地说不管你疼不疼,并摆出一副准备打人的架势——连手都提到脖子前了,对罗文辉吹胡子瞪眼。在这名干部的同事的提醒下(别惹事),这名干部稍微收敛了他的脾气。又是在另外一名同事的干预下,罗文辉在已写上的意见中补上“要上诉”三个字。待写完意见后,罗文辉也生气地说了一句:“你有狂躁症啊!神经病啊?动不动打人!你刚才提起手不是想打我是什么?你刚才关上门不是想打架是什么?不是想关我是什么?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啊!”话音刚落,罗文辉同志甩头往门外快步走,而这名干部火冒三丈地尾随而出,并拦住罗文辉。可能是这名干部的同事担心这名干部吃牢饭,又一次地提醒他别惹事而制止了这场莫名其妙的暴力冲突,而即将施暴者又是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干部,不过这次是李亮星的手下,而上回对罗文辉同志施暴的人是(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杨小明和党支部第一书记李亮星的电话授意下)江西省上饶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全体干部(包括庭长)和法警大队全体成员(包括队长)。 不过,罗文辉同志还是在下楼的时候又给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黄主任打了电话投诉了上述事件,并称“李亮星能用一个患有狂躁症的精神病人、信州区人民法院净是李亮星手下这样的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可见李亮星和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全体领导成员都是精神错乱的典型的精神病患者。你们区人大要多注意,不要把精神病人放到法院而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应当把他们关进精神病院治疗。尤其是在现在这个情形: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刊登了以中共中央组织部笔杆子徐秀文的名义撰写的题为《人民日报人民论坛:多看群众表情》的政论文——这是党中央的风向标;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8月26日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时传达了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强调了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明确规定了同一事由上访两次将由中央直接办理而不再往下交办,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欺骗上级的领导干部可被开除,滥用警力的领导干部可被‘双开’,限制人身自由的领导干部依法开除公职,等等;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应当采取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以确保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免受威胁,规定了积极预防和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等等;张莹同志2016年8月25日在名为‘观海解局’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了题为《中纪委今日两提‘唱反调’,所指为谁?》,指出中央提醒各级官员别把唱反调、出风头当做‘有能耐’等”,旗帜鲜明地提醒信州区人大黄主任:不要学信州区(人民)法院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与中央唱反调,不要犯政治错误,否则后果够你吃的。 然而,李亮星在这次发给罗文辉判决书之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搜集罗文辉家属的联系方式等隐私,并滥用职权地非法侵占他人的工作时间而找过罗文辉的母亲陈氏无证据地造谣罗文辉患有神经病,甚至对陈氏谎称李亮星自己是一名心理医生而没有心理医生职业资格证,还花费大把时间地将她自己的获奖证书拿给陈氏看,在陈氏面前耀武扬威地炫耀自己,却称此番做法是为了让陈氏认同她的谣言(此行为是典型的心理变态的行为,反正是我们正常人无法理解了)。罗文辉同志得知后授权有关方面发表了题为《院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李亮星经常违法犯罪,如何对得起“书记”这一职位?——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李亮星经常性违法犯罪》的政论文,细数了李亮星违法犯罪的事实,有理有据地摆证据、说法理,在不强迫占用李亮星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免费为李亮星等人科普了法律常识——因为李亮星在审理罗文辉诉陈吉网络侵权案一审庭审时表示过其经常浏览罗文辉同志的博客和微博而推定李亮星一定会再次浏览罗文辉的博客以看到这篇题为《院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李亮星经常违法犯罪,如何对得起“书记”这一职位?——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李亮星经常性违法犯罪》的政论文,不愧是中华志愿者协会旗下的最年轻的社会公平志愿者了。