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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我见!

来源:玉品健的博客 作者:玉品健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我见!文/玉品健司法部同时批准了两部新规,可见其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打的是组合拳,要对律师行业进行新的、更为严格甚至是严苛的管理。两部新规尽管是同时批准,但实际上是相继出台:律所新规是在国庆节前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我见!文/玉品健司法部同时批准了两部新规,可见其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打的是组合拳,要对律师行业进行新的、更为严格甚至是严苛的管理。两部新规尽管是同时批准,但实际上是相继出台:律所新规是在国庆节前出现在人们的面前的,那时,律师界群情激愤,全国168名律师联名上书要求审查撤销律所新规;接着,又有七、八百律师和公民联名上书要求罢免相关责任人员。两次活动结束之后,官方没有任何积极回应。兵书上云: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当律师们声讨违宪违法的行为及新规的热情被消耗怠尽之后,司法部再让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面世,这时,律师们已经没有时间和精力以及热情来声讨这部同样违宪违法的新规了。尽管大家的热情已经消耗怠尽,但我们仍然要站出来,坚决表达我们的反对态度。一、两部新规均违反了相关的立法程序的规定有人认为:这两部新规要惩戒的行为,本质上就不该是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所应该干的行为,所以,律师们反对两部新规的出台是没有理由的。问题的关键不是两部新规所要惩戒的行为的性质,而是两部新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法了?司法部的立法主体资格可以对新规里的若干行为进行规制吗?两部新规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进行起草、公示草案、征询意见、举行听证了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进行公布了吗?连立法程序都不遵守,谈何其实体规定?问题的关键不是这两部新规是不是为了“整律师”还是为了“整律师”,还是为了打击“极小部分的律师”或者是为了打击“大部分律师”,关键在于两部新规的出台是否合法。二、两部新规的多处规定严重违宪违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这条规定明确禁止了律师的一些行为。但问题的关键是:第一,通过现行所谓“合法的途径、方式”就足以实现维权了吗?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办假案、假办案、打造冤假错案的事例层出不穷、罄竹难书。当事人穷尽了所有法律途径、历尽了千辛万苦到处告状、投诉、上访之后,问题依然还未能得到解决,司法机关依然不理不睬,当事人又该怎么办?律师又该怎么办?如果禁止律师和当事人通过“非法律规定的途径”维权,众多冤假错案怎么昭雪?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难道就这样纵容司法机关草菅人命、为非作歹了吗?第二,“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是违法行为吗?常识真的不想再科普那么多次了,你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第三,“煽动、教唆”和正常的宣讲法律、普法活动的区别在哪里?律师有义务向当事人宣讲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不是违法行为,律师告诉当事人:公民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是属于宪法权利,这是“煽动、教唆”还是在做普法宣传?“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示威,示威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一个部门规章无权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做出限制和禁止。这样的普法活动也属于“煽动、教唆”吗?第四,违法司法机关难道没有义务承受因其违法行为而所导致的来自人民的抗议和谴责吗?司法机关是神仙组织吗?是上帝机关吗?如果不是,它们就肯定会犯错,犯错就应当允许人民对其进行抗议和谴责。这种常识已经无需再做太多申辩,禁止“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之类的规定分明是官官相卫、划分阶级壁垒。两部新规不少条文均存在上述情形,有的规定得很含糊,简直就是一个“口袋”禁令,什么行为经由司法行政机关解释均可以处罚。三、两部新规的出台有针对性的要打压部分律师开宗明义地讲,这两部管理办法的修订,就是针对“死磕派”律师、“人权”律师最近几年的“死磕”行为量身定做的。“死磕派”律师在违法机关面前是恶魔、是阻碍其办案效率的搅屎棍、是其评优晋升的绊脚石,在权力范围内对“死磕派”律师进行最大化的限制便是情理之中了。很多人因为“死磕派”律师的死磕行为而被撸其官职,臭名远扬,甚至被判刑变成阶下囚,比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原副县长董国生因被“死磕派”律师揭露其户籍年龄、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而停职检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专案组长冯志明,在律师的死磕之下,不但被撸了官职,还被判入狱18年。“死磕派”律师的杀手锏无非是两个:一是在办案过程中死磕其违法之处;二是将其违法之处昭告天下。于是两部新规均明确禁止律师:(1)参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批判已如上文所述;(2)“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这里的问题是:什么是歪曲和误导性宣传和评论?难道不允许其他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对是非黑白的辩明、对事实真伪的辩白本来就是律师的天职,怎能禁止律师对事实和法律做出属于其个人的见解和意见呢?什么又是“恶意炒作”?揭露和批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算不算“恶意炒作”?当这些含糊其辞的概念得不到清晰界定,这些规定都将成为“依法收拾”律师的达摩克利斯之剑;(3)禁止律师“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这里的问题是:“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个案研讨”等方式是违法行为吗?这些都是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范围,一个部门规章能作出限制和禁止吗?如果司法机关本身就是违法的,难道它不该得到世人的攻击和唾骂吗?如果司法制度本身就是邪恶的,难道不该得到世人的非议吗?不分清红皂白地禁止所有律师的上述行为,这样的立法难道不该抵制吗?“死磕派”律师尽管成为违法机关和违法人员的眼中钉、肉中刺,但却是众多冤假错案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大救星。这两部新规的功过,“死磕派”律师的是非,相信不久的将来自有历史的定论。当下的我们尽管无法与庞大的公权力抗衡,但我们将会坚定不移地对违宪违法的行为说“不”,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反对两部新规的理由。
责任编辑:玉品健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