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收藏 时间:2016-09-29 07:40:00作者:刘传稿新闻来源:正义网 【原标题:设立G20反腐研究中心有何深意】 9月23日,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下称“G20反腐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为何设立G20反腐研究中心?G20反腐研究中心主要有哪些研究内容,运作机制如何,其设立有何积极作用?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赵秉志和G20反腐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 为何设立G20反腐研究中心 赵秉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G20反腐研究中心凝聚着G20成员国的共识,反映了各成员国反对腐败、维护正义的共同诉愿。G20反腐研究中心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在北京师范大学设立,并给予指导,北京师范大学在研究人员、部分活动经费、办公场所等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G20反腐研究中心的设立不仅能够有效整合G20成员国的专家资源,为反腐败追逃追赃提供一个新的研究平台,还可以增强G20成员国之间的了解和协作,为未来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定新规则和构建新秩序发挥智库的作用。” 而G20反腐研究中心之所以设在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表示,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北京师范大学有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5年更是成立了反腐败专门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其次,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与多个国际组织、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机构长期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此外,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还创设了多个学术平台,定期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是中外刑事法学界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研究中心主要承担哪些工作 黄风认为,有效开展国际追逃追赃,首要的是遵循法治原则,尊重国际法,尊重主权和保障人权。基于此,G20反腐研究中心主要有两项任务:一是为国内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与G20国家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士合作,提供相关咨询。具体而言,G20反腐研究中心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首先要熟悉相关国际法和外国法律法规,这是有效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前提。 第二,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寻求国际合作契合点。不同国家对罪名和刑罚的设定各有差别,相对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数量较少,而刑罚较重;程序法对于追逃追赃的规定过于粗疏,与国际通行的追逃追赃规则有不协调之处。在不损害我国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尽量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的追逃追赃规则保持一致。 第三,与G20国家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士进行合作,增进共识。我们在研究国外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通过多种途径让外国了解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展状况,使外国司法人员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避免因不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产生误解,增加追逃追赃的难度。同时,与G20成员国进行合作,也可以提升我国的刑事法律在国外的影响力。 第四,对部分重点领域展开研究。追逃追赃是国家之间的司法协作,与之相关的一些政策和制度有必要熟知,例如跨国商业贿赂、投资移民政策等。对这些领域深入研究,能够克服追逃追赃中的畏难情绪,掌握国际刑事合作的要领。 第五,对重点个案进行分析研究。由典型个案可以积累追逃追赃经验,总结出新的追逃追赃规则,对后续其他案件的处理以及与其他国家缔结新的刑事合作条约都大有裨益。 研究中心的运作机制及意义 对于G20反腐研究中心的运作机制,黄风介绍说,G20反腐研究中心是按照研究机构的运作机制设置的,它不属于国际组织或多边机制,没有秘书处或理事会,由对国际追逃追赃有研究志向和研究必要的专家学者、实务人员组成。G20成员国以及对此有兴趣的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以推荐专业人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加入,协助开展特定议题的研究。G20反腐研究中心的工作方式也比较多元,如课题研究、跨国交流、专业培训及学术研讨等多种方式。值得强调的是,G20反腐研究中心会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重点解决国际追逃追赃的实务问题。 黄风表示,G20反腐研究中心的设立,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一个交流与合作的新型平台,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国际法规则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审查程序及证据规则,既能够提升国外追逃追赃的能力,又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国内法提供重要参考,进而为与更多的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创造条件。此外,G20反腐研究中心的设立也会推动我国法治走向世界,让外国司法人员全面客观了解我国的刑事法,增加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消除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误解,为构建追逃追赃合作新秩序提供智力支持。[责任编辑:刘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