由此,我们不难推定出李亮星的手下在这次无端发狂的目的明显只有一个:(在李亮星的提前授意下)帮李亮星报复罗文辉。 何况,信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亮星和民一庭郑伟东这两名庭长还在此次审理罗文辉起诉的网络侵权案中故意包庇被告地罔顾事实和法律地乱判罗文辉败诉。前者的目的,是因为罗文辉授权发表过《院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李亮星经常违法犯罪,如何对得起“书记”这一职位?——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李亮星经常性违法犯罪》而打击报复罗文辉;后者的目的,则是因为在2014年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总经理的江西省上饶市人大代表刘庆华为报复罗文辉向习近平等中央首长实名举报过刘庆华自己参与过的非法宴请当地政府领导活动而借帮过刘庆华制造冤假错案的信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伟东之手阻挠、干扰任何有利于罗文辉的行为。至于更详细的情况说明,可以参见附件中的两份不同的《上诉状》。 李亮星、杨小明等人作为一家法院的领导,不以身作则地带头遵纪守法,而是以身作则地带头为财力雄厚的有利可图的企业家制造数不胜数的冤假错案,甚至在中央首长下达调查任务之际依然罔顾事实地乱判相关案件,足以鉴明他们的政治信仰严重垮塌,甚至公然与党中央、国务院唱反调,“姓资姓社”这一政治问题仍然在新中国缠绕不休。小鲁迅001不禁要问一句:你们身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官员,如此为资本家卖命,如此为资本家“树碑立传”,如此为资本家“洗白”,如此为资本家坑害人民群众,还是什么公仆?还是什么“共产党党员”?还是不是站在“社会主义”的立场上?还是不是与人民群众为友?而你们组成并领导的共产党还是不是“姓社”的共产党?你们组成并领导的国家还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你们组成并领导的法院还是不是社会主义法院?你们的“信仰”在哪里?…… 附1:上诉状上诉人:罗文辉,职业作家,大学肄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2号。被上诉人:陈吉,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安康人,职业编辑,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锦江路四段洪川汽修厂内。上诉请求:请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本案一审起诉时的所有诉求。事实与理由: 在罗文辉诉陈吉网络名誉侵权案一审庭审时,罗文辉已当庭举证说明了陈吉所发《当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辱骂100名作者时,已经在犯罪了》一文系陈吉未经核实涉案电子邮件发送人是否是本人罗文辉所发就在该文中极尽造谣构陷、侮辱之词:1、该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邮箱系QQ邮箱,而QQ邮箱的网名是QQ号的网名。陈吉在《当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辱骂100名作者时,已经在犯罪了》一文中没有列出或举出证据证明该QQ号的QQ微博或QQ空间加V实名认证过,就是无法证实该QQ号系本人罗文辉所用。2、陈吉在《答辩状》中承认了其确实是没有能力去核实发送该电子邮件的人是否本人罗文辉,证明陈吉没有核实过发送该电子邮件的人是否本人罗文辉。3、陈吉明知他自己没有核实过涉案电子邮件是否本人罗文辉所发送,就在《当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辱骂100名作者时,已经在犯罪了》一文中一口认定涉案电子邮件系罗文辉所发送,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上属于造谣。4、陈吉在《当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辱骂100名作者时,已经在犯罪了》一文中不仅造谣本人罗文辉发送了涉案电子邮件,还造谣罗文辉的荣誉全是花钱所买,极尽贬低罗文辉荣誉之词,损害了罗文辉的荣誉权,且陈吉未核实罗文辉的荣誉是否全是花钱所购就在《当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辱骂100名作者时,已经在犯罪了》一文中称罗文辉的获奖荣誉是花钱所购的行为属于造谣生事。5、陈吉在《当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辱骂100名作者时,已经在犯罪了》一文中除了造谣,还辱骂本人罗文辉,侮辱了本人罗文辉的人格。6、本案一审有庭审录像、卷宗亦可证明此事实与理由。7、陈吉写了这篇文章不甘心,还发在其加V实名认证过的新浪博客,并鼓动亲朋好友、同事转载、诋毁性和侮辱性评论,证明陈吉侵权程度之深。8、本案一审主审法官李亮星等人明知罗文辉胜诉,还硬生生地判决罗文辉败诉,甚至在判决前滥用职权地利用单位办公室电话、借职务之便搜集本人罗文辉的家人的联系方式,以淫威、欺诈的手段和李亮星的名义变相强制罗文辉的家人前往李亮星的单位,浪费本人罗文辉家人的工作时间,极尽诋毁之词污蔑本人罗文辉患有精神病(污蔑时,李亮星等人并未拿出医学诊断书等有效证据,可证其污蔑之实),试图说服本人罗文辉的监护人陈氏认同其未经证实的主观看法,对罗文辉造谣构陷,但是陈氏没有听信其一面之词,及时自觉改正错误,没有在政治和法律上犯大错,告诉了本人罗文辉,并将相关证据提供给了本人罗文辉,而本人罗文辉授权有关方面利用互联网传播了一篇题为《院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李亮星经常违法犯罪,如何对得起“书记”这一职位?