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来源:春暖花开 作者:春暖花开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古法拾遗 【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郑克所著《折狱龟鉴》的内容涵盖侦查之术、定案之法、治狱精神,其中侦查是其主体内容,因此《折狱龟鉴》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侦查论著。对《折狱龟鉴》的研究要抓住古人侦查方法与郑克的论说这
古法拾遗 【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郑克所著《折狱龟鉴》的内容涵盖侦查之术、定案之法、治狱精神,其中侦查是其主体内容,因此《折狱龟鉴》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侦查论著。对《折狱龟鉴》的研究要抓住古人侦查方法与郑克的论说这两条线索,对前者可概括为古代侦查方法类型概要与评析,对后者可概括为从古代侦查方法类型看郑克的察狱思想。(图片来自网络)一、《折狱龟鉴》中的古代侦查方法类型举要与类型评析(一)神明裁判法在《折狱龟鉴》中有少量的依靠超自然力量察狱的方法,表明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古人利用神明裁判来判断真假之象与是非曲直。例如,符融占梦就是神明裁判法:前秦苻融为司隶校尉。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过宿妻家。是夜妻为贼所杀,妻兄疑丰杀之,送丰有司。丰不堪楚掠,诬引杀妻。融察而疑之,问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丰曰:“初将发,夜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复自北而南,马停水中,鞭之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于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燥。寤而心悸,窃以为不祥。还之夜,复梦如初。问之筮者,筮者云:‘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寝。”融曰:“吾知之矣。《周易》坎为水,离为马;梦乘马南渡,旋北而南者,从坎之离。三爻同变,变而成离。离为中女,坎为中男。两日,二夫之象。坎为执法吏,吏诘其夫,妇人被流血而死。坎二阴一阳,离二阳一阴。相承易位,离下坎上,既济。文王遇之囚羑里,有礼而生,无理而死。马左而湿,湿,水也。左水右马,冯字也。两日,昌字也。其冯昌杀之乎?”于是推捡,获昌而诘之。昌具首服,曰:“本与其妻谋杀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是以误中妇人。”[1]这是依靠周易之说、鬼神之法获取冯昌就是杀人真凶的古老的侦查方法。虽然在今天看来这种侦查方法查找犯罪人的方法是纯属巧合,但是我国古人对鬼神充满敬畏之情,宁愿相信鬼神的存在,从而使这种侦查方法获得了普遍的公信力。在《折狱龟鉴》记载如有冤狱,不是天立大雨,便是连年干旱等等,都说明古人在真相难找时,来求助超自然的神明。可以说神明裁判是古代侦查的缘起,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法官的鼻祖皋陶。《论衡·是应篇》记载: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依靠神明裁判的方式在西方早期也有,在基督教经典《圣经》记载了上帝察看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一事是西方最初神明裁判的表征。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作为一种侦查的方法,在人类的侦查史上有其合理性。道理在于:其一,作为侦查最初方法的神明裁判法表明侦查职能往往与犯罪现象孪生,是适应犯罪观念而产生的,有了犯罪这样的观念,侦查的方法也就应运而生。其二,由于受到客观的历史条件的制约和主观察狱智慧的局限,我们不能强求在今人看之不科学的神判法,其可贵之处在于能借用第三种力量查找案件的真相,无论如何,在当时古代人心中实现了正义欲求。其三,神明裁判的方法在中国古代侦审合一的主流体制中,超自然的神明裁判法表现出最初侦查发端的独立性,同样可以看做今天侦查职能独立化的缘起。(二)侦查讯问法随着犯罪现象的大量出现与案件情形的复杂化,古代法官逐渐摆脱神明裁判的方式来察狱,积极地投入到案件当事人的口供获得,因此侦查讯问的方法兴起,并成为古代法官的主要侦查方法。侦查讯问法又可以分为刑讯逼供法与和除刑讯逼供以外的其他方法。在《折狱龟鉴》中有大量的依靠刑讯逼供法来获得当事人的口供,在“释冤”等门中有记载。