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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陌生电话打来推销?这类问题或将解决

来源:河南高天律师18903716695 作者:河南高天律师18903716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知识 河南知名律师高天 法律咨询 产品召回 消费者权益 不得随便电话推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
法律知识 河南知名律师高天 法律咨询 产品召回 消费者权益 不得随便电话推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经营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删除、修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留存至少三年。不得单方享解释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法规,此次发布的条例送审稿还对“价格欺诈”“产品召回”等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其中关于“最终解释权”问题为例,条例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同时,规定中不得含有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或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的内容。以牟利为目的不适用本条例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信息均来自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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