——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李亮星经常性违法犯罪》,并附有微信聊天等相关证据。可以推定李亮星等人对本案一审作出判决本人罗文辉败诉的行为的动机是打击报复本人罗文辉,在打击报复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9、如果《当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辱骂100名作者时,已经在犯罪了》一文仅仅是批评而非造谣、侮辱他人的文章,作者为何会删除?同时,该文中提及的发送电子邮件的QQ邮箱的QQ号为何会被腾讯公司冻结并回收?10、既然本案事实清楚,李亮星等人依然不肯悬崖勒马,继续撞向南墙,在判决书中坚持认为《当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辱骂100名作者时,已经在犯罪了》一文仅是批评而无造谣、侮辱他人之言论,其所适用的法律自然是不当。综上,本人罗文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向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尽管深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信州区人民法院一样地狼狈为奸。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一丝负责之心,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径行裁判的方式结束本案二审。上诉人:罗文辉2016年8月31日附2:上诉状上诉人:罗文辉,职业作家,大学肄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2号。被上诉人:尹利华,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曾为《新课程报.语文导刊》编辑,住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101号。上诉请求:请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本案一审所有诉求。事实与理由: 在罗文辉诉尹利华网络名誉侵权案一审庭审时,罗文辉当庭举证说明了尹利华在其撰写的《子系中山狼,未得志便猖狂》等文章中极尽造谣、侮辱之词:1、罗文辉在本案一审庭审时举证的证据证明了尹利华在《子系中山狼,未得志便猖狂》等文章写到罗文辉和罗文辉的文学作品系“恶狼”、“中山狼”、“狗”、“垃圾”等侮辱贬低的词汇,其中“中山狼”虽然出自《红楼梦》,但是《现代汉语词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威典籍资料(因典籍资料系公开出版物,故认为典籍资料证明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必举出)证明“中山狼”是贬义词,而尹利华未核实罗文辉是否不孝、未核实涉案电子邮件所发之人和涉案电子邮件所用的QQ邮箱的QQ号的QQ空间或QQ微博是否经过加V实名认证就发表《子系中山狼,未得志便猖狂》等文章称罗文辉不孝、称罗文辉是“中山狼”、“狗”,甚至称罗文辉的文学作品是垃圾,这一行为属于造谣生事。造谣,就是未经核实而作出的行为。2、尹利华在本案一审庭审前寄给本案一审法院的证据之罗文辉与尹利华的QQ聊天记录中有一张截图是QQ号为“1390837890”的QQ聊天记录,但该聊天记录中没有出现“人大代表”等词汇,而是另外一张网名为“罗文辉”的QQ号的QQ聊天记录中出现了“人大代表”的词汇,但网名为“罗文辉”的QQ号的截图没有显示网名为“罗文辉”的QQ号是QQ号为“1390837890”的QQ号,也没有显示网名为“罗文辉”的QQ号的QQ空间或QQ微博加V实名认证过,且该聊天记录显示的是“正在向尹利华说明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没有显示“罗文辉自称人大代表”,证明网名为“罗文辉”的QQ号是尚未核实是否属于本人罗文辉和当时使用该QQ号的人是否是本人罗文辉的QQ号,无法达到尹利华的证明目的。第三张截图是另外一个QQ号与尹利华聊天的QQ记录,而该截图没有显示该QQ号的QQ空间或QQ微博加V实名认证过,也没有显示用该QQ号与尹利华聊天的当时的人是本人罗文辉,同时,该QQ聊天记录没有显示出“人大代表”或侮辱性词汇,证明该截图无法达到尹利华的证明目的。故而,尹利华明知他自己没有核实过上述QQ聊天记录和QQ号的真实性、关联性就偏要认为是本人罗文辉所发送,且执意认为可以证明“罗文辉冒充人大代表”,甚至将不同的QQ号放在一起称这些QQ号是罗文辉的QQ号,主观上存在故意,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因造谣、侮辱本人罗文辉而带来的法律制裁。3、尹利华评论有自由,但是不能歪曲事实、造谣生事、侮辱他人人格尊严。尹利华的新浪博客中的所有博文中只有对罗文辉这一人物评论的文章,没有对其他特定人物评论的文章,证明尹利华故意评论罗文辉。在评论时,尹利华在相关文章中称罗文辉“不孝”,但没有调查核实过罗文辉是否存在“不孝”的行为,可见尹利华的这一行为属于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由于罗文辉与尹利华认识程度不深,尹利华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撰文评论某个人,还抨击特定人物。