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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是违法的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理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未规定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法理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未规定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并且往往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以上条款规定,有权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而同级人民检察院无权提出抗诉,由无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剥夺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权利,显然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刘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