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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7都没什么创新,还指望法院来突破?

来源:水煮法律 作者:水煮法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 本文首发于法律读库(lawreaders)。Iphone7发布了,半睡半醒之间看了一小段发布会直播,看了实在没什么激动眼球的事,只好任由眼皮罢工,继续找周公聊天。现在不讲点创新,都不好意思出来混了。你看,Iphone7明明就只搞了些已经不新鲜的双摄像头、防水、
* 本文首发于法律读库(lawreaders)。Iphone7发布了,半睡半醒之间看了一小段发布会直播,看了实在没什么激动眼球的事,只好任由眼皮罢工,继续找周公聊天。现在不讲点创新,都不好意思出来混了。你看,Iphone7明明就只搞了些已经不新鲜的双摄像头、防水、无线耳机,就给苹果公司吹成了重大创新。不过,这也不能全怪苹果公司,销量下滑,没有创新也要创造创新啊!法院也要讲创新,不讲创新不行,对不起这届人民啊!河南法院就很讲创新,从法官开庭穿尿不湿,到法庭庭长得会做饭,再到神奇的一键通。这不,创新又来了:“非著名主持人”胡伟辱骂河南人被诉一案已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法制日报为此专门刊文——《地域攻击立案具有突破性意义》,表扬河南法院勇于创新,“当头棒喝不良艺人”。这篇表扬创新的文章也很有创新精神:“把本案当成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案处理,没有必要扣上公益诉讼的帽子。至于河南人如果都到法院起诉该怎么办?这属于技术的问题,相信河南法院能解决。”但是,我很怀疑,一贯勇于创新的河南法院真的可以把一个立法问题当成司法技术问题解决。除非《民事诉讼法》也顶个球了。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技术解决不了的问题!根据立案登记制,符合起诉形式要件的应予以立案。因此,这个案件的立案不是问题,也不用想七天那么久才决定做出这个伟大的“创举”。但是,法院立案了,还得实体审理。如果审理后认为不能管,还得驳回起诉。法院能不能管?法院说了算,但不能胡说,得依法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这个案件中后三个条件都没问题。问题在于第一个条件: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什么是“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没说。但是,从立法的整体逻辑上看,这个条件是有限定范围的。赵薇的海报“看”着我,让我觉得不舒服,我就可以起诉要求赵薇赔偿吗?不能。胡伟骂河南人,井水长(本案原告)是河南人,有利害关系吗?有。直接吗?未必。因为胡伟针对的不是张三、李四,而是所有河南人。针对不特定人的共同利益,怎么起诉?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篇文章提到,“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仅包含‘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这一条款作出扩张解释。”不懂法律又喜欢装懂,有时真的会误导群众。这条法律用的是概括式加列举式,在“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后面还有个“等”字,这叫兜底条款。这说明,法律没有排除这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可诉的损害公益行为。但是做了两个限制:一是法律规定,二是机关和有关组织。意思是,法律有规定哪个机关、组织可以针对侵害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了,哪个机关、组织才可以诉讼。这是防止滥诉行为的立法控制。但是,可惜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侵犯不特定多人的名誉权的地域歧视行为可以由哪个机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没有就可以创新吗?那还要人大干嘛!即使这个案件不属于公益诉讼,属于所谓的与井水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名誉权诉讼,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所有河南人都来法院起诉怎么办?现在可是立案登记制,不能以法院忙不过来不立案吧!在美国,针对这种情况有集团诉讼制度。但是,我国只有代表人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是一个人起诉,就当所有人都起诉了,裁判对所有人都有效。代表人诉讼,刚好相反,是很多人起诉,选几个做代表,然后法院发公告,还想起诉的限时团购,过期不候,没赶上这班车的,就自己坐下一班,法院再依样画葫芦。出一道数学题:按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河南省2015年年末总人口为一亿零七百二十二万人。如果每一万个河南人进行一个代表人诉讼,那么河南法院要受理多少个辱骂河南人的案件?这个技术问题,河南法院怎么解决?再假设井水长赢了这官司,赔偿金是给他,还是给所有河南人?如果是给所有河南人,这钱怎么分,怎么给?这些所谓的“技术问题”,怎么解决?难道河南人就白白被骂,无处申告吗?当然不是。但是,法院是司法机关,不能解决立法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得修改《民事诉讼法》,得立反地域歧视法。在立法问题解决之前,要法院搞突破,搞“技术创新”,是瞎整,是胡闹!是越权,是违法!法院的创新已经够多了,就连苹果公司都比不上。比如《民事诉讼法》还没修改,就先整出个立案登记制;比如《法官法》还没修改,就先实行法官员额制。把经人大任命的法官整成“员外郎”,法律依据在哪?依法而治,才是法治!依鄙人之蠢见,法院少整点没用的创新,多做点实在的事。该干啥干啥,扫大街、拍电影什么的都是不务正业!一千个没什么卵用的司法创新,不如一篇可引为范例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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