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虚假诉讼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4日文书字号:生效日期:2002年10月24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
虚假诉讼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4日文书字号:生效日期:2002年10月24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lawxp.com/statute/s448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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