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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公开函(申诉、举报函)

来源:神圣 作者:神圣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公开函 尊敬的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五分院的控申部门: 发函人刘刚祥,系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2组农民(甲状腺癌病人),身份证:510213195405063719,电话:18375697688,邮箱:[email protected]。 前两
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公开函 尊敬的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五分院的控申部门: 发函人刘刚祥,系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2组农民(甲状腺癌病人),身份证:510213195405063719,电话:18375697688,邮箱:[email protected]。 前两天,本人先后登陆你们的网站分别进行申诉、举报,但由于相关法律文书、证据等附件未能上传成功,特在此补充。敬请受理并审查我的两个诉求: 1、启动抗诉程序,责令重庆市五中院撤销毫无根据的再审裁判——该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不公正的二审裁判——该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巴南区法院“(2012)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 2、对涉及刘刚祥老龙洞农家乐合伙纠纷的重庆市五中院相关法官启动纪律和刑事调查,我们怀疑其涉嫌民事行政诉讼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及涉嫌受贿罪等罪名。 其事实理由如下,相关法律文书也展示到本文下方,敬请原谅我的不礼貌: 关于请求监督重庆市五中院纠正错判并调查涉案法官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高级法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 申请人:刘刚祥,身患甲状腺癌,妻子陈锦秀,患糖尿病等,夫妻均年满六十,儿子早逝,无依无靠。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2组村民,识字不多,老实本分。 请求: 1、启动抗诉程序,责令重庆市五中院撤销毫无根据的再审裁判——该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不公正的二审裁判——该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巴南区法院“(2012)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 2、对涉及刘刚祥老龙洞农家乐合伙纠纷的重庆市五中院相关法官启动纪律和刑事调查,我们怀疑其涉嫌民事行政诉讼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及涉嫌受贿罪等罪名。 上世纪80-90年代,我们在当地开采石场,辛苦打拼十几年,积累了二,三百万资金。期间,同村70后村民牟长伟被我们雇佣,给我们当了六年货车司机,运输石料。90年代末期,政府关闭了当地的所有的采石场。为了求生,我们决定在本村搞农家乐。为了投资农家乐,我们夫妻将家中存款近200万元花光,还向亲朋好友借款近200万元,农家乐从开建至今快5年,无法正常营业,没有收入,却卷入无休止的诉讼纠纷。现全家老少生活无来源,靠借钱度日,治病无钱,两夫妻生命维持困难,巨债越滚越多,唯一的住房也已抵押贷款来还债,我们已倾家荡产,无力自救,在生与死的边缘苦苦挣扎。 简述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2008年8月,刘刚祥决定在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4组老龙洞旅游风景区附近兴办农家乐。在2008年8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与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四社及村民谢启禄、张定明、郑敏、许定清等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共13份,并支付了土地租金,开始了农家乐的建设施工。 2008年12月20日,为便于协调周边农户关系,吸收资金将农家乐做大,刘刚祥与彼此熟悉、共事多年,家住红旗村4组的牟长伟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出资100万元左右,共同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双方有权平均分享红利。 用光自己的积蓄后,但农家乐项目还未建成,刘刚祥只得开始对外借款。2009年10月,刘刚祥,牟长伟共同向本村的段兴华借钱5万元,两人均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为共同债务。可是,随后,牟长伟妻子得知此事,坚决不准牟长伟借钱,便与牟长伟发生纠纷。于是,在牟长伟的要求下,刘刚祥从段兴华处索回该借条并销毁,重新出具由刘刚祥一人签字的借条给段兴华。尽管刘刚祥多次要求牟长伟出资,但牟长伟都一推再推,由于农家乐建设已经启动,刘刚祥已无退路。后来,所有的借款都是刘刚祥夫妻四处借来的。 2009年12月,为了确认一定阶段的投资数额,牟长伟的妻子彭志科在陈锦秀笔记本上签字确认:截止2009年10月,刘刚祥家共投如1769476元。 尽管刘刚祥夫妻四处借钱,数额巨大,且农家乐基本建成,却缺乏完善相关设施及经营的资金,刘刚祥邀请田兰黔出资入伙,以解燃眉之急。