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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综述

来源:haohao今日之时弊,唯有中和乃达 作者:haohao今日之时弊,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轩研习社 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国际研讨会 ──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综述(转)张明新 2007年11月12-13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承办、中央民族大学协办的“理性与智慧:中国传统法律再探讨”国际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
法轩研习社 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国际研讨会 ──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综述(转)张明新 2007年11月12-13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承办、中央民族大学协办的“理性与智慧:中国传统法律再探讨”国际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在秋高日暖、风轻云淡的南海之滨珠海市举行。来自中国大陆、中国澳门、美国、德国、日本与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150余位学者参加了会议。这一会议的主题是2006年在北京举行的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主办的“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的继续和深化。围绕会议主题,与会学者侧重于中国优秀法律传统的发掘、分析、总结和概括,旨在深入研究、全面分析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制度理性和法律智慧。会议的研讨主要集中在阐释和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理论、文化;考证和探究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司法适用技术等方面;亦涉及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习惯法与少数民族法、传统法精神、原则在近代的延伸,传统法意识对于近代中国法律改革和秩序构建产生的影响等。与会学者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和学识特长出发,就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争鸣。笔者结合会议论文和会议现场发言,对本次会议综述如下。 一、传统中国法制文明的哲理睿智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主持,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朱勇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西南政法大学陈金全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高浣月教授,中央民族大学苏钦教授,美国学者包恒教授在开幕式上分别发表了言简意赅、精到热情的致辞。在简短而隆重的开幕式后,大会进入了主题发言。大会主题发言由吉林大学霍存福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法律史学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张先生发言的题目是《论中华法制文明》,认为中华法制文明是中华民族摆脱野蛮、走向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华民族在法制实践中所创造的积极成果,与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相比较,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虽不为最早,但却是唯一没有中断的,它所拥有的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发展的途径,使它具有鲜明的特殊性与典型性。中华法制文明对周边国家立法建制影响的时间之长、内容之深广,均为世界所少见。为此,张先生提出以下三点:第一,中华法制文明的多元性与统一性;第二,中华法制文明是理性的结晶,从未受到宗教的控制;第三,中华法制文明具有跨越时空的内涵。最后,张先生简要谈及中华法制文明的转型,强调这是近代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面临西方法制文明的冲击和挑战不得已而发生的历史转型。[1] 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勇教授在主题发言中认为,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功能在于建构稳定的秩序,实现国家统治和社会控制;具体实施方式则受不同背景、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传统中国在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主流价值观作用下,人们通过放弃和让渡某些权利而获得特定共同体的身份和资格,因而享受共同体提供的利益或利益期待。正是这种利益或利益期待的存在,共同体促使个体之间形成了有利于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和谐关系,这种和谐乃是追求更少争端的秩序,即稳定、无争的等级制度与身份社会。由此,朱教授提出了一个引起了许多与会学者关注的命题:即放弃权利,获得利益,实现和谐,乃是中国传统法律实现国家统治和社会控制功能的主要路径。