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关于要求核发鳌江东河小区转盘地块商住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

来源:缪力晨 作者:缪力晨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关于要求核发鳌江东河小区转盘地块商住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规划建设局首先对政府部门为协调解决我公司在实施建设项目报批及开发过程中所遇的问题和困难而召开此会而表示感谢,下面有我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与专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关于要求核发鳌江东河小区转盘地块商住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规划建设局首先对政府部门为协调解决我公司在实施建设项目报批及开发过程中所遇的问题和困难而召开此会而表示感谢,下面有我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与专家介绍该项目的土地取得和有关审批手续的报批情况,以及下一步急需解决的有关问题与事项。2010年2月3日,平阳县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房开)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上,公开竞价竞得平阳县鳌江镇东河小区转盘西首商住楼地块,土地面积123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出让年限40年)、住宅(出让年限70年),具体指标与规划要求及用地范围见《关于鳌江镇东河小区转盘西首地块规划条件的函》(平规建函〔2009〕79号)和附图(用地红线图),同年3月2日与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合同》。自2010年4月以来,我公司向平阳县发改委、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人防办等各有关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各有关材料,经核准并依法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手续。为了进一步优化与完善该商住楼地块建设项目的总平及建筑方案布局,2010年9月28日在县行政审批中心四楼会议室,规划建设局主持召开各部门及专家参与对该商住楼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关于鳌江镇东河小区转盘西首地块商住楼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纪要》(平规建技〔2010〕108号)。 为了确保项目审批“公开、公平、公正”,于2010年11月11日至21日规划建设局对该项目总平、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拟建情况和相关规划许可内容在基地现场和门户网站进行批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11月30日规划建设局对我公司报审该项目的初步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认为该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平规建函〔2009〕79号)和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纪要(平规建技〔2010〕108号)的要求,并作出同意对该工程总平布置、建筑方案设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予以核准的意见(平规建技〔2010〕126号),于2010年12月2日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5月25日,因我公司向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在批前公示期间(2011年5月30日)该地块周边某些居民向贵局及鳌江镇政府反映我公司拟建用地范围及界限可能存在侵占周边住户宅后用地,为证实周边住户所反映的情况,鳌江镇政府积极主动组织人员对接并现场进行查看,丈量周边居民楼及建筑设施与利德房开的地界围墙现状的距离,经核实我房开公司不存在侵占相邻住户宅后用地行为,并将核实情况通报给周边住户得到各住户的理解与支持。在消除因公示期间相邻住户所提出的异议后,向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而贵局提出建筑设计方案中该项目“地下建筑部分退界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场地内所有地下室建筑退界应全部按高层地下建筑16米退让要求而进行退让”为由暂不发证。我公司觉得“不可思议”认为从该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竟得、项目经发改委核准、各有关部门与专家参与的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规划部门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核准意见、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送审审查合格书面材料等等这系列报批手续都是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查而获得批准,并且已取得各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现在项目报批规划许可阶段已接近尾声马上进入施工许可申请阶段,而贵局在此时此刻提出此理由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公司认为不妥且不能理解,现就该“理由”提出以下几点看法:1、规划条件中所涉及的条文并未对场地内所有的地下建筑的退让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规划条件(平规建函〔2009〕79号)中建筑设计要求部分的第4点已明确“地下室限建一层,必须在建筑控制线内建设,层高不宜超过4.8米,必须作为地下停车及人防等配套使用”,并且对其他未尽事宜按《平阳县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平政发〔2002〕177号)执行,而贵局要求该项目所有的地下建筑部分按规划条件中建筑设计要求第5点建筑退让要求执行不符合《平阳县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定:“地下建筑物的红线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该规定已非常明确规定地下建筑物的退让要求,但规划条件也并未明文规定所有地下建筑退让(退界)全部按照高层地下建筑退界要求而进行退让,只是对未规定事宜按《平阳县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平政发〔2002〕177号)执行,而该规定又是平阳县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审批唯一的执行依据,在参照与征询各有关省市的有关技术审批规定也并无此种要求与范例。我公司认为依据《平阳县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所明确条文执行是正确的,就目前为止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下室并无特别规定,仅对地面建筑部分有较高要求外,地下建筑物只要满足周围建筑的安全和施工安全以及人防工程与防灾功能要求即可。 2、直接影响区内停车位与地下停车空间的设置及车位的配置比例。 原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的住宅机动车停车泊位128个(地上29个、地下99个),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面积1278平方米,符合《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与城乡规划相关的物权法规定,且已基本满足区内住户的停车配置比例的合理要求。如按规划部门所提要求根本无法执行,结合该地块的地形(呈三角形状)分析,改变现有地下空间建筑布局不仅不利于地下空间的合理组织与开发利用,同时也难以满足停车位的设置要求,而且直接减少地下停车位近30个以上(占总停车位25%左右)直接降低停车空间合理布局。 3、直接影响项目报批与建设工程的进度。在规划建设局对我公司商住楼地块建筑方案评审、初步规划设计方案核准意见、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阶段并未提出其他什么异议,并且基本认可该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平规建函〔2009〕79号)和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纪要(平规建技〔2010〕108号)的要求,同意对该工程总平布置、建筑方案设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予以核准的意见(平规建技〔2010〕126号),而现在报批程序进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阶段提出该理由来,无形中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而且不符合平阳县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与县政府对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工作要求。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缪力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