2010年4月19日,刘刚祥、牟长伟共同出具一张《收条》,收到田兰黔入股金20万元。 2010年4月20日,由田兰黔执笔写了《认定书》和《入股认定书》两份文件,刘刚祥、牟长伟、田兰黔均签字确认,田兰黔加入合伙。 2010年8月4日,因资金原因,刘刚祥与牟长伟发生纠纷,试营业中的农家乐被迫关门停业,无奈,刘刚祥只好遣散员工。 2010年8月26日,征得田兰黔同意,刘刚祥向牟长伟发出《关于要求立即将投资款到位的函》,称项目实际投资356.6万元,尚欠工程款18万元,资金利息32万元,合计406.6万元,扣除田兰黔投入现金22万余元,刘刚祥、牟长伟共应投入384.6万元,按照各50﹪的比例计算,牟长伟应投入现金192.3万元,要求牟长伟在收到该函后,五日内将投资款兑现到位。逾期不投入,将追究牟长伟的相关违约责任。牟长伟收到该函后,仍拒绝投资。 2010年9月5日,刘刚祥向牟长伟发出了《解除合伙协议书通知》,明确向牟长伟提出解除合伙合同,农家乐项目的债权、债务与牟长伟无关。2010年9月7号,牟长伟收到该通知,仍不予理睬,也不提出异议。 2010年9月9日,刘刚祥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刘刚祥与牟长伟的合伙协议,该院受理案号为“(2010)巴民初字第4194号”。 2010年12月3日,巴南区法院以刘刚祥“没有诉讼利益,没有诉权”为由,“驳回刘刚祥的起诉”,并退回了全部诉讼费。 2011年2月20日,刘刚祥与案外人文浪签订的《农家乐承包经营协议》。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刘刚祥欲多次恢复农家乐经营,以巨额偿还债务,但牟长伟夫妻以合伙关系未解除为由强行阻止,当地派出所多次出警,但因对合伙协议是否解除理解有分歧,警方要求刘刚祥暂停营业,进入诉讼程序。 2011年3月8日,刘刚祥第二次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牟长伟未投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法院受理案号为“(2011)巴民初字第41612号”。 2011年6月7号,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作出了“(2011)巴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的合伙协议于2010年9月7日解除。 2011年10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了“(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牟长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牟长伟,彭志科率众采取堵路,刷标语,驱赶客人,殴打员工,聚众闹事等方式,阻碍、破坏刘刚祥“老龙洞农家乐”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当地派出所数十次出警。 2011年10月20日,刘刚祥与案外人许世清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将农家乐整体作价400万元,刘刚祥将其中90﹪的股份转让给许世清。 2011年11月4日,因刘刚祥的亲友被打伤,对于刘刚祥的申请,巴南区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1年12月1日,受刘刚祥申请,巴南区检察院介入刘刚祥与牟长伟的纠纷调查,并核查了牟长伟是否出资等,向巴南区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检察机关认为,牟长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牟长伟立案侦查,目前,仍对牟长伟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12年1月17日,牟长伟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老龙洞农家乐47.8﹪的股权。 2012年5月2日,刘刚祥与田兰黔协商,鉴于农家乐已出现严重亏损,田兰黔的23万元投资款作价15万元,由刘刚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田兰黔,田兰黔不再享有农家乐的股份。 2013年3月4日,巴南区法作出“(2012)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称,经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证据不足,驳回牟长伟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了“(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于是,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牟长伟享有47.8﹪的股权。刘刚祥不服,立即申请再审。 2014年1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了“(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称,撤销巴南区法院“(2012)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判决书”、重庆市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巴南区法院重审。 申请理由简要阐述如下: 1、2011年10月,经两级法院裁判,刘刚祥与牟长伟的合伙关系已经终结,且牟长伟自始至终未投入资金,刘刚祥便以为彻底与其脱离了关系。岂料,2012年1月,牟长伟突然起诉,要求分割农家乐财产份额。而牟长伟主张出资217万余元的唯一证据是《认定书》。但《认定书》实为田兰黔入伙时对农家乐当时的价值粗估,约定由刘刚祥与牟长伟共同出资,由于牟长伟当时没钱,称凑到钱再注明,便未注明出资比例。