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死刑犯》:真相本身自有千钧之力(转)
来源:独醉江湖 作者:独醉江湖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美文转载 读《死刑犯》:真相本身自有千钧之力 文/郑秋云律师原创熊红文所著的《死刑犯:破解死刑的密码》,有幸获赠,并认真拜读,以十个死刑犯为角度,撇开犯罪,深究原因,从人性到达人性,死刑的意义何在?熊先生甚至以鲁迅的破釜沉舟式追问:谁有权利宽
美文转载 读《死刑犯》:真相本身自有千钧之力 文/郑秋云律师原创熊红文所著的《死刑犯:破解死刑的密码》,有幸获赠,并认真拜读,以十个死刑犯为角度,撇开犯罪,深究原因,从人性到达人性,死刑的意义何在?熊先生甚至以鲁迅的破釜沉舟式追问:谁有权利宽恕凶手?人道主义能否强人性所难?1、多大的仇怨,让人不惜以命抵命?十个死刑犯中,有因为感觉媳妇虐待她而使用硫酸伤害的64岁陈淑芬;有因为男友忽视她、怀疑她、自称很爱男友而使用8包毒鼠强的21岁王晴;还有因自己、老婆小孩饱受欺凌的外地鱼贩熊玉保等等。熊先生作为这是个案件的经办检察官,通过案情、和当事人对话深入了解,以及思考国外类似案件中和国内当事人截然相反的宽容态度,每篇文章不乏其对人性、法律、死刑的深省,在文中多次发出“一定要处以死刑不可吗?”的感慨。笔者也曾有“不杀不足以平愤”念头的时候,尤其每每看到猥亵儿童、贩卖儿童、伤害儿童后逼迫乞讨等新闻,再联想到可能身边哪个孩子遭到毒手,便恨不能将犯罪嫌疑人杀个精光。这种愤怒,是基于普通人的自然情感,笔者相信熊先生也有这种“一触而起”的时候,但他最终冷静下来,以更广的胸怀和角度,接纳一些事实,希冀改变一些事实,后者的行为突显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多大的仇怨,能让64岁的陈淑芬不惜再缩短已经不长的寿命而去对媳妇下手?熊先生首先是敬畏生命的,唯有敬畏生命的人,才想不通陈淑芬的所为,才想一探究竟。陈淑芬痛陈媳妇对她实施虐待,长期积累的精神折磨导致她最终爆发。前几天法律博客中“西西里柠檬”一篇博文中写到:“以笔者的分析,会被陈淑芬用来反复举证媳妇虐待行为的无疑是被告人认为最最不能承受的事情,但是恰恰这三件事,用正常一点的人的思维来思考,都不是很严重的情节。”所以他分析陈淑芬更多是精神问题,媳妇的虐待不严重到必须痛下杀手。对此,虽然不赞同陈淑芬采用极端方式解决,笔者却也理解她,而不赞同西西里柠檬的观点,陈淑芬媳妇采用的是冷暴力,区别于热暴力,可以大打一场,每场都是一个案件,可陈述可观看,而冷暴力,看似无形,藏于生活中每个细节,有时微小到不足以谈起,却日积月累,犹如心中一把短剑,难受不已。可能没有多大的仇怨,对于64岁的陈淑芬,她深知年事已高、无力对抗,拱着她去做出这样行为的兴许不是仇恨,而是对自己和现状的失望、绝望。2、真相本身自有千钧之力读完一整本书,纵然钦佩熊先生始终怀抱纯真理想的信念,却也同时质疑:即便犯罪背后有难言之隐,或者深受苦楚时作出反抗之人,是否即能因此被同情、免于死刑?笔者想到当时在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科实习的时候,也接触到了一个和文中死刑犯类似的案件,那时还以《碰到的人,见到的事》为题记录一系列的思考。回顾笔者早期的触动,结合熊先生的文章,有时候想想是否我们过于强求?强求犯罪动机和犯罪嫌疑人所经历的必然有一定关系的逻辑,强求自己去感动背后的人性。笔者刚毕业的时候在报社实习了大半年,原本想从事的是新闻行业,因而大量阅读相关书籍,包括柴静做新闻的角度,揣摩她的入手点,早期柴静的问题,其实是所有未经过生活摔打的理想主义者的通病;以理想横扫一切,以道德审视一切;拒绝对复杂性的体认,追求捷径或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不讲逻辑,不追求精确性。后面她越来越精准地界定了自己的角色,那就是去理解,去呈现,“真实自有千钧之力”,“事物自会折射出它本身蕴含的感情”。笔者举例柴静的话语,想指出的是:我们究竟是否还能很好的衡量那个故事与是否应当判处死刑之间的度?真相本身的千钧之力足以让我们人触动,以人性到达人性思考,死刑过于严苛,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呢?其实,阅读到最后才发现,是笔者理解错误,熊先生的本意并非因为知道背后人性的故事,而认为可以同情、罪不至死,而是死刑究竟能否警戒后人?还是因为死刑的存在,反而让犯罪嫌疑人有“以死谢罪”、“一命换一命”、“杀两个赚够本”等念头,或让死刑犯家属蒙上一辈子的罪名继续生活?针对此点,笔者想:也许即便只是盗窃罪名,恐怕都没法杜绝前述情况的存在吧!3、我仍想学习熊先生,紧握信念兴许熊先生的一些观点不能苟同,熊先生所题之词“为废除死刑而战”让我肃然起敬,文中一些话语给我很多的启蒙和指引,之于信念,何其匮乏,故摘抄如下:(1)“假如法官只是一种特质,那就是必须拥有一颗仁爱和体谅之心,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比判处别人刑罚更让人倍感责任深重的了。”——《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2)多么残酷的刑罚都无法阻止别无选择或贪婪到失去理智的人铤而走险。(3)美国的一项研究亦表明,律师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从当下检察官、法官与律师关系来看,此话出自检察官的意义之大)(4)当一个律师并不写出辩护词,并不像是在讲坛上宣誓一样照本宣科,当他的辩护词是从内心“迸发”出来时,就像是另一个人取代了他,把他带到了一个从未到过的地方,带到闪耀着黑色阳光之处,那么,他对自己的辩护词就只能保留下一个印象,而这种印象随后将凝成一种记忆。——罗贝尔·巴丹戴尔(5)在执行死刑的规矩里铭刻着“以命抵命”的赎罪祭献,为的是平息上帝的怒火,然而,这一切只不过是我们的不可克服的痛苦情绪的折射。——罗贝尔·巴丹戴尔(6)当一位母亲的泪水汇合进另一位母亲的泪水时,正义到底在哪里?——罗贝尔·巴丹戴尔(7)一方面法院应当保持民众对法官的新人;另一方面,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应当是冷静的、客观的。——马兰娜
|