[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主题发言以一连串设问开始:国家是什么?国家为什么?国家干什么?国家当如何?他认为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构成了中国古代的国家观念或国家理念。这些观念或理念,是在中国古代特定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生长出来的,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特性和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范教授梳理出八种中国古代国家理念,八种理念所体现的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可以概括为“天下──国──邑──家”四重结构。与这种政治模式或观念结构相对应的上述八大基本政治理念,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国家属性和中国古代政法模式特色的关键。[3] 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的主题发言从微观着手,以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为例,探讨了中国古代律典中“条标”演进概况及其学术与实践意义。他以97年刑法修订后的法律文本仍未设立条标,而一些地方立法(如上海)却设置条标的对比为切口,认为条标在立法学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希望通过回溯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之条标演进史,为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镜鉴。通过这种微观的比较考察,我们亦可窥见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理性和智慧。[4] 中国政法大学张中秋教授的主题发言探讨了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问题。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法学原理出发,重新思考传统中国法的原理及其价值。他认为传统中国法的原理可称之为道德原理;并从价值与理念、原则与规范、感觉与态度三个层面,对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的内涵进行解读,这种道德原理呈现为除三纲以外的仁、义、礼、智、信的法律结构,它构成了传统中国法的立足点,关涉“人”、“法”与“社会”这三者的协调关系。最后,张教授提出立足于道德原理的传统中国法,在对人与法和社会这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其宗旨是肯定、保护和追求有德的人、向善的法与和谐的社会;由于这些价值本身植根于善的道德,因此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适性和持久性;而且与西方法的自由原理相比较,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亦永有其价值,因为两者都是人类必需的。[5] 大会主题发言阶段的最后一位学者是任职于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的德国学者陶安博士,他的报告题目是《试探“断狱”、“听讼”与“诉讼”之别》。他从近代中国遭遇西方法律文化冲击、引入领事裁判权等问题入手,指出这是近代西方司法理念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一种误解与强加;而近年来许多日本学者根据居延汉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的汉代文书资料对中国汉代法律史中诉讼法的研究成果,或多或少都给人以削足适履、盲人摸象之感。鉴于此,他从传统法律文明的源流入手,着重于汉代文书的结构分析,探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中的“断狱”和“听讼”、“诉讼”之别,认为断狱和听讼两种程序是执行行为,而不是诉讼行为。然而,在他看来,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虽然未必一定是“诉讼”之路,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是一种“法”的道路。只是这种纠纷解决更依赖行政机构和行政能力,如果一味寻找可以和西方的裁判比较的制度,可能会忽视古代中国这种非凡的行政能力。[6]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思想、理论与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在两千余年的传承发展史上,群贤踵继,代有人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法律学术与法治事业在世界法制文明史尤其是东亚法制文明史上数度光彩夺目,其成就亦蔚为大观。在中国法律史学会历届年会研讨中,中国传统法律的思想、理论和文化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次会议上,这一话题仍是许多学者继续着力探究的主题之一,且又有卓见新知。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广安教授认为,法典是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主干,正确认识传统法典的作用,对认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和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传统法典的主要作用在于教化、警示、威慑,在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减少诉讼案件的出现,减少司法判决的出现。这才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共同的治国理想和立法思想。