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上海首例同性恋离婚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新婚不久,妻子对丈夫若即若离,后来更与别人互发暧昧短信。丈夫留心调查之下,却得到令他难以接受的结果——他们婚姻的第三者竟是女人,与自己相识相知相恋了整整五年的妻子其实是个同性恋。 无奈之下,丈夫以此为由,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
新婚不久,妻子对丈夫若即若离,后来更与别人互发暧昧短信。丈夫留心调查之下,却得到令他难以接受的结果——他们婚姻的第三者竟是女人,与自己相识相知相恋了整整五年的妻子其实是个同性恋。 无奈之下,丈夫以此为由,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浦东法院同意了丈夫的请求。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起诉离婚的案件。   新婚夫妻貌合神离   5年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魏先生邂逅了京星。   京星是一个护士,白衣天使的温柔迅速打动了魏先生的心,魏先生对京星展开了热烈的追求。2年后,京星终于接受了魏先生的诚意,成了他的女朋友。7个月后,这对恋人在亲友们的祝福中,踏入了结婚的殿堂。   可是新婚的快乐没有维持很长时间,魏先生渐渐感觉妻子越来越陌生——尽管他自己承担了家中所有的家务,对京星百般呵护,但这种疼爱并没有获得妻子的回应,两人的关系急剧降温,京星甚至提出了“分房”的建议。   深感委屈的魏先生第一次对妻子发火,京星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谁知,这一走就走了40天。直到魏先生找到京星的工作单位,才在职工宿舍找到了她。在一番认错之后,京星跟魏先生回到了家中。但是双方的矛盾却更加升级,此后京星每周都会以值班等借口离家几天。   妻子的外遇竟是女人   妻子频频彻夜不归引起了魏先生的怀疑:京星是否有了外遇?但妻子京星平时的社交圈很小,也不太和男性交往,魏先生实在猜不出这个“第三者”的身份。   京星有写日记的习惯,为了探明妻子“突变”的原因,魏先生决定看一下妻子的日子。今年年初,乘妻子在单位值班的时候,魏先生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了妻子的抽屉。翻开京星的日记后,魏先生看到妻子在日记中充满了对“心上人”孙某的思念和内心的纠缠。同时,细心的京星还将孙某发了的手机短信逐字逐句地记录下来,孙某在短信中称京星是“女神”,不应有任何男人来染指。   魏先生一气之下,按着电话号码打了过去,准备痛骂第三者孙某。但电话那头一个清脆的女声让魏先生绝对懵了。“你是孙×?是女的?”魏先生有些不相信,当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后,魏先生这才明白妻子的出轨对象原来竟是一位“同性中人”。   当魏先生对妻子京星摊牌后,京星承认自己有了外遇,对象就是同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女医生孙某。京星哭着告诉魏先生,自己本来就对男性比较冷淡,当孙某对自己展开激烈的追求后便不能自已。但京星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表示只是同孙某有精神交流,不能算出轨。   与丈夫有了这次谈话后,害怕离婚的京星与孙某签订了一份避嫌协议。约定孙某不得随意来找京星,破坏其家庭等等。尽管京星千方百计欲保全家庭完整,但当丈夫魏先生在整理屋子时,搜出了这份协议后,他坚定了离婚的决心。两人经常为了此事发生争吵,经110民警数次上门处理才平息纠纷。今年3月,京星离家与魏先生分居。不久,魏先生拿着京星的日记和协议,作为物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   今年8月,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京星并未到庭,法院认为根据日记等文字材料,可以看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时有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后,京星提出魏先生在收集其婚外情证据时,侵犯了她合法拥有的隐私权,日记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而向法院提出反诉,但遭到了法院的驳回。最终法院认为:京星在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和调解和好的机会,印证了原告魏先生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做出了缺席审判,判决两人离婚。   据悉,京星已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各方观点   同性恋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由于《婚姻法》中针对同性恋者的条款尚是空白,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界存在三种争议意见。   意见一:同性恋不是离婚理由   有关律师认为,首先对于同性恋,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而且夫妻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中,没有将一方有第三者列入双方离婚的理由中,而且伦理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更是只限于异性。即便是同性恋者已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法律上也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将同性恋视为夫妻双方离婚的理由。   意见二:同性恋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学教授认为,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夫妻离婚。   意见三:同性恋不能简单成为离婚理由 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不能简单的以一方是同性恋,就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为同性恋也分多种情况,不少同性恋者也是双性恋,对于自己的配偶,可能还存在深厚的感情。如此,同性恋不能成为离婚单一的理由。关键看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没有, 提出离婚者更应该帮助同性恋一方调整心态,而不是简单地提出离婚。 一方同性恋能否作为离婚理由,对方同性恋能不能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那要是一方同性恋能否作为离婚理由?对方同性恋能不能离婚?   一、一方同性恋能否作为离婚理由? 同性恋是指性别相同者作为相互满足性欲对象的一种性行为。因一方同性恋而提出离婚,其中的法律问题是,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对方同性恋能不能离婚呢?夫妻一方同性恋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上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是可以以此为判决准许离婚的。 二、离婚的原则性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三、同性恋行为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 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 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 夫或妻一方与他人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无过错方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同性恋一方在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夫妻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夫妻之间无性爱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 综上所述,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夫妻一方是同性恋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并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如果生活中你遇到此类问题无法解决的,可以咨询婚姻家庭的律师,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您答疑解惑,排忧解难。
责任编辑: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上一篇:被告同意原告诉求,判决驳回于理不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