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对法院内设机构及法官配置问题的反思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56期 |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对法院内设机构及法官配置问题的反思作者:杨长坡 智利亚编者按:本文第一作者是河南省某基层法院院长,本文原标题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及法官配置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以H省P市十个基层法院为例》,载《公民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56期 |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对法院内设机构及法官配置问题的反思作者:杨长坡 智利亚编者按:本文第一作者是河南省某基层法院院长,本文原标题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及法官配置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以H省P市十个基层法院为例》,载《公民与法》2014年第11期,刊发时仅摘取了原文的前两部分且有所删减。一名基层法院院长,能写作如此深刻且务实的文章,实属不易!在此向作者致敬并致谢!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比较繁杂,不仅影响到法院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也影响到审判职能的发挥。笔者通过对10个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及法官配置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当前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存在臃肿化、官僚化、混同化以及法官资源配置比例失衡等因素,并试图提出解决途径。一、P市十个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现状河南省P市10个基层法院(分别用英文字母表示)2013年度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概况(见表一)表一 P市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情况表(单位:个)10个基层法院都设置了立案庭、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法警队以及执行局、立案庭6个非审判职能机构;有8个法院设置了信访办、计划生育法庭;有7个法院设置了研究室、审管办;有6个法院还设置了后勤服务中心;有4个法院还设置了人大、政协联络办;个别法院还设置了调解中心、机关党总支、妇联,工会等部门。(二)法官资源配置现状10个样本基层法院法官资源配置情况(见表二)1.在编人员情况中,院级领导人数少则8名,多数己达到10名以上。其中,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或执行局长列为院领导的法院9个;有8个法院的非审判职能机构人数超过审判职能机构人数。2.基层法院的中层领导是指被任命为内设机构副职职务以上的干部,如庭长(主任、科长、队长)或副职等。10个法院院级领导和非审判职能机构中层领导数都远远超过了审判职能部门领导数,其中8个法院非审判职能机构领导数是审判职能机构领导数的2倍以上。表二 2013年P市基层法院法官资源情况表(单位:人)3.在基层法院中,院领导和非审判职能机构的法官一般不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这些法官平均占各院法官总数的35%左右。其中有8个法院不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数超过了审判职能机构的法官数;除E法院外,其他法院非审判职能机构法官数都占到审判一线法官数的50%以上。(三)审判效率现状随着法官人数的逐年增长,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量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却在逐年下降且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也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见表三)。表三 2011年-2013年P市基层法院人均办案情况统计表(一)机构设置臃肿化。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设置一直沿袭着行政机关的模式,特别是非审判职能机构设置带有严重的行政化色彩。从表一和表二可看出,10个样本基层法院中有9个法院的非审判机构数大于审判职能机构数,而且非审判职能机构分工越来越细,部门设置越来越多,某些机构可能还有内设的三级机构,如办公室里面的研究室、档案室,政治处里面又设人事科、宣教科等,不一而足。同时,基层法院采用分别设置不同审判业务部门来分流案件最多的民商事案件的方式。如10个样本基层法院中有7个都设置了劳动争议合议庭、道路交通事故合议庭、少年审判庭等专门法庭,这在实践中没有根本解决审判效率问题,没有考虑案件的难易,法官资源利用仍存在不合理现象。二、P市基层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二)机构队伍官僚化。首先体现在法院非审判职能机构人数过多。如表二所示100人左右的基层法院中非审判职能机构人员和院领导均达到50人以上。10个法院中的院领导和非审判职能机构人数均超过了审判职能机构的人数,其中I法院总计94人非审判职能机构人员高达65人,审判职能机构只有29人。非审判职能部门人员比例过大、编制膨胀,容易造成人浮于事,也削弱了审判部门的力量和法官人数。其次,非审判职能机构领导职权扩张。从调查中可知,非审判职能机构的领导,如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在法院的地位很高,这些“高权”机构很大程度上吸引更多的干警加入该部门,以便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政治前途和权力欲望,容易导致非审判职能对审判职能的变相侵入。(三)人员结构混同化。首先,人员类型上非审判职能机构的法官平均占到该机构人数的50%左右,这些非审判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审判职能机构的法官角色容易混同或交叉。一名法官很容易被调配至行政管理部门,反之一名具有法律职务的行政人员也很容易被调往审判部门,这不仅降低了审判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也不利于非审判机构队伍的稳定性,又削弱了审判资源和力量。其次,人员组合上非审判职能机构一般由部门领导、年轻书记员构成,严重地按照科级、科员、办事员的行政模式论资排辈,缺少梯队培养和中间力量;另外,这些人员一般接受法学知识教育,知识结构单一,缺少非审判机构中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