为适应这一治国理想,中国传统法律自有其独特的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7] 黑龙江大学的孙光妍教授认为,从法哲学的视角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着忠孝、诚信、贵和求安、关注生命、化解争端等内容丰富的和谐精神,这些和谐精神的法制实现即是协调和平衡德与刑的关系、礼与刑的关系、君与民的关系、吏与民的关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精神,所追求的乃是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一点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8] 中国政法大学崔永东教授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儒家法律文化既是一个观念系统,也是一个制度系统。作为观念系统的儒家法律文化是一个包括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治国方略及犯罪防治策略等等在内的理论体系。崔教授认为,和谐与人道体现了儒家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它是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根基。[9] 中山大学的任强教授认为,儒家文化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主流文化,已经深深融入我们的精神,化入我们的生活,虽然儒家法哲学中的“人治”、“等级”等思想与现代化法制难以契合,但并不意味着儒家法哲学中的内容全都与法治思想相冲突,以建立法治社会为理由全面否定儒家法哲学是站不住脚的。儒家法哲学构建了中国人的生活内容,其中的道德法则、亲情伦理、“诚”、“信”、“息讼”等内容完全能够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文化资源,用儒家法哲学具体回答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这才是儒家法哲学在当代中国的真正价值。[10] 中国政法大学郭世佑教授和李在全博士认为,近代中国的“中华法系”(包括“重建中华法系”)话语隐藏着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和抗战语境等多种复杂的因素,而其中的主导因素是民族主义。近人对中国传统法制进行“中华民族”化的历史叙述,却不自觉地陷入西方的话语逻辑之中,即用“西方”来反对西方。我们虽无法将民族情结从自身思维中全部剔除,但也必须意识到,民族情结之下的“学术”未必纯然是学术,也并非所有非学术的因素都是坏的而应予以摒弃。[11] 武汉大学的陈晓枫教授认为,中国法律文化心理包括法律文化价值系统、思维方式、致思途径,和情感方式,是行为的指令性系统。若法治建设缺乏法律文化心理上的认同和支撑,法律也会失去其持久的实现动力,并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因此,对中国法律文化心理进行研究,正确认识法律文化心理对行为的指令性作用,引导法律文化心理进行必要的转型,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在同一法律文化模式下,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也有一定差异,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心理,以及我国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有利于促使多元法律文化心理的融合与和谐。[12]中国政法大学的张生教授从社会秩序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民法”进行了解读,认为所谓的中国“古代民法”,应该是社会结构与规范功能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古代民法”中的习惯及其他规范形式,虽然不能完全适应是近代生活的需要,但是它们是在中国社会长期发展中积淀形成的,承载着我们民族的价值理念与秩序观念。自近代以来,完全抛弃这些形散而神不散的规范,就等于割裂了近代与传统的联系,并对今日中国法治秩序的形成产生了负面后果。[13] 江苏警官学院的卜安淳教授认为,汉字作为可以记言记事表情达意的方块文字,它的发明适应了君王的社会治理,弥补了君王仅“以言语为约束”或“结绳而治”的不足。文字一产生就成为君王治理的重要工具,专设史官以文字记录君王言行成为政权法制的重要内容。从仓颉文字的推广可知君王对文字规范的重视,而文字更有助于规范其他方面的社会制度。文字的统一促进和强化了法制建设,而法制的发展和强化又促进了文字的进化。中华法系有其特殊的内涵,中华法系的特殊内涵与汉字的特殊性质应该具有密切的关系。[14.]在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思想、理论和文化这一会议分主题的研讨中,还有沈岚讲师讨论了儒家“礼乐刑政”治国方略中的和谐观及其启示;杨师群教授探讨了中国传统法律中荀子法律思想的重要影响、贡献及其流弊;郭成伟教授和姜登峰博士生则着重探讨了荀子“性恶”论法律思想;于建胜教授以清末修律为背景研究了劳乃宣的活动及其法律思想;硕士生承桂萍对管子、商鞅、韩非等法家的农本思想进行了比较研究。这些学者和同学的研究成果都给人以启发。[15] 三、中国传统法律的实体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所蕴涵的理性与智慧不仅体现在宏博深厚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与法律文化之中,也同样落实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实体制度上。与会学者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剖析梳理,使得其中的理性之光与智慧之果更加清晰地呈现于世人面前。首都师范大学的邱远猷教授以“慎刑恤杀”思想、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三元互动关系为核心内容,以古代与现代的传承与发展为历史轴线,较系统地论述了从“慎刑恤杀”思想到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发展演变过程。