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的必须回避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的必须回避 沈德能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第1225期3版发表了《非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采购人代表吗?》的案例分析文章,本律师对该文的分析有不同看法,试分析如下。 案例回放 近日,在深圳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一个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的必须回避 沈德能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第1225期3版发表了《非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采购人代表吗?》的案例分析文章,本律师对该文的分析有不同看法,试分析如下。 案例回放 近日,在深圳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一个为某街道办公室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开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该街道办与某律师事务所涉嫌串标,该街道办居然安排参与投标的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陈××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开评标,并作为该项目的评委进行评标打分……评标委会员的其他成员在投标律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中发现陈××的身份后,遂认定该律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无效。 最终,陈××仍然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打分,该项目由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中标,陈××也签字确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该违规律师事务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深圳某区行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这个案例中,原作者提出有两个问题值得业界思考:一、陈××不是采购单位--某街道办公室的在职人员,他是否有资格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二、当陈××是某投标律师事务所在职人员的真实身份被确定后,虽然该律师事务所的投标无效,但陈××是否还有资格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并签字确认采购结果呢? 本律师认为:1、陈××不是采购单位--某街道办公室的在职人员,但是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加评标,陈××是有资格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采购人代表必须为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委托非本单位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并不违法。2、在评标现场,当陈××是某投标律师事务所在职人员的真实身份被确定后,陈××依法必须回避(《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不能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不能以陈××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无效了而认为某律师事务所不是供应商(投标人)了。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须责令陈××必须回避,并更换采购人代表。本案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知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陈××依法必须回避而没有要求回避的,是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本案中,陈××依法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而是继续评标,如果其评标行为影响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5、由于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如果因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须依法处理,或重新采购或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赔偿损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