根据罗文辉提交的证据《告全国非法组织书》、尹利华博客中公开的采用书稿的名单(全是“中国青年文艺学会”、“中国90后作家联谊会”的领导成员,如李唐【此人现在也是新浪网编辑】)、报道“中国青年文艺协会”、“中国90后作家联谊会”的相关新闻等网络流传已久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及罗文辉在尹利华侵害罗文辉的网络名誉权之前向带有“gov”(政府机构的专用域名)、网名显示为“北京市民政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QQ邮箱发送过揭发“中国90后作家联谊会”、“中国青年文艺学会”、“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系非法民间组织的举报邮件等,推定尹利华造谣、侮辱罗文辉的目的在于为朋友报复打击罗文辉,帮朋友出气。4、尹利华在相关文章中称“罗文辉在解释的文章中说罗文辉没有向尹利华投过稿”是谎言。而罗文辉的解释的文章中说罗文辉在读初二(2008年左右)没有向尹利华投过稿而是向现在在中信出版社工作的曾为尹利华同事的刘七平投过稿,而2008年、2009年的《新课程报.语文导刊》上的征稿启事等相关资料显示收稿的邮箱是时任《新课程报.语文导刊》编辑的刘七平等人,并没有“尹利华”这个名字,且在2008年或2009年当年刊登罗文辉的文章的栏目编辑名称显示的不是“尹利华”,可以推定出罗文辉在2008年或2009年刊登的题为《程老师的眼睛会说话》一文并非尹利华编辑,且罗文辉在当时没有向尹利华投过稿。综上,尹利华在相关文章中称“罗文辉在解释的文章中说罗文辉没有向尹利华投过稿”是谎言的这一行为属于歪曲事实、造谣生事。5、尹利华提交的证据之电子邮件截图中没有显示发送电子邮件的人是罗文辉,也没有显示发送电子邮件的QQ邮箱的QQ号的QQ空间或QQ微博加V实名认证的信息是“罗文辉”,更没有什么生活经验法则推定,无法达到尹利华的证明目的。6、罗文辉提交的证据证明尹利华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故意造谣本人罗文辉、无端贬低侮辱我的人格尊严,并叫了他的那些同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为非法民间组织并拉进黑名单的中国青年文艺学会的采用了他们书稿的领导成员在相关文章下方发表诋毁、造谣、侮辱的评论和转载相关文章,证明尹利华侵害罗文辉名誉权的程度之深。7、尹利华在相关文章中说罗文辉的整部书稿写得都很烂,却只截取书稿中的附件之通知和收录了将近一百多篇文章的整本书稿中两三篇说同一物发生不同事的文章,甚至截取一篇文章中的两三个自然段。尹利华如此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行为不是歪曲事实是什么?尹利华如果说整部书稿的质量问题,就应当对整部书稿进行分析,而不应选取一本书中的两三句话。否则,这于整本书的质量如何的事实不符。8、上述事实,皆有本案一审庭审录像及一审案件卷宗证明。9、尹利华在明知是违法的情况下依然利用互联网和人脉关系对罗文辉进行造谣、侮辱,推定尹利华主观故意。10、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明知尹利华的行为构成侮辱、造谣却判决罗文辉败诉,其适用的法律自然不当。11、本案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郑伟东等人曾经和已经确定的将来罗文辉代表陈炉英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起诉以维护劳动者陈炉英的合法权益而触动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的非法利益。根据本案一审法院对陈炉英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起诉的劳动维权案无理败诉、无故少判罚,可以推定本案一审法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存在不当利益关系。同时,网络流传已久的显示与陈炉英发生劳动纠纷的当年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总经理是上饶市人大代表的上饶市人大官网公示的上饶市人大代表名单更充分地证明本条的推定。而本案败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从中作梗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综上,本人罗文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向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尽管深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信州区人民法院一样地狼狈为奸。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一丝负责之心,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径行裁判的方式结束本案二审。上诉人:罗文辉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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