这一命题可分为四个问题:一、“慎刑恤杀”思想是我国历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二、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三、革命根据地的死刑复核制度;四、新中国死刑复核制度。在不同时期,死刑复核权限曾有不同规定,其中有将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与解放军军事法院。这就导致全国各地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违背司法公正的要求,不符合现代国家“法律保留原则”。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充分显示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政理念和现代法治的价值诉求。[16] 厦门大学的周东平教授通过对法学中拟制之义及我国刑法发展历史中关于拟制的相关规定的研究,认为刑法中的拟制在我国刑法史上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刑罚拟制时期;二是犯罪拟制时期。依据现代刑法理念,法定拟制存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背离,对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逆动,并造成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虚置。故不能单纯依据其历史性就当然地肯定现行刑法分则界域内法定拟制的正当性。[17] 华东政法大学的王沛博士探讨了近年来新出土西周青铜铭文、战国简牍资料和秦汉魏晋文书等法律史文献研究的新动向,认为新近出土的、主要集中于魏晋以前各类法律文献,其价值之大,令人震惊。当今学者若能奋发图强,使之成为一代之学问,则亦无愧于此种天赐的机遇了。王沛博士的论文和发言,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史和学术史研究极具方法论的启示和资料运用上的新意。[18] 日本皇学馆大学的荆木美行教授介绍了日本著名中国法律史专家大庭修博士,在对中国古代特别是汉代法制史的研究,对以唐代为主的告身的研究,以及对日本江户时期从中国引进的中国书籍的研究等三大领域取得的出色成果,认为日中两国的研究人员如果相互充分吸收对方的研究成果,就可以期待更进一步的研究进展。[19] 韩国学者庆北大学的任大熙教授梳理了中国传统法律中“存留养亲”制度的变迁,探讨了这一制度的意义,认为“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所独有的法律运用办法,这一制度可以体现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而且这一制度的存在,使老、疾、尊长得到奉养,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稳定,更有利于感化罪犯,更有利于传统社会统治者进行圆满统治,具有明显的“理性与智慧”之光。[20] 南京大学的张仁善教授从法律与社会的调适角度探讨了民国时期亲属法、继承法对家族法律制度的变革问题,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家族制度变革从政治、社会、立法、司法等层面全面展开,直接效果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的制定颁布及司法上的实际运作。尽管民国时期家族制度的变革还存在诸多不平衡性或差异性,总体趋势则是渐进改革,全面推进。家族制度的变革特征体现为:政治引领风气,社会缓慢跟进,立法实施保障,司法调和新旧。[21] 徐州师范大学的张明新副教授探讨了传统时期中国法律教育制度和法律意识传播体系问题,认为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社会大多数民众相应的法律意识的支撑,法治的健康成长必须得到民族文化传统某种程度和形式的认同。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学校的法律教育和儒家思想教化、家法族规的熏陶、乡规民约的约束、日常读物中所包含的道德法律意识浸润、地方士绅行为的影响以及官府衙门的审判调处等司法活动,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国法律意识传播体系。作者认为系统地分析传统中国社会基层民众认识和接受法律知识的途径、方式和面对法律的基本态度,揭示其作用机制和变迁规律,有助于我们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目标和手段进行反思,进而为当代普法的有效开展提供借鉴。[22]在会议的这一分主题的研讨中,还有李雪梅副教授对中国古代教育碑刻中的法律信息进行了梳理,探讨了其对研究中国古代教育法律发展的意义;萧伯符教授和易江波讲师以现代性视野观察法家传统,讨论了韩非君权论中的理性因素及其限度;曹旅宁教授对里耶秦简《祠律》进行了考证阐述,探讨了秦王朝关于宗教事务的法律及其历史作用;李青副教授从君臣关系、官民关系切入论述了监察法制与唐初和谐盛世的关系;桂万先博士生分析论述了民国初年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实践情况。这些成果都对各自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考察分析,许多观点都足以启人思绪,拓人胸襟。[23] 四、中国传统法律的技术与程序 中国传统法律的理性与智慧不仅蕴涵于静态的实体法律制度中,它还通过动态的法律实施过程得以落实和表现出来。一种法律的具体司法技术与程序最能影响其实施效果,也最能于细微之处反映其发展程度及与社会契合程度。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的技术与程序也成为与会学者们热论的又一个分主题。河南大学的陈景良教授立足于宋代民事审判实践,选取《名公书判清名集》中的民事案例为素材,考察了宋代司法传统的叙事及其意义。陈教授认为,宋代的民事审判中,“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分清是非,依法律条文及法意为依据进行判决是其首要的准则,故宋代司法传统是典型的成文法传统。