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建筑公司出借资质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李后界律师的法律博客 作者:李后界律师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公司法务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日,被告杨某以被告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代理人的名义与黑龙江省人民广播电台漠河县北极镇转播台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为漠河县北极镇转播台建设洛古河调频广播发射机房。2012年
公司法务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日,被告杨某以被告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代理人的名义与黑龙江省人民广播电台漠河县北极镇转播台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为漠河县北极镇转播台建设洛古河调频广播发射机房。2012年8月4日被告杨某租用张某驾驶的黑P76197号东风牌中型货车,雇佣孙某等人在零公里狐狸养殖场装4000多块砖和十几块薄板,杨某与妻子坐在驾驶室内,张某驾驶车辆,孙某等其他三人坐在装砖的车上,沿着漠河县洛古公路向洛古河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洛古公路73公里加300米弯道时,由于车辆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左侧路基下,车辆侧翻,造成孙某等人遭受外力作用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杨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漠河县人民法院以(2013)漠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赔偿原告时某、孙某某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376951.50元。另查,孙某与时某系夫妻关系,与孙某某系父女关系。由于张某赔偿能力有限,二原告至今未获得赔偿,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杨某与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8日任命杨某为该公司第六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第六项目部的印章由杨某保管。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知原审被告杨某无施工资质而借用施工资质给杨某,并以其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被告杨某对二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用资质给杨某,应当与杨某对二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实施侵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对雇主及第三人的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请求权,不因权利人选择其中一个义务人承担责任而丧失对另外一个义务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一个义务人的履行使得权利人的债权目的得以全部实现时,才使得另一义务人的赔偿义务归于消灭。本案中,(2013)漠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虽然判令肇事司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能力有限,二原告至今未获得赔偿,二原告基于雇佣法律关系向雇主杨某提出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将其资质借给杨某,根据法律规定,应与杨某对二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对(2013)漠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判决确认赔偿的损失人民币376951.00元对原告时某、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原告时某、孙某某应获得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76951.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4.00元,由被告杨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例索引: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终字第10号“时某、孙某某与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徐州律师李后界电话:18205002803
责任编辑:李后界律师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