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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犯罪案例研究的功能——在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来源:法眼人生 作者:法眼人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犯罪案例研究的功能 ——在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卜安淳 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所谓犯罪案例,只是犯罪案件中较有影响的案件。研究犯罪案例可以有多种视角和多种功能。我这里谈两点粗浅的看法。 一、发现问题 以研究犯罪案例来发现问题,可以发现多面向
犯罪案例研究的功能 ——在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卜安淳 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所谓犯罪案例,只是犯罪案件中较有影响的案件。研究犯罪案例可以有多种视角和多种功能。我这里谈两点粗浅的看法。 一、发现问题 以研究犯罪案例来发现问题,可以发现多面向多层次的问题。(一)真相问题数年来,我比较关注有社会影响的犯罪案件。从孙大午案到吴英案,从杨佳案到邓玉娇案,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从马加爵案到药家鑫案,从习水案到宜宾案……但我很少就案情内容和犯罪性质说看法。原因其实很简单:我感觉,案件的事实真相很难查明,关于案情真相的媒体报道很难准确。一句话,犯罪案件真相难明。司法裁判中最难的方面其实不是法律适用,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把握和判断。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王子发案,杜培武案,邓玉娇案,梁小米案,吴英案,……都让我们领教:案件真相的查明是多么令人不敢奢望的事情。现实中,我们对案件真相能否查明一直持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我们希望查明案件真相,以便于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司法裁决。所以,我们创生出相关的理论,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如真相还原、情景再现,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另一方面,案件发生后,无论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还是侦查人员,对案情的回忆、诉述、报告都不可能完全符合案件情节的真相,进入法庭的案情叙述更可能因诉讼的需要而远离案件情节的本真事实。而对案件内容的媒体报道,因报道者对内容的取舍和情感的注入而更加失真。并且,不可能克服的技术性失真还只是案件真相难明的次要因素,案件内容真相难明的主要因素是人为的歪曲,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的有意歪曲,甚至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的有意歪曲,当然也可能有媒体报道者的有意歪曲。歪曲案件真相的原因各色各样,歪曲造成的问题和结果也各色各样,但对我们认知案件事实真相会造成更大的困难,是相同或相似的。犯罪案件真相难明,自然造成司法裁判难以准确。并且,假如我们依据真相不明的诉讼和司法,甚至依据歪曲真相的媒体报道,从事犯罪案件研究,我们的研究和结论就难以准确。(二)社会问题犯罪案件真相难明,这本身就是个社会问题。人为歪曲案情事实,更是涉及许多层面的社会问题。媒体报道难以准确也是一个方面的社会问题。所以,研究犯罪案例,对于我们认识社会的许多方面的存在问题,是个很好的途径。从邓玉娇案、小悦悦案看社会道德问题,从杨佳案(及其社会影响)、系列幼儿园行凶案看社会心态问题,从许霆案的判决、邓玉娇案的判决看社会舆论与司法判决的关系问题,从系列幼儿园行凶案发生后政府的应对举措看社会政策与犯罪事件的关系问题,……都应该是可行的研究路径。从犯罪原因分析的路径看,各种犯罪案件的产生源于各种社会问题。有时,一个犯罪案件的产生也是源于多个社会问题甚至众多的社会问题。我们可以把犯罪案件的产生看做是社会秩序网络结构中某个结点上出现了断裂。每一种断裂都是一种社会问题,越是重要的网络结点上出现问题或是多处网络结点上出现问题,就越可能出现犯罪案件。所以,从犯罪看社会,从社会看犯罪,犯罪问题就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某方面的激化就是可能成为犯罪问题。 先前犯罪学高峰论坛中讨论过的社会敌意问题,就是一种可能促成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问题。 (三)法制问题 犯罪案件多发,且越来越多地出现重大、特重大犯罪案件,已经反映出我们的法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最起码说明,我们的法制在犯罪预防上存在问题。前面谈到的案件真相难明问题,其实包括着侦查工作上的问题、审判工作上的问题。犯罪案件中可以查明的内容查不明,有侦查能力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有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还可能有执法腐败方面的问题。司法裁判中除了有类似的问题外,还有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事实不明而适法处罚釀成问题是一种司法问题,事实大致分明但错误适用法律,又是另一种司法问题。这后一方面的问题还常常涉及立法问题小悦悦案公诉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被诉方辩称,案件发生交通道路,只能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显然辩方是对的,诉方适法有问题。但为什么公诉方要这么做?因为后一罪处罚轻,以前一罪处罚肇事者才感觉合适。这形式上是公诉方适用法律存在问题,实际上是立法上存在问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本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为什么要单设成一个刑罚轻得多的罪?这应该属于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四)法学问题犯罪案例研究,还能发现相关法学理论中的存在问题。邓玉娇案的案情到底如何,我今天仍然不知其真相。但既然司法判决邓玉娇是防卫过当,为什么又定她故意伤人?防卫过当只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法学理论界许多著名人物都说这样一个判决好。我认为,这里边应该存在法学理论研究上的问题。类似的例子还有嫖幼奸幼的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奸幼无论通奸强奸都视同强奸,嫖奸是通奸之一种,当然应当视同强奸。但只嫖幼而未奸幼者只能定嫖幼罪。司法中多个嫖奸幼女案件定为嫖幼罪而不定为奸幼(强奸)罪,是对嫖奸幼女犯罪人的故纵。但一些相关学者却致力于谴责立法中嫖宿幼女罪的设置,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学研究中存在问题。 二、探讨对策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探究问题原因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骤。但即便真的认清了问题的原因,要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还是相当困难的。我们的研究往往是探讨针对犯罪问题的一些对策,只能提供一些解决犯罪问题的思路。如,针对犯罪案件真相难明的问题,(1)我们需要在理论上明确,任何一件事情一旦处于过去时,都不可能做完全真实的还原,也不可能做完全真实的认知,更不可能通过语言文字图表图像等做完全真实的内容转述。因此,(2)我们需要建构一种法律学上的认知模型,通过这类的模型明确我们认知案情事实的标准,即明确:我们只要了解到案情内容中那些个关键点,就可以确定法律上的案件事实。因此,(3)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工作技术规范。当然,这些都只是技术层面的东西,要真正克服犯罪案件真相难明方面的问题,(4)我们更需要在刑事执法和司法上严格地落实诉讼程序,并且(5)加大刑事诉讼工作中的反腐力度。犯罪案件所涉及、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更是多层面的,自然需要在社会的各个相关层面具体解决,犯罪案例研究能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就很有价值了,即便只是从犯罪案例研究中发现一些社会问题,也已经是做出贡献了。犯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法制问题,与我们的距离近得多,但如何解决立法中的问题,如何解决执法、司法中的问题,我们的研究也只能提供思路,至多是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具体的操作非研究者职权能及。即便是法学理论中的存在问题,许多方面也非犯罪案例的研究者所能亲力解决,也只能提出一些看法和思路。犯罪案例研究与研究者关系最密切的,也可能是研究者最需要提供切实解决办法的,应该是如何防控犯罪,如何遏制犯罪案件的多发,如何遏制重特大犯罪案件的多发。从犯罪学角度看,研究犯罪案例,探讨犯罪问题,寻找问题原因,最终目的就是要探讨防控犯罪的策略方法。但是,既然犯罪案件发生是多原因的,并且多原因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多层面地解决,犯罪案例研究者所能提供的防控犯罪的思路也只能是在指明犯罪问题多原因需要社会多层面解决的前提下,就相关法制内容提出一些对策性的思路,以供承担相关职权的执法者、司法者在具体的防控犯罪的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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