但在古代,即使适用刑讯逼供法造成冤狱,古代法官仍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从侧面说明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由于纠问制和侦审合一制是古代主流体制,因此必然带来对讯问法的重视,直接导致刑讯逼供法的繁荣。一方面,在立法上刑讯逼供法获得合法性。据史料,在周代的时候,刑讯被制度化了,《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毋肆虐,止狱讼”。秦代法律对刑讯逼供更加明确化了,《封诊式》治狱篇写道:“治狱,能以书从迹而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2]汉唐以后更加具体的规定,《唐律·断狱律》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询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3]这样规定表明:虽然刑讯逼供不是查找案情的最佳方法,但是在古人认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仍然成为法定的主要方法。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获得了生长,施加刑讯成为侦查案件的经常性的方式方法。即使在宋代对刑讯有所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远远超出了法律上的限制,刑讯的多样化与残酷化是古代封建专制主义强化的体现。正像有的学者所说,古代刑讯逼供的盛行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后果,它不仅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而且作为一种主要的侦查方法严重阻碍了侦讯策略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4]但刑讯逼供并非唯一获取口供方法,法官的智慧还体现在与犯罪嫌疑人心理的较量,充分破解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矛盾,进而揭发犯罪事实。《折狱龟鉴·核奸·程颐》记载:程颢察院知泽州晋城县时,有富民张氏子,其父死未几,晨起有老父在门曰:“我汝父也,来就汝居。”具陈其由。张氏子惊疑莫测,相与诣县请辨之。老父曰:“业医,远出治疾,妻生子,贫不能养,以与张氏;某年月日,某人抱去,某人见之。”颢谓:“岁月久矣,尔何说之详也?”老父曰:“某归而知之,书于药法册后。”因怀中取册以进,其记曰:“某年月日,某人抱儿与张三翁。”颢问张氏子:“尔年几何?”曰:“三十六。”“尔父在年几何?”曰:“七十六。”谓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四十,人已谓之三翁乎?”老父惊骇服罪。这是除刑讯逼供法侦查案情以外,古代的司法官吏的智慧体现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中与对其发问中查找案件的真实情况。充分注意研究讯问的技巧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从而获得案件的真实情况,与现代侦查理论中的五项基本侦查策略——利用矛盾、循序渐进、迂回围歼、政策攻心、巧用证据之间存在继承和发展。[5](三)勘验鉴定法在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侦查讯问法可以解决侦查任务,因此也成为古代法官的主要察狱方法。但在案件已经发生,但犯罪嫌疑人却处在未知的情况下,侦查讯问法已经不能保证案件的侦破任务完成,勘验鉴定法可以弥补其不足。这样的情形客观上在侦审合一的主流下,使得侦查和审判在一定意义上得到分离。《折狱龟鉴·释冤下·程琳》记载有关勘验一事:程文简公琳知开封府。会禁中大火,延两宫。宦者治狱,得缝人火斗,已诬服;而下府,命公具案狱。公立辨其非。禁中不得入,乃命工图火所经。而后宫人多而居隘,其烓灶近版壁,岁久,燥而焚。曰:“此岂一日火哉!”乃建言:“此殆天灾也,不宜以罪人。”上为缓其狱,卒无死者。公在府,决事神速,一岁中狱常空者四五。 这种对现场勘验进而发现失火的真实原因,较神明裁判与刑讯逼供获取案情,在客观地再现案情方面迈向了科学化,进一步排除了主观干扰,为侦查破案寻找证据提供了合理依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勘验与鉴定二者结合使用,勘验与鉴定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而进一步还原案情。《折狱龟鉴·释冤上·刘崇龟》记载刘崇龟换刀鉴定一事:刘崇龟在镇。有富商子泊船江岸,见一高门,中有美姬,殊不避人。因戏语之曰:“夜当诣宅矣。”亦无难色。启扉待之。忽有盗入其室,姬即欣然往就。盗谓见擒,以刃剸之,逃去。富商子继至,践其血,洿而仆,闻脰血声未已,觉有人卧于地,径走至船,夜解维遁。其家踪迹,讼于公府。遣人追捕,械系考讯,具吐情实,惟不招杀人。崇龟视所遗刀,乃屠刀也,因下令曰:“某日大设,阖境屠者皆集球场,以俟宰杀。”