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传统与现代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中国古代是一个成文法传统极为悠久的国家,法官在审理刑、民案件时 “参酌情理”,只是对“依法给断”原则的补充,而不是颠覆,更非“卡迪司法”。[24] 中国政法大学的屈超立教授则探讨论述了宋代民事审判中的刑罚问题,发现宋代民事审判基本上不能使用刑讯和刑罚手段,这是当时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区别之一。据此,屈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有着不少相同之处,但是由于它们的任务、目的和调整对象不同,就决定了在审判原则和程序方面有各自的特殊性。这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刑罚手段的问题应该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25] 胡震博士认为,在帝制中国时期,司法只是社会治理的各种手段之一,社会控制的最高价值是秩序。如深入到案件的司法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诉讼当事人为了各自目的,会采取诉冤、诬告、越诉、缠讼、过激行为等诉讼策略以引起官府重视或对其施加压力,从而谋取判决结果中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官方来说,如何处理一件案件,不仅是单纯的弄清事实、依法判决的合法问题,更是一个如何平息讼争的合理化过程。“息讼”是由国家意识形态中支配性的“无讼”司法观念和官僚系统及司法体制内的各种制度性因素共同决定的。[26] 北京大学的李启成讲师以民国初年大理院审理祭田案件为中心,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了民事权利在近代中国的生成过程,认为民初大理院通过对祭田案件的审理和制作相关判例和解释例,创立了一套包括祭田设立、管理、收益分配和处分等领域的规则体系。透过这规则体系,祭田关系人对祭田的诸多民事权利得以确立并最终生成。在近代中国,民事权利体系的生成实真正奠基于单个权利的落实之中,民初大理院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27] 中国政法大学的林乾教授通过道光八年发生在江苏武进县的讼师庄午可聚众抗法案的剖析,比照“激变良民律”的法律适用,对清代聚众行为的法律控制做了一些新的解读,认为通过此案可以反映出,清代自嘉道以后,国家的行政权力越来越弱化,突出表现在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同时有法不依,执法能力软弱无力。基层官府力量的薄弱不能适应突发聚众行为的处理。[28] 中山大学的徐忠明教授以清代同治年间《杜凤治日记》为中心,考察了同治十年一个知县的日常活动与司法裁判,认为日记或传记对于传统中国司法实践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是值得讨论的法律史学术问题。[29]在本专题中,还有南玉泉教授探讨了汉唐律的罪数与处罚问题;郑显文教授分析论述了唐代诉讼活动中的翻译人问题;王宏治教授探究了唐代死刑复核制度;肖建新教授研究了宋代科举责任追究问题;付春杨讲师从清代司法实践中对相邻权确认入手探讨了传统司法技术的智慧;杨晓辉博士对清代妇女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进行了研究;吴欣副教授对清代“抱告”和清代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进行了研究;日本学者赤城美惠子教授深入分析了清代的秋审机构与秋审条款;顾元教授研究了大法官会议与民国宪法解释制度;张洪林教授探讨了民国时期四川盐井契约纠纷的成因;等等。许多研究达到了新的深度,许多观点很有新意。[30] 五、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习惯法和少数民族法文化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是多样性的大一统民族,中国传统法律是集各族人民法律智慧共同缔造而成的。习惯法和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是中国法律史学者关心的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冠梓研究员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多元特征,而且其内涵比文化多元更加丰富、复杂而深刻。按照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中国民族地区的法律首先或者说至少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国家制定法(简称国家法),二是民间法。二者并不必然存在矛盾,只要这些法律制度、规范之间形成互相补充、互相支援的层次结构,非国家法照样可以在国家法律的宽容下获得二者的统一。用已有的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和模式来研究中国法系及其包括的各民族传统的法律文化,既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各个民族、同一民族的各个分支的法律文化的复杂性、多样性,亦可以从总体上深入了解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这对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31] 西南政法大学的陈金全教授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分析方法,从精神智慧、价值因素、目标追求等三方面论述了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包含的合理因素与现代意义,认为少数民族法文化中保留了许多人类本真的东西,是人类法制文明的活化石。解读少数民族法文化中的原创性智慧将帮助我们看清现代法治构建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异化现象,寻找到人类本真和原创的智慧因子,进而思考现代法治进路的多元性和发展方向。