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还将是“理想状态”吗?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时事评论 作者:四川汶川于雅楠(牙木汐)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还将是“理想状态”吗?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证据、讯问制度、补充侦
时事评论 作者:四川汶川于雅楠(牙木汐)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还将是“理想状态”吗?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证据、讯问制度、补充侦查制度等多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见》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非新规,在2011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而此次五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再次重复强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可以看出司法部门对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的重视,是进一步保障个人权利的体现,也是禁止、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手段。“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迫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主要指便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中证据之一的“口供”,也是我们常说的“严刑逼供”,在所以的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最为古老的证据,且十分受重视。为何?因为“口供”取证方式既方便又快捷;而且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是最清楚自己是否有罪的人;再者,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确定侦查方向。因此,一些侦查员为了尽快破案,简化工作,便将取证工作的依托于“口供”上,从而诱发出不少的非法取证行为,也是导致冤案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诸如呼格案、陈满案等冤案错案的背后,基本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些冤案错案暴露出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诸多问题,此次《意见》再次强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对“口供”证据的一种弱化,更是对“疑罪从无”的肯定。另外,《意见》还强调“以审判未中心”的规定,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最后的法院判决,而不是侦查中心,这样所有的证据都将进过司法诉讼环节的再一次检验,对一层防守,就少一件冤假错案。当然,一纸文书的规定还需配合强有的力的实施行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还需要各方的努力及配合,将《意见》落到实处才是重中之重。另外,在还需完善相关责任制度,譬如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申诉渠道,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惩治等等,以彰显司法公正,并实现平衡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这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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