既而晚放散,令各留刀,翌日再至。乃命以杀人刀换下一口。明日,诸人各认本刀。一人不去,云非某刀。问是谁者?云某人刀。亟往捕之,则已窜矣。于是以他囚合死者为商人子,侵夜毙之。窜者闻而还,乃擒,置于法。富商子坐夜入人家,杖背而已。程琳勘验着火是由于天灾造成一事与刘崇龟注意检验刀伤与刀状,是古代法官的勘验鉴定的典型例证。此外,在《折狱龟鉴》中有记载尸体检验、活体检验以及依靠生活经验侦查案件的情形,例如《折狱龟鉴·证慝·李惠》“击皮见盐,负薪者服”一事等等。表现了古代法官的侦查智慧。从时间上看,勘验鉴定法在周朝就已经出现,但是作为一种制度的规定是在秦朝,《秦简·封诊式》中记载了一套固定的勘验方法,包括范围、程序和技术等等。再到唐律中形成了法官的勘验鉴定责任制度,《唐律疏议·诈伪》中规定:“诸诈病已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6]到了宋代在立法上与实践中勘验鉴定法获得快速发展,最终形成了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正如其序言所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7](四)调查访问法除了勘验鉴定这种主动察狱的侦查方法,还有积极的调查访问法,在我国的历史上经过察访断狱的案例是众多的,表明古代法官并不是消极的坐堂办案,而是主动地查看案情与收集证据,在当事人控告的同时更好地体现了法官的纠问式的断狱体制。《折狱龟鉴·释冤上·司马悦》记载调查访问获取案情的方法:后魏司马悦,为豫州刺史。有上蔡董毛奴,赍钱五千,死于道路。或疑张堤行劫,又于堤家得钱五千。堤惧楚掠,自诬言杀。悦疑不实,引毛奴兄灵之问曰:“杀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曾得何物?”答曰:“得一刀鞘。”悦取刀鞘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乃召州内刀匠示之。有郭门者,言此刀鞘其手所作,去岁卖与邻人董及祖。悦收及祖,诘之,具服。灵之又于及祖身上认得毛奴所服皂襦,遂释张堤。这是利用调查访问法侦破案件的典型例证,是法官的聪明才智、体恤民情、负有自身责任感充分体现,在犯罪嫌疑人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调查访问能填补坐堂办案的缺陷。除此之外,《折狱龟鉴》中还有10余个涉及调查访问的察狱方法,这些案件或是表现为亲自调查或是表现为派人调查,这种调查访问法往往与勘验鉴定法结合在一起使用。侦查讯问法与调查访问法相比,前者的优点使得法官省时省力,因此更多的法官倾向前者,对不能适应案件复杂性;后者正好能适应案件复杂性的侦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前者不足,充分避免了主观归罪的嫌疑,使得侦查方法在查明案情与收集证据上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五)秘密侦查法秘密侦查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调查访问的一种,但是由于其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单列一种类型论述。侦查职能的出现除了由于犯罪观念的产生外,还与古代社会长期的军事战争密切相关,为了深入了解敌情,必须秘密侦查对方的军事动静,这种方法贯彻到治理社会的案件侦破中,使得秘密侦查法获得长足的发展空间。《折狱龟鉴·察盗·张敞》记载利用犯罪人清除犯罪的秘密侦查法:汉张敞为京兆尹。长安市偷盗多,百贾苦之。敞既视事,求问父老,偷盗酋长数人,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偷长曰:“今一旦召诣府,恐诸偷惊骇,愿一切受职。”敞皆以为吏,遣归休。置酒,小偷悉来贺。饮且醉,偷长以赭污其衣裾。吏坐里闾阅出者,污赭辄收缚之,一日捕得数百人。穷治所犯,或一人百余发,尽行法罚。由是桴鼓稀鸣,市无偷盗。这则案例是巧用犯罪人达到清除犯罪组织、打击犯罪,从而达到以偷治偷的效果。《折狱龟鉴·释冤上·蒋常》记载跟踪盯梢的秘密侦查法:唐贞观中,卫州版桥店主张逖妻归宁。有魏州三卫杨正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发。是夜,有人取其刀杀逖,却纳鞘中,正等不觉。至晓,店人追及,刀血狼籍,收禁考掠,遂自诬服。太宗疑之,差御史蒋常覆推。常至,追店人十五以上皆集,人数不足,因俱放散,独留一妪年八十余,晚乃令出,密遣狱典觇之,曰:“有人共语,即记姓名。”果有一人问妪:“使人作何推勘?”前后三日,并是此人。捕获诘问,具服:与逖妻奸杀逖,有实迹。正等乃释。在《折狱龟鉴》中还有大量的利用耳目的方法:上述《折狱龟鉴·察盗·张敞》也可以说是以犯罪人为耳目的破案方法;在《折狱龟鉴·察奸·赵广汉》中涉及到用离间法与告奸法从而成功地侦破案件,是利用群众为耳目的破案方法;同时《折狱龟鉴·察贼·赵广汉》利用专门侦查员的秘密破案法。秘密侦查法是古人侦查方法的升华,在实践中表现出其多样性,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官的察狱智慧。