[32] 中央民族大学的苏钦教授细致地分析了鄂伦春族实现自治权的社会历史基础,认为鄂伦春自治旗的建立是鄂伦春民族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为基础的,为鄂伦春民族跨越式历史发展起了巨大的助推作用。[33] 清华大学的高其才教授根据20世纪50年代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的材料,对瑶族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效力等进行了探讨分析,认为瑶族契约促进了瑶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体现了瑶人重信守诺的民族品质,同时也受到汉族和其他民族文化的一定影响。[34] 此外,关于少数民族法的研讨,还有曾代伟教授以历史文化视野探讨了巴楚民族文化圈独特的地域性,各民族文化的同源性,及其演变的趋同性特点;那仁朝格图副教授论述了中华多元法文化背景下的蒙古法制史研究问题等。这些学者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了更多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不同特点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贡献。[35]会议研讨中,一些学者发表了自己对于习惯法研究的新成果。福州大学的蔡晓荣副教授讨论了晚清华洋商事纠纷与中国传统商事习惯法的嬗蜕轨迹,认为晚清在中西方司法机构裁决华洋商事纠纷的过程中,西方的商事习惯法在无形中取得了某种适用的“优越性”。倘若我们细加检视晚清华洋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中国传统商事习惯法之命运,则或许可以让我们在解释这种必然性的同时,增添一些更为切近历史真实的认识。[36]. 华东政法大学的徐永康教授探讨了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传统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演进的关系,认为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乡村自治的传统,地方自治传统虽然随城市的发展而逐渐削弱,但传统的遗风或多或少仍有保留,民主制度也会给地方自治留有一席之地,如今城市的居民自治和农村的村民自治都是例证。从传统中国走过来的乡村自治遇到现代民主,如何脱胎换骨,完成宪政体制下的农村自治的制度重建,正是我们面临的新任务。[36]上海师范大学的蒋传光教授从方法论角度提出了自己对于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思考,认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肯定,要在正确、全面地认识它的基础上,并有意识地改造和更新,使传统变成根基稳固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充分展现中华民族的创制能力,寻找到最适合我们自己发展的途径。[37]在本次会议中,有一些学者在会议上作了自由即席发言,还有一些学者虽未能发言但仍提交了内容丰富的论文。方潇副教授的论文论述了天学与法律的关系;柴荣副教授的论文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权”因子;刘双舟副教授的论文探讨了个人独立意识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问题;王胜国教授的论文讨论了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冯勇讲师的论文研究了中国古代考课制度中的权力制约机制及其现代借鉴价值;张兆凯教授和冷必元硕士的论文考察了“赎刑”的现代价值;张德美博士的论文探讨了法律制度中理性的冲突与调整;梁凤荣教授的论文论述了《尚书》中的“德政”范式;何宁生教授的论文论述了十六国时期少数民族政权的司法制度及建树问题;孙旭副教授的论文以小说、笔记为中心考察了明代婚姻形态;张晓蓓副教授的论文从诉讼限制角度探讨了清代司法档案的法价值;郭瑞卿副教授的论文研究了清代判牍中的女性诉讼问题;杜文忠教授的论文研究了宗教与近代中国宪政化的关系;李鸣教授的论文探讨了王守仁的法律思想;邓建鹏副教授的论文重新探讨了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路。在本次会议的各个阶段和各分会场的研讨中,都有精彩的主持、评议和提问以及回应。郭成伟教授、曾尔恕教授、侯欣一教授、王健教授、马作武教授、苏亦工教授、林明教授、柏桦教授、宋四辈教授、汪世荣教授、李交发教授、张培田教授等在主持、评议及代表所在分会场向大会汇报中都有许多启人思绪的观点和良好的现场效果。许多评议对报告进行了引申与拓展,也提出了一些补充商榷的意见。还有一些听众提问与评论也切中肯綮,极有水平。限于记录不够完整和篇幅有限,只能割爱。 在会议闭幕式上,张晋藩先生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学术总结,认为与会学者围绕会议的主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充分的交流,论辩的气氛既和谐又热烈,实现了最初会议的主题与设想。认为从理性和智慧的角度来再探讨中国传统法律,一个目的就是要恢复中国法律传统的本来面目;其次是针对当前个别人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价值问题认识上一些偏差,做一些正本清源的工作,要恢复中国法律传统的面目,对这些认识拿出有凭据的、学术上的回答。张先生提出,法律史学的生命力就在于它为现实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在这方面,我们都需要再探讨。张先生还饱含激情地谈到了中华民族复兴和文化复兴的前景和条件,认为中华法文化复兴的目的在于树立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在于对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有一个自觉的态度,然后再达到国家自强的目的。[38] 陈金全教授受中国法律史学会委托,感谢了会议的承办和协办单位以及为会议贡献出智慧和劳动的与会代表和工作人员,并谈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尊老爱幼传统和下届年会的设想。