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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案例选释》读后感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最近,我读完了管华老师推荐的《德国宪法案例选释》(是我接触到的第一本法学专著),感觉收获颇丰,在此以“大学招生名额案”为依托,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感受。 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汉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的医学院常年存在招生名额的限制,依据他们的招生章程
最近,我读完了管华老师推荐的《德国宪法案例选释》(是我接触到的第一本法学专著),感觉收获颇丰,在此以“大学招生名额案”为依托,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感受。 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汉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的医学院常年存在招生名额的限制,依据他们的招生章程,要对学生按“能力原则”和“申请年限原则”进行遴选,并对“特困生”和“州生”给予优惠。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州法中相关法规进行了违宪审查。以下是宪法法院判决的论证过程。首先,宪法法院确定了教育机构选择自由属于《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职业自由的范畴,这一过程类似于“三阶段审查”中的第一阶段。 然后,联邦宪法法院阐述了有关分享权的相关理论,并使其直接作用于该“大学招生名额案”的判决中。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联邦宪法法院先是引出基本权利(本案中的职业自由)具有分享权的功能,然后提出,基本权利应当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分享请求功能,于是引出了本案的争论中心:个人请求进入教育机构的请求权有两个层次,一个是个人针对现有教育资源的请求权,一个是个人可否通过法院要求国家增加教育资源,这两个层次是否都被宪法认可。其中,联邦宪法法院依据平等原则和社会国家原则得出个人针对现有教育资源的分享请求权也即,只要个人具备了主观条件也就是大学教育所必需的学业基础,他就有权要求进入高校学习,这一结论得到广泛认可;同时,宪法法院以假设推理的方法得出个人应具有要求国家增加教育资源的请求权,但是又否定了个人通过诉讼要求国家增加教育资源的方式,关于国家应进一步增加资源和完善分配的问题,则主要交给立法机关处理。所以,宪法法院认为,在国家已尽最大努力扩大教学容量的情况下,“则招生名额限制就没有明显损害宪法。” 接着,联邦宪法法院对具有合宪性的招生名额限制提出明确的法律前提。一方面,“在绝对必要的界限内,在穷尽了现有的公共资源所创建的教学容量的前提下被加以规定”;另一方面,“依据客观适当的所进行的遴选和分配为每一个具有高校资格的申请者都提供了机会且尽可能充分的考虑了个体对教育地点的选择”。另外,联邦宪法法院为保证这两方面落到实处,又明确了教育容量的测定(保证教育资源被彻底利用),明确了遴选标准和实质条件(保证机会均等)。 最后,联邦宪法法院还对“州生优待”问题进行合宪性审查,并最终认定其违背了《德国基本法》的一般平等原则。 总结一下,本案对基本权利理论的贡献主要有:首先,对分享权作出了最为详细的论证:认可个人又向国家要求给付的分享权,但个人得像有分享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现有的公共资源,也就是已经由立法机关进行分配后的社会资源;而关于国家应进一步增加资源和完善分配的问题,则主要交由立法机关来处理,个人在司法上的请求权难以获得支持。其次,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国家原则与一般平等原则的关系也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了解西方宪法经典案例的目的在于发展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那么本案对我国有什么借鉴意义呢?主要是在高校招生制度上。 其一,我国高校招生限制的方式是单一的“能力原则”,也即唯高考分数至上。通过对比我们必须承认的是,这种人才选拔机制确实比不上德国的高校招生名额限制的全面。可是,我们也不必自卑,因为,在我国人口基数极大的国情基础上,德国那种多标准考量的方式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我们承认现行高考制度存在弊端,但是它目前的确是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最佳制度。 其二,“能力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平等非常明显。也就是说,高校在各省进行名额分配时,难免会有地方保护出现,造成不同省份考生竞争时的不平等。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范,德国宪法法院对大学招生名额限制的具体举措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三,就是在国家要分配教育资源的情况下,必须要进行高校容量调查。而如今,我国正缺乏有关权力部门作出的统一的,客观的,精确的高校容量调查。 接下来,我来来谈谈读过这起案例以及书中其余案例后的一些零零碎碎的感想。 首先,这是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审判案例。我深深的被其中严密的逻辑所折服,被其中论证的完整性所吸引,我想,这也使法院判决具有了与生俱来的权威说服力。作为一个向往理性的青年人,我学习法学,研究法学的热情更高涨了。 其次,《德国宪法案例选释》这本书里的案例是我们相对陌生的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明显不同于其他民事,刑事案例,审判机关的不同就不说了,宪法案例不但要分配好相关方的利益,还要通过案例发现宪法理论中模糊的地方,不能解决当下问题的地方,进而完善宪法,解决问题,使社会生活的时时处处都涵盖在宪法之下。就比如上述“大学招生名额限制”案中,联邦宪法法院不但判决大学招生名额限制合宪,还要对该限制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将“合法”落到实处。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于发展阶段此类案例不多,因此,学习和研究国外宪法案例的意义就显得突出了。 最后,我还想说的是,无论是“大学招生名额案”,还是这本书中的其余十数起案例,都是在德国法治建设,乃至西方法治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对于我们中国这样一个正逐渐重视法治,完善法治的国家来说,这些案例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可是不得不提的是,毕竟我们的国情有差异,毕竟我们的价值观存在差别之处,所以学习和分析时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能受其影响形成思维定式,更不能盲目模仿相关案例的判决。但愿我这只是杞人忧天,痴人说梦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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