二、从古代侦查方法类型看郑克的察狱思想郑克在考察各种侦查方法类型中,形成了自己的察狱思想。从《折狱龟鉴》开篇按语表示“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至枉滥。此事虽小,可以喻大,故首着焉。”[8]到卷尾,《折狱龟鉴》,终于“矜谨”一门。[9]这就形成以释冤为目标,以严明、矜谨为治狱精神。在这里,郑克把法官的“释冤”放在开篇首要位置,体现了其人文关怀的品质。首先,郑克开篇讲了古之以来的造成冤狱的原因,“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致枉滥。”[10]这里的“负冤”、“枉滥”,多由“疑似”、“不能审谨”、“忿然作威”所致。之后郑克深化了关于冤狱产生原因之所在,[11]官吏的“滥杀”与平民的“枉死”的缘由在于急于结案,更深入追究其冤狱产生的根源是“不审谨”、“遽决”。即使“本非难辨”,但也会由于庸吏“漫不省察”,奸吏“相与为市”导致冤狱。[12]在这里不得不提的是刑讯,刑讯在郑克的《折狱龟鉴》多次提到,但并不表示刑讯是非法的。最早可追溯到《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后代在立法上认可了刑讯的合法性。一方面郑克承认了刑讯的合法,但另一方面看到真正的犯罪人因“耐掠隐抵”从而得以逃脱,而无辜者“掠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的冤狱。所以在郑克的《折狱龟鉴》的里释冤更多的是避开刑讯的。其次,既然郑克看到了造成冤狱所在,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作为执法的官吏如何释冤呢?这里,郑克沿着历史的痕迹“古之察狱亦多术矣”,[13]指出察狱的手段与方法在于“术”。那么“术”能否细化呢?在郑克看来,“术”是包含多种方式。“术”之一在于“冥助”,借助《周易》等儒家经典阐述了“阴阳相推,变化在其中矣”的古代朴素辩证的论点,但也不乏“神灵动君使言”神话色彩。我们研究历史,不是为宣扬我们的祖先,而是为了启示我们正在被压抑中活着的人类。[14]同样,我们探讨古代中国司法官吏的“冥助”的方式方法一方面为了教育民众更好除恶扬善的精神取向和借此保证法律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家族利益,我们古代社会的敬天保民是其体现。我们晓得神判法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力来搜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疑犯吐露实情时,不得不仰赖于神的一种方法。[15]这种利用“冥助”冤狱得释的方法,是古代官吏解决疑难案件的手段并赋予“冥助”以法律效力和功能。 “术“之二在于察其色。指出“察其颜色,多得情伪”。[16]这是司法官员将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到断狱中,以身体外表的变化寻求其心理的变动,从而找到案件的线索。这种方法,后来西周把其制度化,形成“五听”制度,这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些方法是中国古代司法技术的概括和总结。“术”之三在于“色”、“辞”、“情”、“事迹”并用。为此,发出“若辞与情颇有冤枉,而迹其状稍涉疑似,岂可遽以为实哉”的感慨。[17]这正所谓“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进而“疑其诬服者也”。[18]在论一则杀人案“验其尸与所用刃疑之,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时,郑克说这是以“事迹察之者也”。同时针对这样的“术”的方式方法,郑克辩证地提出了 “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情理、气貌。”[19]即不同的“术”更好的结合在一起的察狱思想。“术”之四在于用“谲”。在卷一《折狱龟鉴·释冤》中对比了“用谲钩慝”与“用谲察贼”,从而释冤,无恶于谲也。[20]在评论唐刘崇龟所断一案中,郑克更加深入的指出“换刀者,迹贼之术也;毙囚者,谲贼之术也”。[21]从而论证了针对察狱的对象不同,也就形成了用谲方式不同。这种“谲”的方式往往与以上手段并用,“用谲以擿奸”与“既得其情”。[22]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在郑克看来“辩诬之术有正有谲”,“谲非正也,然事有赖以济者,则亦焉可废哉。”正不废谲,功乃可成;谲不失正,道乃可行。[23]这正好是将“正”与“谲”结合在一起。同时郑克看到了“谲”的不足,“谲”往往会偶然能察狱,但不能作为通常的方式方法,比如“民若狡猾,将反见欺。夫欲核奸,谲不若正”。[24]“谲”不能获得必然性的结论。最后,只有通过“术”而获得的证据,才能使得还原案件的本原面貌,这里就渗透了郑克综合运用多种“术”来察情断狱,那么怎样才能保证作为调查案件事实的方式方法的“术”获得的证据更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呢?