[39]朱勇教授作了最后的会议总结,认为这次会议给人非常深刻的印象就是新面孔、新观点、新论文;朱勇教授还提出了以后培养法史研究教学人才和学会发展的设想。[40]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80多篇,是历届会议中最多的;发言、主持、评论、回应百余人次,是历届会议交流最为充分的。我们真切感觉到,中国传统法律研究的展开和成果的涌现不仅为人们打开了一幅以人类法律生活为主题的精彩纷呈的画卷,更为重要的是引领我们拓宽自己有关法律的背景视野,引领我们重新思考法律的本质与渊源,法律的历史与现实,从而校准我们进行法律思考的起点与方向。[1] 张晋藩:《论中华法制文明》,载《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国际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以下简称“会议论文集”)和张先生大会主题发言。本综述中对与会学者观点的概括,均为综述人根据会议论文和会议现场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谨此说明。[2] 朱勇:《权利换和谐:中国传统法律的秩序路径》,会议论文集和朱勇教授大会主题发言。[3] 范忠信:《国家理念与中国传统政法模式精神》。会议论文集和范教授大会主题发言。[4] 王立民:《中国古代律中条标演进之论纲─—以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为例》,会议论文集和王教授大会主题发言。[5] 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会议论文集和张中秋教授大会主题发言。[6] [德]陶安:《试探“断狱”、“听讼”与“诉讼”之别─—以汉代文书资料为中心》,会议论文集和陶安教授大会主题发言。[7] 刘广安:《中国传统法典作用的再探讨》,会议论文集和刘教授会议发言。[8] 孙光妍:《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考察》,会议论文集和孙教授会议发言。[9] 崔永东:《和谐·人道:儒家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会议论文集和崔教授会议发言。[10] 任强:《复兴,还是倒退?──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儒家法哲学》,会议论文集和任教授会议发言。[11] 郭世佑、李在全:《作为文化手段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话语在近代中国的建构》,会议论文集和李教授会议发言。[12] 陈晓枫、柳正权:《中国法律文化心理之初探》,会议论文集和陈教授会议发言。[13] 张生:《从社会秩序的角度解读中国“古代民法”(提要)》,会议论文集和张教授会议发言。[14.] 卜安淳:《汉字与古中国法制》,会议论文集和卜教授会议发言。[15] 相关成果均见会议论文集。由于在会议研讨阶段有三个分会场同时进行,笔者无法听到所有学者的发言。[16] 邱远猷、王茜:《从“慎刑恤杀”思想到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会议论文集和邱教授会议发言。[17] 周东平、武胜:《我国历代刑法中的法定拟制综论──兼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界域内的法定拟制》,会议论文集和周教授会议发言。[18] 王沛:《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之新动向》,会议论文集和会议发言。[19] [日]荆木美行:《大庭修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会议论文集和荆木教授会议发言。[20] [韩]任大熙:《存留养亲规定的变迁与其意义》,会议论文和任教授会议发言。[21] 张仁善:《法律与社会的调适──论民国时期亲属法、继承法对家族法律制度的变革》,会议论文集和张教授会议发言。[22] 张明新:《传统中国法律意识传播体系初探》,会议论文集和会议发言。[23] 相关成果均见会议论文集。[24] 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叙事及其意义──立足于南宋民事审判的考察》,会议论文集和会议发言。[25] 屈超立:《论宋代民事审判中的刑罚问题》,会议论文集和会议发言。[26] 胡震:《清代司法中当事人的诉讼技术和官方的对策──以京控案件为中心的一个考察》,会议论文集和会议发言。[27] 李启成:《民事权利在近代中国的生成──以大理院审理祭田案件为中心的实证考察》,会议论文集和会议发言。[28] 林乾:《清代聚众行为的法律控制──以讼师庄午可聚众抗法案为核心》,会议论文集和林教授会议发言。[29] 徐忠明:《同治十年:一个知县的日常活动与司法裁判──以杜凤治日记为中心》,会议论文集和徐教授会议发言。[30] 相关成果均见会议论文集。[31] 张冠梓:《中华民族的文化多元与法律多元》,会议论文集和张教授会议发言。[32] 陈金全、杨玲:《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初探》,会议论文集和陈教授会议发言。[33] 苏钦:《简论内蒙古鄂伦春族实现自治权的社会历史基础》,会议论文。[34] 高其才:《瑶族的契约探析》,会议论文集和高教授会议发言。[35] 相关成果均见会议论文集。[36] 蔡晓荣:《晚清华洋商事纠纷与中国传统商事习惯法的嬗蜕》,会议论文集和蔡教授会议发言。[36] 徐永康:《我国乡村自治的传统与农村基层民主的演进》,会议论文集和徐教授会议发言。[37] 蒋传光:《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思考》,会议论文集和蒋教授会议发言。[38] 张晋藩先生在会议闭幕式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39] 陈金全教授在会议闭幕式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40] 朱勇教授在会议闭幕式上的上发言,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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