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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点,我们来深入谈谈化学阉割是否应该采用!

来源:律事通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近年来,通过媒体报道,我们会发现,全国各地的性侵案件频发。幼童性侵案件总是以一种令人发指的“姿态”存在。通过数据分析,我们会发现,国内的性侵事件甚至呈逐年上升姿态。提到强奸犯,大家都咬牙切齿,有人说杀了他们才解恨,有人
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近年来,通过媒体报道,我们会发现,全国各地的性侵案件频发。幼童性侵案件总是以一种令人发指的“姿态”存在。通过数据分析,我们会发现,国内的性侵事件甚至呈逐年上升姿态。提到强奸犯,大家都咬牙切齿,有人说杀了他们才解恨,有人说阉了他们会更好,当然这个“阉”是指化学阉割。那么,问题来了,性侵案频发,化学阉割是否应该被采用?我们一起从国外立法例中寻个究竟。‘’死亡只是另一种开始,忘记只是因为痛苦或错误。请把我的身躯用烈火焚烧,那化成的灰被海水洗涤,净化的灵魂在忏悔,继续聆听……这首“诗”是山西一个13岁的小女孩,他在父母离异后被亲生父亲强奸,之后于2015年10月5日,从36层高楼跳下身亡,在跳楼前写在作业本上的。 近年来,中国性侵案频发,尤其是女童性侵案,每次曝光都刺痛着公众的神经。甘肃临夏女子因凌晨搭“黑”车遭6男子轮奸;湖南省石门县13岁女孩遭4人轮奸;四川开江禽兽姑父性侵6岁侄女达一年;西安市一家幼儿3岁幼女遭性侵;山西长治8岁女童遭体育老师性侵…… 究竟这样的恶性事件有多可怕?◆ 我们来看几组数据吧长期从事防性侵教育的公益组织----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3--2015三年间,全国各地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共计968起,受害儿童超过1790人。2015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日均达到0.95起,几乎每天就有1起发生。今年,曝光的相似案件与去年同期持平。“女童保护”统计,2015年公开报道的女童遭性侵案件的受害者中,0至7岁的有58起;7岁至12岁的有115起;12岁至14岁的有123起,7岁至14岁受害者占比达70%。另外,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相关案件出现的频次也较高。经查阅发现,仅仅在十月,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公开的猥亵或者强奸幼女案就有近10起之多。◆ 现实情况不容乐观我们不禁感到害怕,这还仅仅只是曝光的,那因为种种因素未被曝光的受害人是不是更多呢?社会与学界的共识是,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大部分性侵儿童案难以被公开。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曾经表示,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是1比7。也就是说,一起性侵儿童新闻的曝光,或许意味着7起案件已然发生。一方面,女童遭到性侵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儿童人身安全的关注,儿童的生存状况会有所改善,嫌疑人也会得到法律的惩治,但是我们通过上述数字会发现,保护女童的工作仍是任重道远。◆ 他国情况而同时今年印尼也发生多起残忍的性侵案。14岁女学生在放学路上被12人性侵致死、2岁半小女孩被邻居性侵后杀害、还有一名18岁的女工被轮奸后杀害。面对社会上的公愤,印尼总统准许法官判奸杀犯死刑,并敦促国会尽快讨论《阉割法》。而此消息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于是产生了以下两派观点。◆ 第一种,赞同“化学阉割”。很多人都认为,我国的性侵案件如此高发,为何不采用“化学阉割”进行惩罚呢?尤其是大众对于强奸犯这样的重犯、累犯都是咬牙切齿的。大众认为我们应该对性犯罪予以最大惩戒,长期实行化学阉割能有效减少性犯罪,并最终杜绝性犯罪。而且,加重的处罚方式可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具有大力度的威慑作用。同时,化学阉割是采用药物的方法抑制性欲,让其无法勃起,失去一定时间的生育能力,并不是做绝育手术或者摘取性器官,因此这对性侵者本身不会构成巨大的人身伤害,但是却可以达到减少其人身危险性的目的。美国多个州均已通过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欧洲的瑞典、挪威、冰岛、丹麦、英国、法国也纷纷引进此项惩罚措施,允许在罪犯自愿的基础上对其实行化学阉割。波兰甚至立法强制对强奸犯实行该惩治手段,而韩国则成为第一个引入的亚洲国家。实行化学阉割,究竟对降低犯罪率有没有作用?据瑞典、挪威、冰岛和丹麦四国的数据显示,实行“化学阉割”之后,性侵儿童的案件减少了87.5%。这说明化学阉割对降低性侵犯罪有一定作用,可是这是长久之计吗?据加拿大学者汉森对近2.9万名性犯罪者的跟踪研究,在4-5年内,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概率为13.4%;在15-25年内,其尽管已经接受过“化学阉割”,但是再次犯罪率却高达35%--45%.因此我们不禁质疑,如果想要彻底杜绝再犯,化学阉割似乎也不是良法。◆ 第二种观点则是,不赞同“化学阉割”。首先,印尼医生协会称,化学阉割不仅不能治疗恋童癖,而且侵犯人权,性侵者也是人,即使犯罪,我们也应该维护他应享有的人权。其次,我们无法保证性侵者被化学阉割后不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他们可能会对受害者家庭施以毒手,甚至是将仇恨发泄到整个社会,那样不仅无法降低人身危险性,反而是更大的社会隐患。第三点就是,我们无法保证每一次的案件审理都是正确的,假如产生了冤假错案,而我们却向无辜入狱者实施了化学阉割,那又该如何补偿他们呢?化学阉割确实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未实施,但是考虑到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今年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特别提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拟从受害者满18岁开始计算。其实,对犯罪分子的惩戒无论多重都无法弥补被性侵者的伤害,我们要做的,不应该仅仅是关注如何惩治性侵者,而是要思考如何降低发生率。◆ 对于这一点,各国也在纷纷寻求最恰当的方式降低犯罪率。韩国:为严惩儿童性犯罪,韩国政府曾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今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娈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阉割,为期3年。韩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日本:援助交际常常导致性犯罪。为此,日本早在1999年设立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美国: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随后该法案在美国各州普及开来。“梅根”法案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美国,警方对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打击始终严厉,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多国采用“去势”刑罚:从60年代开始,欧美各国就曾考虑对强奸犯用阉割去势来取代服刑,并开展了各项实验。在一些国家,强奸罪的惯犯如果想要假释,就必须先去势。去势有两种:一种是永久的(手术阉割),一种是临时的(注射药物)。澳大利亚早就立法批准了,因为有82%的居民同意这一法案。德国在1969年立法,根据该法,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药物去势。瑞典在1993年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去势。美国加州早在1996年就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1997年,佛罗里达州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对要求假释的重犯强奸罪的犯人实施去势。2009年11月,法国开始了一项对服刑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的试验项目。女童遭性侵,不仅暴露了家长监护的缺失,也折射出防性侵教育的不足。有的父母完全没有考虑过孩子可能存在的危险;有的父母在孩子怀孕很长时间才发现,而且没有往遭性侵的方面想;很多孩子遭到性侵后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些都反映出父母防性侵意识的薄弱。保护儿童,最重要的是“防治结合”,尤其是提高孩子和家长的防范意识。 法律在一步步完善,一套法律的变更和完善背后牵动着无数的体制和利益,我们不可操之过急,只盼社会昌明,这般的恶性事件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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