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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高发原因及对策建议

来源:江岸检察 作者:江岸检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经验交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高发原因及对策建议杨胜兰2012年至2015年间,江岸区院共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较多,个案涉及被害人最多达上千人,涉案金额最多达数亿元,相关案件证据审查难度大、被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给社会带来许多
经验交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高发原因及对策建议杨胜兰2012年至2015年间,江岸区院共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较多,个案涉及被害人最多达上千人,涉案金额最多达数亿元,相关案件证据审查难度大、被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该院通过深入分析此类案件案发特点、发案原因,对如何预防、处置、化解此类案件提出了有针对性地对策和建议。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要特点(一)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受害人个体的投资金额往往在几万至十几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不等,呈现出家族式、亲朋氏的“连锁”反映态势。与之对应,个案的总涉案金额巨大,最高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二)投资风险极大,严重侵犯投资人财产权益。集资款被存入组织者个人指定银行账户,不存在第三方监管机构,普遍存在挪用拆借、挥霍滥用等现象,资金使用不规范、不安全。作为滚动式投资,前期高额返利利率达到月息2%-5%以上,需要靠持续的后续资金维持,资金运转十分脆弱,一旦没有后期集资续入,资金链条就会断裂,高额返利无法兑付,甚至连本金都无法追回,投资者经济损失巨大。(三)犯罪活动团伙化、公司化特点突出,作案过程复杂。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文化层次较高,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际关系,活动能力较强,通常以公司名义推广投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一般先由主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寻找或巧立项目,之后招聘员工开展业务,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社会融资;管理模式较为规范,从总经理到办事处负责人到业务员都有明确的分工,按其计划实施吸储。集资发起人、组织者往往并不亲自实施,而是签订委托合同交由负责人操刀代办,代理人从集资款中收取高额提成。(四)开展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滚雪球式的资金聚拢。犯罪嫌疑人利用群众的求富心理和投资需求,以精心设计的项目为载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具有迷惑性、欺骗性的虚假广告宣传,从而达到引诱群众参与投资,非法敛财的目的。嫌疑人在前期多采用小额返利方式“兑现”先前的回报承诺,以取得早期投资人信任,吸引其追加投资,并以相应比例的介绍费或提成鼓动其介绍周围人参与投资,进而招揽更多的投资人,导致越来越多的群众卷入其中,上当受骗,集资数额迅速膨胀。(五)案件涉及面广、受害者众多,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该院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及本市多个辖区,受害群众达上千人,受害人绝大部分为本地人,尤以四十至六十岁年龄段中老年人居多,有的受害人甚至倾其毕生积蓄进行投资。先投资的受害人在初期受到犯罪组织者的蛊惑后上当受骗,并向周围人宣传,带动了亲属朋友参与项目投资,引发传染性效应,聚沙成塔,产生一定规模的受害者人群。(六)矛盾化解难,维稳压力大。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达到快速吸收存款的目的,在特定的时间内自身偿还能力有限,致使该类案件赃款赃物的实际追缴不理想,追赃比例偏低。同时,由于该类案件隐蔽性强,侦查机关取证、固证困难,导致部分事实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而无法认定,但是无法认定事实的涉案金额却不是小数目,即使被害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或补偿,也是杯水车薪。更为严重的是受害人多为企业的职工及其亲属或者朋友,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高发原因(一)民间游资寻找投资出路,为一些公司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土壤。近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大量资本游存于民间,需要寻找投资出路,与此并存的是,国家为抑制经济过热收缩贷款规模,中小企业贷款困难,迫切需要资金投入,民间融资呈现供需两旺态势,市场非常活跃。社会上各种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以各种新名目、新花样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加剧了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使得民间融资演变成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加大,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安全隐患。(二)群众投资心理不成熟,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受害群众基于逐利投机心理容易被谎言和假象所迷惑欺骗。部分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风险意识淡薄,在不法分子许诺的预期利益驱动下容易盲目投资。另外,集资参与者多是经熟人介绍而加入,会因相信熟人关系而失去警觉,产生行为上的从众性,容易盲目跟风。(三)缺少专业知识,投资理财渠道不畅。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逐渐提高、手中闲散资金不断增多,传统低利率的银行储蓄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理财需求,社会上层出不穷的理财方式又让人眼花缭乱。现阶段股票、国债、保险等正规投资品种虽然名目繁多,但专业要求高却是一般居民难以匹及的,所以期限短、利息高、回报大的理财式存款成了人们乐于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四)隐蔽性强,群众受骗后报案不及时。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投资公司或企业发展为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终端发展前景广阔向广大群众宣传,例如承包飞机航线、进口成品油料、开发房地产、连锁经营餐饮业等,并向投资人作出种种承诺,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实力和经营效益等手段,以高息为诱饵,引诱群众踊跃参与投资,使受骗群众短期内无法看清危害,以至于报案不及时,造成主要嫌疑人潜逃或者资产大量流失。(五)执法监管配套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社会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打击该类犯罪涉及到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的职能管辖,具有环节多、过程长等特点。虽然各部门都肩负着打击该类犯罪的职能,但是各部门阶段性、半封闭式的打击方式收效甚微,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手段也仅仅限于每个部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没有整体性的打击与预防措施,案发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已经无法挽回。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防范对策及建议(一)加大对该类犯罪的侦破、查办力度。侦查机关首先要坚持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的理念,掌握工作主动权,加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专业队伍和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情报主导经侦”的工作格局,增强对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能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其次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打早、打小”,适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威慑其他潜在犯罪人员,预防此类犯罪的传播滋生,有效遏制犯罪。(二)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极易导致群体性上访,各单位要果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安抚群众、稳控事态,同时要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最新进展,邀请案件承办人参与联合答复,要坚决克服就事论事,孤立办案的倾向,讲法律,讲政策,讲社会效果,把公正执法与维护稳定有机统一起来,稳定局势,防止酿成群体事件。(三)建议多方惩治,加大打击力度。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必须建立由政府牵头,金融办、公安、检察院、法院、金融机构等各职能部门密切联系、协同运作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防范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一是要构建协作机制。要加强金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降低信息共享门槛,打破部门障碍,加强沟通交流,确立各司其职、互通有无、战时全局一盘棋的工作协作机制。二是要构建预警机制。各职能部门应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加强对金融行业上各个层面的情报分析研判,出现可疑对象后通报各协作部门共同会商研判,提高预警能力,掌握工作的主动性。三是要构建防范机制。各协作部门要充分运用自身资源优势和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人员的管控,强化指导监管,最大限度的防止金融犯罪的发生。(四)始终保持风险排查常态化。由政府部门牵头,各街道、行业主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结合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分别制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每半年排查一次。对于楼宇内投资类公司,重点检查其超范围经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防其游离在监管之外的真空状态。排查中要明确排查内容,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问题早防范、早汇报、早控制、早解决,切实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五)提高群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免疫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破获的典型案例,揭露其犯罪招术手法,营造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强大声势,教育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群,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提高辨别判断能力,合理理财,谨慎投资,自觉远离非法揽财业务活动。
责任编辑:江岸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