郑克在此强调了情理的重要性。“苟于情理有疑者,虽赃证符合,亦未宜遽决”,“盖贼或非贼,证或非实,唯以情理察之,然后不致枉滥”。[25]“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26]“情”乃人之常情、人之表情以至官员凭借经验的主观判断,“理”乃是具有长期的司法实践性和稳定性的客观存在道理。情寓于理中,合二为一为情理,检验证据合乎常情常理,经受时间的考验,在此用察情理与据证据二者结合,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样需要经过司法经验和生活常理补正。同时在获得的众多证据中,郑克强调客观存在的物证要优先于主观存在的人证,郑克在对对顾宪之断案中表示“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27]在评论宋人李处厚验尸获证一案中,郑克表示“凡据证折狱者,不唯责问知见辞款,又当检勘其事、推验其物以为证也。则验伤者宜尽心焉”。[28]这同时强调了要重视具有客观性的物证获得并结合司法经验的理性总结。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承认刑讯获得口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社会里,郑克的客观优于主观的察狱思想尤为难能可贵。用“术”精神在郑克笔下表现为每当遇见“酷吏深文”时能“申析诬枉、抗辞执法”;面对当权者压力时,能“不慑”、“词不挠”。而这勇义也是来自“仁者必有勇”的缘故。[29]所谓“勇”是指“胁之以势而不变者”,所谓“仁”是指“诱之以利而不为变者”。正是“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的道理。[30]即使“冤状难明”或“冤状易见”,但“然苟非勇于义者,岂能奋而为之乎?”[31]这使得勇义对于释冤的重要性显得十分突出了。从以上郑克对于造成冤狱的原因、释冤的手段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以郑克为代表的古代执法官吏的处理冤狱案件的思考脉络,这是“此事虽小,可以喻大”,[32]“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的原因所在。[33]参考文献:[1]《折狱龟鉴·释冤上·符融》。[2]转引自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6页。[3]转引自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2008年第1版,第3页。[4]参见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8页。[5]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9页。[6]参见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2008年第1版,第14页。[7]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1页。[8]《折狱龟鉴·释冤上·孙登》。[9]《折狱龟鉴·矜谨·王延禧》。[10]《折狱龟鉴·释冤上·孙登》。[11]《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记载:宣歙间,有强盗夜杀一行旅,弃尸道上,携其首去。将晓,一人继至而践其血,亟走避之。寻被追捕系狱,半年不决。有司切欲得首结案,乃严督里胥,遍行搜索。会一丐者病卧窑中,即斩以应命。囚亦久厌考掠,遂伏诛。后半年,强盗始败于仪真。狱成,验所斩首,乃瘗于歙县界。彼里胥之滥杀,与平民之枉死,皆缘有司急于得首以结案也。然则追责赃证,可不审谨乎? [12]《折狱龟鉴·辩诬·王长吉》。[13]《折狱龟鉴·释冤上·符融》。[14]参见翦伯赞:《历史哲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15]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85页。[16]《折狱龟鉴·释冤上·辛祥》。[17]《折狱龟鉴·释冤上·辛祥》。[18]《折狱龟鉴·释冤上·李崇》。[19]《折狱龟鉴·释冤下·王利》。[20]《折狱龟鉴·释冤上·蒋常》。[21]《折狱龟鉴·释冤上·刘崇龟》。[22]《折狱龟鉴·释冤上·庄遵》。[23]《折狱龟鉴·谲盗·陈述古》。[24]《折狱龟鉴·核奸·任术》。[25]《折狱龟鉴·释冤下·高防》。[26]《折狱龟鉴·证慝·韩亿》。[27]《折狱龟鉴·证慝·顾宪之》。[28]《折狱龟鉴·证慝·李处原》。[29]《折狱龟鉴·释冤上·李元素》。[30]《折狱龟鉴·辩诬·司马宣》。[31]《折狱龟鉴·释冤下·张昷之》。[32]《折狱龟鉴·释冤上·孙登》。[33]《折狱龟鉴·释冤上·苏琼》。
责任编辑:春暖花开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