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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拍案】法学专家自诉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案诉讼策略分析

来源:陈光武 作者:陈光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晨光时评 【老金拍案】法学专家自诉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案诉讼策略分析(2016-09-10 23:47:51)转载▼ 分类: 晨光案例 (注:转发此文未经作者授权,原作者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致歉、致谢)。 【老金拍案】法学专家自诉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案诉讼策略分析 文/金易
晨光时评 【老金拍案】法学专家自诉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案诉讼策略分析(2016-09-10 23:47:51)转载▼ 分类: 晨光案例 (注:转发此文未经作者授权,原作者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致歉、致谢)。 【老金拍案】法学专家自诉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案诉讼策略分析  文/金易恒  作者声明:本文仅为作者针对时事报道所发表的评论文章,不作他用!未经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人不得另行全文转发,或挪作他用;若发现他人未经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同意而另行全文转发、或将本文非法挪作他用,作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案自诉人诉被告人具备了两大要件,第一要件是被告人发表的涉案文章中有21条骂句且已截图公证,老金称之为“自诉锁芯”;第二要件就是要找到能够开启门锁的“自诉钥匙”,很显然,自诉人找到了“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把自诉钥匙,从而构成自诉案两大要件。因用于自诉的“钥”、“锁”已掌握在自诉人手中,而在本案中,这把钥匙只能由自诉人使用,被告人只有望钥兴叹的份。而本案门锁控制权本来掌握在被告人手中,如果在几天内撤下这把门锁(删除涉案文章),自诉人想诉也没门。从被告人挂锁时间(发表涉案文章)为2015年5月2日和自诉人取走锁芯时间(涉案文章被自诉人截图公证)为2015年5月14日来看,显然自诉人比被告人手疾眼快而留下物证,从而使留在被告人博客里的博文只是锁壳而已,陷入了被动。  在此被动情形之下,被告人如要争取主动权,只有将报废了的锁壳扔掉(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变完全被动为有限主动。有人要问:现在扔锁壳是不是太迟了点?不是锁芯已揑在自诉人手中了吗?这确实是问题要害,现在删除涉案文章确实是迟了点,但不是太迟,目前还赶得上坐二路公交车下班回家!何以见得呢?理由如下:  1,自诉人的诉由是什么?是被告人涉嫌诽谤了自诉人,自诉人因此要追究被告人刑责的依据是“诽谤情节严重”,依据自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对涉案文章的截图公证。假设本案开庭时间约为自诉人取证时间后推60天,那么开庭时间相对自诉人取证时间延后了60天,而被告人发表涉案文章的时间为2015年5月2日,可见取证时间比发表时间仅仅晚了12天,也就是说,涉案文章在网络上公开12天,自诉人已经认为诽谤情节严重,如果涉案文章公开的时间长达72天呢?是不是自诉人会认为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呢?假设自诉人及其代理人带着智能手机上庭,就在法庭上点开被告人博客,如果此时被告人涉嫌诽谤罪的涉案文章还挂在被告人博客中或其它论坛上,这一当庭获取的事实证据将会促使法官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无疑,一旦被告人被当庭认定涉嫌诽谤情节特别严重,自诉人也将以“被告人至今仍未停止对自诉人进行诽谤”为由拒绝和解,届时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将如何辩护?100律师观察团将如何观察?可以说,对于自诉人提交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仅在法理范围质辩是脆弱的!   2,自诉人的诉请是什么?自诉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本案的焦点!因此,对被告人而言,要竭力避免判决风险,就要争取和解作为唯一的辩护目标,而不是在庭上展开精彩的质辩!   本案重点辩护功课应放在庭前,因为本案的法理特征是:即使自诉人的专家意见全部是错误的,但自诉人是围绕聂树斌案发表专家意见,属于就案论案,自诉人意见未对被告人造成任何损害,作为聂树斌案申诉代理人, 被告人有理由在法理范围内与自诉人商榷聂树斌案观点,但超出法理范围所展开的一切非理性对话则是不妥的,这一事实很难改变,而可以改变的是涉案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建议被告人做如下庭前辩护功课:  1),现在就删除博文;  2),登门道歉;  3),发道歉声明。  以上三步功课按序推进。  3,庭上辩护功课该怎么做?刑诉法第206条对被告人而言是重大利好,如果我是被告辩护人,我就给这条法律直接跪了,这条法律好就好在自辩双方都适用!作为被告方,这条法律就是打开自诉人心锁的钥匙,就自诉案被告方而言,不在于庭上的质辩有多精彩,而在于能够紧紧抓住这把钥匙,只有抓住了这把钥匙,才能让被告人安心地坐上二路公交车下班回家!什么100证人啥的,老金觉得荒唐,这100证人能证明什么?无非是证明自诉人在《焦点访谈》发表的专家意见与证人观点不符,但究竟符不符,这100证人无权下定论,聂树斌案复查裁决权在山东高院,而不在这100证人手里!由此可见,这100证人根本拿不出权威依据来证明自诉人的专家意见就是错的,100证人能证明的只是对聂树斌案的个人见解与自诉人专家意见不一,但这无法证明自诉人的专家意见就一定是错误的、是无道无德的,只有山东高院的复查结论才能一锤定音。其次,就算100证人都证明了自诉人在《焦点访谈》发表的有关聂树斌案的专家意见都是错的,或者自诉人侵犯了100证人的名誉权,那也统统与本案无关,另案起诉去!  可以预期的是:100证人若全部获允出庭作证,那么庭审时间将会大大延长,长到什么时候?估计二路末班公交车早已开走了!  其次,听说本案被告人聘请了一位名满江湖的律坛大侠为其出庭辩护,又听说只要这位大侠出庭辩护,同行围观一定少不了,这将反过来促使这位大侠更加奋发图强,做足质辩功课,将在法庭上展示更加精彩的质辩!可以假设一下:如果这位大侠的精彩质辩将自诉人逼至死角,那就等于逼迫自诉人迅速关上和解之门,而和解之门一旦被关上,法庭只能依法作出判决,而自诉案一旦被导向判决,这对被告人而言就意谓着判决风险,这是否与被告人的预期相一致呢?这对被告人来说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这一问,将在每一个人心中产生答案,但是,众人的答案如何,根本无关痛痒,而被告人心中的答案才是制定本案辩护策略之关键!
责任编辑:陈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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