于是,形成了《认定书》。但重庆市五中院在二审中声称,一审裁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既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那么就证明牟长伟并未出资,既然没出资,牟长伟凭什么享有农家乐的财产份额?这是不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这是不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是不是涉嫌收取牟长伟的贿赂而为? 2、从2010年到2011年,巴南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调查过刘刚祥与牟长伟的纠纷,特别核查了牟长伟是否出资。在两级法院对合伙协议解除之诉的审理中,也对牟长伟是否出资进行过调查。然而,除了《认定书》,牟长伟拿不出任何出资的证据,更拒绝说明所谓的出资中的180多万借款来源,也不举证证明。在巴南区检察院对牟长伟夫妇进行调查形成的笔录中,二人对所谓的210万多元出资中的借款数额说法不一,编造嫌疑无法排除。重庆市五中院的秦文、谢天福这两名法官均分别参与了有关农家乐合伙协议解除之诉、农家乐财产份额分割之诉的审理,二人对牟长伟是否出资均进行了审查,应该心知肚明,为何还要作出不公的裁判? 3、刘刚祥举示的诸如牟长伟妻子签字认可的刘刚祥独立出资176万余元票据、刘刚祥银行账户的存取明细、借条、支出凭据、流水账等众多证据证明,农家乐建设的资金都出自刘刚祥之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自牟长伟之手。抛开举证责任,既然刘刚祥能证明农家乐的建设资金都是他出的,请问能不能证明牟长伟就没出资?能不能证明是刘刚祥独立出资? 4、《认定书》称,农家乐前期投资434万多元,由刘刚祥与牟某共同出资。我们就假设如牟某与重庆市五中院法官所言,牟长伟出资了217万多元,请问交给谁了?用在农家乐什么地方了?请问:牟长伟交付217万多元的证据,或支出用于农家乐建设的发票,或刘刚祥夫妻出具的出资依据在哪里? 5、重庆市五中院的二审裁判确认,巴南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然而,该院再审裁判却改口称一审裁判事实不清。这是不是典型的不尊重客观事实,这是不是故意滥用职权,拖延该案的审理终结时间?这是不是故意放纵刘刚祥及其债权人的损失继续扩大?这是不是故意激化社会矛盾? 最后,重庆市五中院明知刘刚祥因农家乐建设产生的,越滚越多的数百万债务无法偿还,众多债权人的权利将遭受损失,身患癌症的刘刚祥病情继续在恶化,已无力承担该债务,却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判,故意让农家乐无法恢复经营或处置,这实际上是故意置刘刚祥一家于死地。实际上是故意放纵众多债权人及被租用土地村民遭受重大损失,此举与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有何区别?与故意侵害他人权利有何分别? 总之,对于一个事实非常清楚的案件,重庆市五中院二审时认可一审裁判确认的事实,却以其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地裁判未出资的牟长伟享有农家乐的财产份额,属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再审时,明知事实清楚,突然改口称一审事实不清,裁判发回重审,这是故意延长该诉讼的时间,这是故意刁难刘刚祥,明知此举会导致更多人更大的损失,却故意放纵该损失的扩大,这是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因此,应对相关责任人展开纪律、刑事调查。 由于重庆市五中院的这一颠倒黑白的行为,直接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不仅将造成众多债权人损失,还将导致刘刚祥一家陷入绝境。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威胁,而是随时激化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这将又是一轮漫长的等待。我们不知道全家老少还能熬多久?为此,请求国家、重庆市有关党委部门、国家机关督促市、区两级法院尽快结束这场持久的诉讼,救救我们这些弱势的守法公民! 特别请求:重庆市检察院或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并对涉案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而启动刑事调查! 此致 申请人:刘刚祥 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 申请人电话: 刘刚祥:18375697688 附件:相关文书及证据 1、巴南区检察院对牟某夫妇的调查笔录; 2、重庆市五中院有关合伙协议解除之诉的庭审笔录; 3、巴南区法院“(2011)1612号民事判决书”; 4、重庆市五中院“(2011)第3796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5、巴南区法院“(2012)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 6、重庆市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书”; 7、《合伙协议书》; 8、《入股认定书》; 9、《认定书》; 10、《关于要求立即将投资款到位的函》; 11、《解除合伙协议书的通知》; 12、刘刚祥相关借款、支出、银行凭证等票据(主要的大数额凭据,如176万自有资金投入,牟某妻子签字确认)。 13、重庆市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 附件:巴南区法院和重庆市五中院对同一案件的两个裁判 2 重庆市五中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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