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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经济合理原则

来源: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常识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本文专家为您解读合同履行的经济合理原则。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常识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本文专家为您解读合同履行的经济合理原则。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确立经济合理原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和相互之间是互相信赖,互相协作的基础之上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和国家整体利益。在债的履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变质时的处置)。  2、债务人应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履行方式。  3、选择合同履行期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如能否提前履行。  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5、合同转让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知识总结: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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