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坚决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此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有二种选择:一是提起上诉,请求判决离婚;二是不上诉,在判决生效半年后,如果还坚持离婚,再行起诉离婚。本律师认为:鉴于我国目前诉讼离婚现状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坚决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此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有二种选择:一是提起上诉,请求判决离婚;二是不上诉,在判决生效半年后,如果还坚持离婚,再行起诉离婚。本律师认为:鉴于我国目前诉讼离婚现状,选择第二种方式较为稳妥。究其原因: 其一,提起上诉,支持离婚诉讼请求的概率不高。从诉讼离婚法律的程序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即二审法院原则上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即使认为应该判决离婚,一审法院判错了,二审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离婚,而是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二审法院是终审判决,如果直接改判,原一审法院未处理的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不服的一方无法提起上诉。当然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的难度非常大,成功率并不高。 其二,提起上诉,可能双方离婚闹纠纷的时间更长。从法院审理流程和期限上讲,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如果二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还要再等六个月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而如果不上诉等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直接提起诉讼,在时间上会比提起上诉的时间要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准离婚错了,发回重审,一般也差不多半年时间。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诉讼中的半年在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成本,可能远大于再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成本。 其三,半年之后再行起诉请求离婚的判决支持率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而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实际认定中不好掌握,尽管司法解释进行了罗列,但并不全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一般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出现法定重大过错等恶劣情况下,通常会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提供一个冷处理的机会,让当事人慎重考虑婚姻大事;另一方面,如果半年后还不能和好,再次起诉离婚,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可能性更高,更倾向于“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司法审判实践中,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虽然可能还未符合又分居一年,但可能符合《婚姻法》第32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人民法院还有自由裁量权,判决离婚的比例比较高。 故,鉴于我国目前诉讼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律师认为,要求离婚的一方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可积极寻求协议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六个月后再行起诉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我该怎么办? 我与丈夫生有一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嘴打架。我从2006年初就开始与丈夫分居,回娘家居住,与丈夫不再来往。2009年5月,我向县法院起诉离婚,丈夫不同意,县法院于当年7月判决不准离婚。我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我第二次起诉离婚,县法院于10月份判决不准离婚。请问:我和丈夫分居早已超过两年,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县法院不轻易判离并不违反法律不规定,你上诉后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 1963年8月28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那些原来婚姻基础、感情都好,由于一方确实因资产阶级思想、喜新厌旧,腐化堕落提出坚决离婚,而对方又坚决不愿离婚的,法院应协同有关部门,支持有理的一方,严格批评教育错误的一方,促使双方和好,不要轻率判离。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应有的处分。对那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积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原则。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和能否恢复和好,要看他们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纠纷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抓住主要情节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审理具体案件,还要考虑子女的利益和社会影响。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没有重要的离婚原因,尤其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经过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够重新和好的,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事实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不能恢复和好的,应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原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一方出于资产阶级思想,坚决提出离婚,而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法院应协同有关部门,严格批评教育有错误的一方,促使双方和好,一般应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事实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不能恢复和好的,法院应做好坚持不离一方和有关方面的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子离婚。如果一方由于受虐待等重要原因,坚决要求离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无法恢复和好的,亦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4)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6)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或缺乏生产技术、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夫妻原来感情较好,应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和睦团结,调解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不务正业而提出离婚的,应配合有关方面,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7)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处理这类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经过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应着其到有关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应解除其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或财产的分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对离婚问题,要根据婚姻基础,重婚的原因和子女利益等情况酌情处理。   (9)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11)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虽然以上三个司法解释因《民法通则》、新婚姻法和最高法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而自动失效或被明令废止,但是,为照顾子女利益、稳定家庭关系而应慎重判离的指导思想依然适用。新婚姻法和最高法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列举了一系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绝大部分均是相对条件而不是绝对条件。虽然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是,该款规定的条件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第二款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只有在法官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才会判决离婚。因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条件,而只是一个相对的条件,是“软指标”,还要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你有权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但是,人民法院第二次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有你在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送达一年零十五天后第三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第二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送达15天后,该判决书生效。从判决生效之日再延后一年,表明你和丈夫又分居满一年,互未履行夫妻义务,就符合应判决离婚的绝对条件了。你可从娘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证明你某一时间段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与丈夫无任何来往,互未履行夫妻义务就行了。这一规定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判决离婚的“硬杠杠”,是你获得离婚胜诉判决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