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永强:纳仁入法的人文法学或法律戏剧学
来源:兰理工法律人 作者:兰理工法律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原创习作 人文法学或法律戏剧学:纳仁入法 当戏剧遭遇法律:纳仁入法、以戏释法、以戏扬法 最近看了不少类似《波士顿律师风云》这样的美国法庭剧,看到美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律师富有鼓动性、文学性的辩论,法官的理性中立,陪审团评议过程的秘而不宣,法庭剧
原创习作 人文法学或法律戏剧学:纳仁入法 当戏剧遭遇法律:纳仁入法、以戏释法、以戏扬法 最近看了不少类似《波士顿律师风云》这样的美国法庭剧,看到美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律师富有鼓动性、文学性的辩论,法官的理性中立,陪审团评议过程的秘而不宣,法庭剧成为美国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佐料。 既然有社会学法学,不知道是否有“文学法学”或“人文法学"的说法,也不知道是否有“法律戏剧学”的课程?我在中文google、及百度上都没有找到“法律戏剧学”的提法,那么如果法律与戏剧甚至文学联姻如何?google英文搜索还是找到了有关法律戏剧研究的位于伦敦的机构!Legal - Opera StudiesBased in London, Rose Bruford College is a leading provider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in theatre and performing arts, from acting to production areas and ...www.bruford.ac.uk/opera/legal.aspx 此处的法为法律家,我们不能让法律家成为法律机器,尽管准确,但是如果法律家面对纳粹恶法,其判决不免令人担心。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的积极意义就在于——纳仁入法,避免法官成为司法审判的机器,只有原情定罪,法律才能符合自然正义,才具有合法性,才能够获得民众的信任乃至信仰。苏轼画扇段案、以及审理吴味道偷税案,让我们看到一个具有仁者情怀的法官,如何赢得民众的称赞。法律的人情味更多地体现在审理案件的法官身上,毕竟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能被完全彻底地禁止,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 梁治平先生最近对关于纳西古乐的宣科案的批评就印证了法官如果成为法条主义的危险所在——司法恢复社会正义的功能丧失——进而导致人民对法律彻底失去信心。 被格非感动:与文学联姻的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可能? 今天最大的收获是阅读《收获》上格非的一篇回忆文章《蒙娜丽莎的微笑》。一学期都在讲法律,理性得不得了,阅读了格非的文字,被感动,才知道自己的心还是柔软的,仍然有被感动的可能,可见子思孟子一派的尽心知性的理论是有其道理的。法律有时会使法律从业者变得异常理性、甚至冷酷无情,难怪有太多妖魔化律师的文学作品。因此法律与文学联姻似乎可以对传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有纠偏的效果。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尽管是职业化导向的,但“重要的是与真理为友”的校训,使学生向希腊三圣的至善之境看齐,法律与正义须臾不离,如太史公言:君子不可须臾离礼乐。杰克森法官在纽伦堡法庭对戈林等纳粹分子的自我辩护的驳斥,昭示了自然权利、自然正义是法律合法性的基础,违背自然正义的恶法非法。 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具有“纳仁入法”的功能,强调以百姓的常识纠法官专业之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实际上陪审团审案的过程也是对法官的教育的过程,陪审团的思维方式受人情世故、风俗习惯、自然正义的直接影响,其判决不仅受到法官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受到普通民众的支持。因为毕竟普通民众多半以世俗的、非法律的常识看待一个案件。那么,陪审团是否发挥了“纳仁入法”的功能呢?法官是否在以后的裁决中能够更好地权衡法理、人情的关系呢?梁晓杰博士的《德法之辨》,为我们指出了,欧洲政治历史中长期存在的美德与律法、存有与虚无、雅典与耶路撒冷、猫头鹰与十字军之间经典的张力解构。法律的发展,不也伴随者这样的张力结构么。不仅审判者会偏离民情与自然正义,立法者同样存在凭想象造法的可能。英美法司法中心主义的模式的合理之处在于,以法官的直接经验纠正立法者的不切实际的想象立法。 法学教育教人以专业的技术,但审判者同时必须有仁者情怀,文学为人学,激浊扬清,能够纳仁入法,在法官依靠法律逻辑独立审案的同时,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施以仁心。 法律与文学联姻的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可能? 第一,确立法学学生第一年开展“核心课程计划”或通识教育,作法官首先作文质彬彬、择善固执的君子。其中《文学概论》课程中介绍世界上最伟大的作品数篇。 第二,改革法学教材的叙事风格,以文学的语言阐述法学枯燥的理论,尤其是低年级的课程。在这方面,冯象、贺卫方、刘星、苏力等的法学叙事值得一提,与国外的教材相比,我们的教材的可读性太差,没有多少教授愿意把时间花在编著教材上。 第三,为法学学生提供修读文学双学位课程的机会,国外的本科学生,一般都有主修、辅修学科。如今一般法学院系的学生对法律专业提不起兴趣,与过于理性教条的法律教科书叙事风格、以及严峻的就业形势有关,更重要的是法学使其与最伟大的、激励人心的人文精神相隔绝,现实中的司法腐败、司法无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信心。 第四,开设法庭戏剧学,让学生编写法庭片的剧本,然后在全校上演,如此则比模拟法庭更能宣传法治精神,效果更佳。 第五,将《法律与文学》定为选修课。 如今法律文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力、冯象等。法学界需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形成各种学说、学派,摆脱训轨与受奴役的状态,让思想在观念的自由市场中交锋、碰撞,理论是我们认识现实的批判的武器,仅有法条派、法律文化学说、权利学说、本土资源派还不够,我们需要原创,只有如此,法学步西方之后尘的现状才能改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苏力的尝试是非常有意义的,而冯象的《木腿正义》一书也值得一读。苏力是个有个性的学者,坚持坚持甚至固执己见,使我想到了历史上的笛卡尔、斯宾诺莎和王安石,在中国,大多数人(包括法学的理论工作者)对固有的知识理论体系的宰制习焉不察,缺乏批判和检讨的精神,当然也可能更多是出于利益的考量,在体制内思考,固守言论的边界,不可能做到祖宗之法不可畏,或如斯宾诺莎忍受被开除教籍的代价。苏力当然也因特立独行的理论会受到误解或攻击,但可贵的是他可以泰然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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